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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武.民事電子送達問題研究[J].法學家,2008,(06):125-130.
關鍵詞:信息化時代;民事訴訟;電子送達
摘要:在信息化時代,隨着法院收案數量的不斷增長,法院送達方式正在發生着巨大變化。本文分析了當前我國民事訴訟中的送達效率化傾向,並在此基礎上從法理與實踐兩個方面對方興未艾的民事電子送達方式的應然性、局限性與民事電子送達方式的未來規劃進行了論證,明確提出辯證看待民事電子送達方式並對其進行規制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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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躍如.試論我國行為保全制度及其構建與完善[J].法學家,2004,(05):120-129.
關鍵詞:行為保全;中間禁令;假處分
摘要:我國現有的民事訴訟保全制度僅僅為財產保全,無法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在民事訴訟法中引入行為保全制度勢在必行。作者分析了行為保全制度確立的必要性,比較了國外相關的程序制度,並對我國現有的行為保全規則進行了檢討。在此基礎上,作者提出了完善行為保全制度的構想,希望所闡述的觀點時未來新民事訴訟法典的制定能夠有微末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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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愛國.英美法中「濫用法律訴訟」的侵權責任[J].法學家,2000,(02):117-123.
摘要:<正> 在英美法中,濫用法律訴訟(misuse of legal process)可以構成一種獨立的民事侵權行為責任。其基本含義是:被告惡意地、沒有合理的和合適的理由,使原告陷入一種刑事的訴訟或者民事的訴訟;訴訟的結果有利於原告,即被告造成的訴訟失敗;原告因此受到損害。在這些情況下,原告可以提起濫用法律訴訟的侵權行為訴訟,從被告那裏獲得補償。一般而言,存在三種"法律訴訟的濫用"的情況,因此也就存在三種濫用法律訴訟的侵權行為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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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文藝.比較法視域下我國民事保全制度的修改與完善[J].比較法研究,2012,(05):67-77.
摘要:<正>民事保全是保障訴訟和執行順利進行最重要的手段,因而儘管所使用的名稱、保全的對象、方法、條件等有所不同,各國民事訴訟法均設立了民事保全程序。〔1〕"與發達國家的保全制度相比,我國的保全制度還很不完善"、"我國當下社會環境複雜,在權利實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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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秋桂.德、日、法、美四國民事訴訟送達制度的比較分析[J].比較法研究,2011,(04):85-98.
摘要:<正>送達,就是將訴訟文書送出並交給訴訟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送達行為的操作規程,包括送達的主體、程序、方式、法律後果等,構成民事訴訟送達制度,它是訴訟程序有序進行、實現訴訟程序預期目的、確保程序公正和效益的統一的保障,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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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淼.嚴而不厲的人身保全措施——一個比較法的視角[J].比較法研究,2008,(02):10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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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善剛.民事保全的必要性及其司法審查[J].法學,2023,(10):143-155.
關鍵詞:保全的必要性;給付請求權;實體要件;疏明;司法審查
摘要:保全的必要性為民事保全訴訟程序固有的實體要件,其與被保全的權利共同構成民事保全訴訟程序的審理對象。保全的必要性在立法表達上應依被保全請求權的類型而定。現行《民事訴訟法》區分訴前保全與訴訟中保全就保全的必要性作出的不同規定,是未能厘定保全訴訟程序的目的與性質的錯誤立法。債權人申請保全應具體陳述構成保全必要性的事實並負有疏明責任。法院審查保全的必要性應首先判斷債權人的權利主張是否具有「充足性」,在此基礎上還須進一步審查債權人關於保全必要性的主張能否獲得大體的確信。我國法院對保全必要性的審查一直處於虛化的狀態,這不僅減損了保全訴訟程序固有機能的有效發揮,也不當地侵蝕了債務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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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冬英.論虛假訴訟的厘定與規制——兼談規制虛假訴訟的刑民事程序協調[J].法學,2016,(11):136-144.
關鍵詞:虛假訴訟;規制;虛假訴訟罪;虛假訴權;程序協調
摘要:虛假訴訟是民事訴訟增長和發展的伴生物,司法實踐部門最先感受、意識到虛假訴訟的危害性並進行應對,2012年民事訴訟法的修訂體現了立法針對虛假訴訟的嚴厲,不僅規定了誠信原則,更設定了第三人撤銷之訴等救濟制度,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規定了虛假訴訟罪,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體現了防範和應對虛假訴訟的高壓態勢。規制虛假訴訟一方面應當處理好刑事與民事程序的協調,另一方面應當從民事訴訟角度抓住虛假訴訟客觀存在的關鍵點,即當事人的訴權、處分權和生效裁判的效力;應當明確虛假訴訟的構成要件分別為當事人串通獲得的虛假訴權、審判權被利用和對抗他人效力的生效裁判;對虛假訴訟的有效規則應當進行利益衡量,立足於民事訴訟的目的,保障當事人訴權,防止審判權被濫用,並對《民事訴訟法》第112條進行修正,充分利用審理前的準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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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勇.公司決議瑕疵訴訟擔保制度檢討及立法完善[J].法學,2014,(05):90-101.
關鍵詞:決議瑕疵訴訟;訴訟擔保;濫用;最低持股份額;起訴期限;行為保全;訴訟和解
摘要:立法者為對抗濫訴而專門在公司決議瑕疵訴訟中規定的訴訟擔保制度不僅違背了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更未能觸及濫訴問題的制度根源,應當予以摒棄。分析表明,訴訟門檻低、起訴即可阻礙公司決議執行以及訴訟和解缺乏法律約束實為誘發和便利濫訴的制度成因,其本質上是對商事決議錯誤套用民事法律行為理論範式而單方面關注股東個體權利保護、忽視商事效率和安定性及公司整體利益的結果。應擺脫傳統民事法律行為理論範式,以平衡股東個體與公司整體利益的思路修正制度失衡,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提起決議撤銷之訴規定最低持股份額但不應採納持股時間限制,對於涉及公司重大結構變更行為的決議應將提起決議撤銷之訴的除斥期間擴展適用至決議無效之訴,應正確適用行為保全規則調整公司決議中止執行並以資本維持原則限制訴訟和解金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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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充寒.我國知識產權訴前禁令制度的現實考察及正當性構建[J].法學,2011,(10):146-152.
關鍵詞:訴前禁令制度;現實考察;正當性構建
摘要:關於知識產權訴前禁令制度的研究多停留在理論層面,缺乏實證考察。文章結合司法實踐,從正當性程序的角度對該制度的設計進行了研究。在全面回顧我國知識產權訴前禁令制度的立法後對引入該制度的學理原因進行了深刻剖析,指出訴前禁令具有程序法的性質。儘管目前我國立法存在許多缺陷,但實踐中經過各地法院的不斷探索,對一些好的措施,如聽證程序、審查內容等已形成融合之勢。基於對正當性程序具有的普遍認同的核心要素,本文對今後我國訴前禁令制度的發展作了建設性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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