設置 | 登錄 | 註冊

目前共有175篇帖子。

【资料库】11.民事诉讼证明

3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8 20:00
霍海红.提高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反思[J].中国法学,2016,(02):258-279.
关键词:证明标准;自由心证;高度盖然性;排除合理怀疑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针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等事实,首次例外地将证明标准从"高度盖然性"提高到"排除合理怀疑",虽出于建立多层次民事证明标准体系、与民事实体法衔接等良好初衷,但实际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困境: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民事诉讼领域缺乏足够共识,并且可能冲击高度盖然性的一般标准;民刑证明标准的混搭会模糊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界限;与民事实体法规则相协调的证据不充分;美国法和德国法并未提供提高证明标准的比较法论据;提高证明标准显示出对证明标准功能不切实际的期待;以规则提高标准的方式防范操作中的降低标准会引发规则指引的混乱。在高度盖然性的"高"标准确立并严格适用后,未来中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的作业应主要指向"降低"而非"提高"。
3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06:08
占善刚.附理由的否认及其义务化研究[J].中国法学,2013,(01):103-113.
关键词:附理由的否认;单纯的否认;诚实信用原则;证明责任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附理由的否认乃是与单纯的否认相对的否认形态。与单纯的否认相比,附理由的否认能有效地促进当事人之间争点的形成从而能保障法院进行充实的、有效率的证据调查。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附理由的否认已呈义务化之趋向。无论是其判例还是学说均强调,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若否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必须附有理由进行具体的陈述,而单纯的否认通常被认为是不合法的从而视为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附理由的否认义务乃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创设的个别性义务。为平衡双方当事人诉讼上的不利益之归属,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履行附理由的否认义务须以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已合乎具体化之要求为前提。不过,在情报偏在性的事件中,应例外地承认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为的抽象的事实主张也负有附理由的否认义务。
3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06:23
占善刚.证明妨害论——以德国法为中心的考察[J].中国法学,2010,(03):100-110.
关键词:证明妨害;诚信原则;可归责性;证明责任转换;证据评价
摘要:证明妨害乃指不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基于故意或过失,以作为或不作为,妨害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之证明使其对要证事实之证明陷于不能,该妨害证明之人将被课以一定的不利益之法理。在制度层面上,证明妨害为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民事诉讼立法所明定,在其适用要件及法律效果上,学说、判例往往持不同见解,而这又缘于对证明妨害之法理基础的不同认识。本文以德国法为中心,对证明妨害之法理基础、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作了全方位的考察,并对今后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如何增设证明妨害制度提出了建议。
3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9:24
龙宗智.试论证据矛盾及矛盾分析法[J].中国法学,2007,(04):94-103.
关键词:证据;矛盾;分析方法
摘要:证据矛盾普遍存在。包括证据内的矛盾与证据间的矛盾、证据与事实的矛盾、证据与情理的矛盾。这些矛盾可以区分为根本性矛盾与非根本性矛盾、冲突性矛盾与差异性矛盾等。矛盾产生的原因包括事物的多样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主客观双重局限。出现矛盾或者过于一致没有矛盾都有助于我们发现疑点避免错案,而解决矛盾的过程就是证明的过程。应对矛盾,需要有效地排除、合理地解释、充分地证明以及适当地容忍。在有矛盾时确定事实,应注意所认定的事实不存在与确凿事实与情理的矛盾,不存在不能合理解释,无法排除与解决的根本性矛盾。或者虽然存在证据矛盾,但证据体系足以建立内心确信,排除合理怀疑。
3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9:30
叶自强.举证责任的倒置与分割[J].中国法学,2004,(05):
关键词:举证责任;倒置;分割;法律要件
摘要:在我国现实司法实践中,关于举证责任倒置问题存在着较大的理论分歧。从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的渊源的要义来看,在被告承担"总的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被告只是承担其中的一个或两个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相应地,原告仍然需要承担其他三个或者两个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做法,是基于司法公平的政策需要。但这可能引起一系列现有理论无法解决的难题。为此,作者提出了特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割理论。其要点是:第一,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案件(包括特殊民事案件和特殊刑事案件)中,整个案件的举证责任可以一分为二,即可分割为原告方的举证责任和被告方的举证责任。第二,分割后的两种举证责任是各自独立的。它们之间不可以互相转移。第三,举证责任的分割必须是在特殊的案件中,而且必须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第四,举证责任分割理论的目的是维护诉讼公平原则。
3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9:32
宋朝武.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J].中国法学,2003,(02):
关键词:自认;自认人;辩论主义
摘要:自认作为一种完善的证据方式 ,对法院和当事人都有约束力。自认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自认对象是案件的主要事实。自认的基础是辩论主义。我国自认制度已初步建立 ,但还有不完善之处 ,应在吸收与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的同时 ,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际 ,制定出较为科学、合理的自认规则
3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9:35
李浩.证明标准新探[J].中国法学,2002,(04):
关键词:证明标准;基本特征;确定依据;适用错误
摘要:证明标准是诉讼中极其重要而又难以准确把握的问题。为了将证明标准的研究推向深入,需要从新的视角对其进行考察。证明标准具有无形性、模糊性、法律性、最低性等特征。证明标准的确定受诉讼证明的特殊性、案件的性质、事实的重要程度、证明的困难程度等因素的影响。裁判者适用证明标准错误有把握标准过高和过低两种基本形态,它们都将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3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9:37
毕玉谦.试论民事诉讼中的经验法则[J].中国法学,2000,(06):
关键词:经验法则;基本功能;应用与对策
摘要:经验法则是源自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验中通过对客观外界普遍现象与通常规律的一种理性认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 ,对事实的认定是基于证据法上就无数事实关系中选择其中最为接近其真实价值的事实。在适用法律上 ,经验法则不仅具有选择功能 ,还具有借助其合理的选择功能 ,并基于其合理的判断功能 ,而产生识别、发现具体法律规范的功能。就经验法则的实质性内涵而言 ,它毕竟属于一种生活经验 ,具有一定高度的盖然性。有鉴于此 ,在诉讼程序上 ,这就要求我国对推定和司法认知等这些与经验法则紧密相关的证据方式设置一种质疑机制 ,否则既无助于查明事实真实 ,又不利于程序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
3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2 20:13
周翠.民事诉讼中具体化责任的转移:法理、条件与程度[J].法学研究,2021,43(05):98-113.
关键词:主张具体化;附理由的否认;拟制自认;真实陈述;普遍阐明义务
摘要:具体化责任转移,是指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对事实主张的具体化责任从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处转移至对方,其法理基础是真实完整陈述义务。具体化责任转移的目的在于消弭因双方当事人的信息来源存在巨大落差而导致的证明困难,既不导致证明责任或举证责任倒置,也未改变传统的攻击与防御手段。我国未来可借助比较法经验,引入具体化责任转移之概念,统一适用条件为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无能力获取信息且积极主张、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可被期待具体化主张,明确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的具体化责任与普遍的阐明义务之区别,并根据个案判断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是否满足积极查证要求及其可以简单争辩的情形,细化拟制自认的成立条件。
4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2 20:15
胡学军.证明责任制度本质重述[J].法学研究,2020,42(05):139-157.
关键词: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主观抽象证明责任;证明责任规范
摘要:证明责任概念本质所指为客观证明责任,主观抽象证明责任为客观证明责任之表象,而具体举证责任实为证明责任之假象。在"规范说"的方法论下,证明责任既非事实问题,也非纯粹的法律问题,而属将事实与法律连结的"法律适用"问题。证明责任规范应直接来自实体法规范,其本质是一个实体法规范要件的补充规范。现代证明责任是一种作为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情形下的一般性克服方法的形式理性制度,其最深层的本质就是以法律价值权衡化解事实认知模糊状态,化消极无解之事实判断为积极的法律价值引导,其性质属于"实质司法权"。

內容轉換:

回覆帖子
內容:
用戶名: 您目前是匿名發表。
驗證碼:
看不清?換一張
©2010-2025 Purasbar Ver3.0 [手機版] [桌面版]
除非另有聲明,本站採用知識共享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 Unported許可協議進行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