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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衛平.民刑交叉訴訟關係處理的規則與法理[J].法學研究,2018,40(03):102-117.
關鍵詞:民刑交叉;民事訴訟;刑事訴訟;獨立審判;先決關係
摘要:在民刑交叉訴訟關係的處理上,"先刑後民"一直被視為一項原則。但從審判權獨立行使的原理以及法律的規定來看,"先刑後民"都不應作為一項處理民刑交叉訴訟的原則。在具體處理民刑交叉訴訟時,應當首先考慮彼此之間是否有先決關係。在相互之間存在先決關係時,作為前提的訴訟可先行,另一訴訟應予以中止,等待前提訴訟的審結。將先決關係作為原則,考慮的是社會對裁判一致性的認同與追求以及司法制度的現實。但先決原則不是絕對的,訴訟效率也是民事訴訟所追求的重要價值之一,不可以因為具有先決關係的前提訴訟的遲延而使另一訴訟受到過分遲延。擁有管轄權的法院可以獨立行使審判權,包括對事實的認定和法律適用。在民刑主體交叉的訴訟中,當民事訴訟對刑事訴訟具有先決關係時,由於訴訟主體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在並行的民事訴訟中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因此可以考慮將民事案件移至刑事審判庭,在同一審判庭適用不同程序,實行"先民後刑"的審理,以維持同一事實認定的一致性。這一做法需要修改法律,將其程序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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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波.起訴條件前置審理論[J].法學研究,2016,38(06):70-87.
關鍵詞:起訴條件;訴訟要件;前置審理;立審分立
摘要:從比較法觀之,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相當於德日民事訴訟法上的訴訟要件。當下,德日學理上幾乎都是基於特定的審理構造來認識訴訟要件的本質,即在一體化的複式平行審理訴訟結構下,視其為本案判決的前提要件;或在單層階段訴訟結構下,視之為本案審理的前提要件。但是,我國民事訴訟採用的是以單層階段為主、複式平行為補充的混合結構,因而不能簡單地套用上述德日學理來解釋我國起訴條件的本質。此外,我國的立案程序具有原發性,其並非肇端於大陸法系的訴訟要件理論,而是源於解決起訴難的實踐需求。採用何種程序審理訴訟要件及起訴條件,取決於其屬性與功能。在二元訴權論的框架內,作為國家干涉甄選糾紛的標尺,起訴條件之本質乃是訴權行使要件,具有職權調查性與先決性,因此將其作為前置審理對象也未嘗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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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湘益.庭前會議:從法理到實證的考察[J].法學研究,2014,36(03):45-61.
關鍵詞:庭前會議;集中審理;公正審判
摘要:為了促進集中審理的實現,2012年刑事訴訟法增設了庭前會議程序。從規範分析的視角可見,該程序主要處理與審判相關的程序性爭議,具有證據開示、非法證據排除、爭點整理、溝通說服、程序分流和調解和解等六項功能。庭前會議既為集中審理做準備,又間接過濾不當起訴,以保障人權。通過樣本分析可見,某些地方的司法機關將庭前會議中的證據異議等同於法庭質證,賦予庭前會議以裁決效力,這反映出司法實務部門過度追求效率的傾向。庭前會議制度的生長,應當在程序法定原則之下,既尊重庭審的中心地位,保持庭前會議與庭審的平衡,又充分釋放其功能和影響,實現效率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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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衛平.起訴難:一個中國問題的思索[J].法學研究,2009,31(06):65-76.
關鍵詞:民事訴訟;起訴;受理;司法政策
摘要:我國起訴難問題主要源於我國特有的一種超法律規範的司法政策限制。這種司法政策限制主要是基於我國的現實狀況、實質正義優先、傳統意識以及治理習慣等因素。但這種調整以犧牲法律和司法的權威性以及法律的普遍性為代價,不利於我國的法治建設。在我國從傳統法治轉向現代法治的過程中,隨着法律調整範圍的擴大和法律體系的完善,這種政策性調整的適用應當逐步加以限制以至最終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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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根大,俞靜堯.有告必理——一項法制原則[J].法學研究,1996,(04):110-114.
摘要:<正> 如果沒有解決糾紛的依據,社會的機體就會潰爛;如果沒有解決糾紛的途徑和機構,人類的行為就會野蠻。若要有一個健康的社會、文明的人類,就必須讓每一個糾紛有得以解決的依據,同時必須讓每一個糾紛有得以解決的途徑和機構。有告必理為解決糾紛開闢了一條法治之路。在告狀難的當今中國確立有告必理原則顯得特別重要,然而對有告必理的研究還沒有引起我國法學界應有的重視。 本文所稱的有告必理是指當告訴人認為自身或他人權益或社會公眾利益受到具體侵害時,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要求予以保護,該國家機關必須受理的一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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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姿.民事略式訴訟程序初論[J].中外法學,2022,34(06):1484-1502.
關鍵詞:略式程序;簡易程序;非訟程序;家族相似;最低限度程序保障
摘要:略式程序是從羅馬法普通程序簡化變革過程中分化出來的獨立的特種訴訟程序,與普通程序的簡化版簡易程序分屬不同的程序範疇。各具體略式程序用途各異,但共享核心程序元素而具有家族相似性:略式程序的目的不是解紛,而是迅速形成執行名義;不對主訴案件進行完整、實質審理即作出裁判;其裁判有形式確定力和執行力,沒有既判力。略式程序與普通程序相通,但不依附於訴訟程序而獨立運行。它在程序標的、程序結構、審理方式和裁判效力上與非訟程序有本質區別。略式程序適合於當事人對權利義務關係沒有實質爭議、對及時實現權利或尋求預防性保護有迫切需要的案件。其運行機理遵循實體權利邏輯。為確保程序正當性,略式程序保障當事人法定聽審權,並賦予當事人異議權。當事人的異議構成實質爭議的應當終結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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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波.起訴程序的理論基礎與制度前景[J].中外法學,2015,27(04):879-902.
關鍵詞:立案審查制;訴的評價位階;期日制;立案登記制;訴狀審查
摘要:為解決"立案難"並保障當事人訴權,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以立案登記製取代立案審查制。民事訴訟是一個按階段循序漸進的過程,其中既要考慮當事人與法官的權限配置關係,又要考慮訴的評價位階原理。就權限配置而言,起訴程序大致可以分為登記簿制、事前審查制與期日制三種,其中期日制為大陸法系通用模型;根據訴的評價位階理論,起訴制度之本質在於法官如何評價訴的成立要件。在期日制下,起訴由法院審查訴狀之必要記載事項和有效送達訴狀組成。若必要記載事項有所欠缺,立案庭得命令當事人補正、駁回訴狀甚至裁定不予受理。藉此,法院與原告之間的關係由案件受理簡化為訴狀審查。從法系意識立場考察,我國民事起訴程序應當向着期日制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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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勛.論普通程序中的答辯失權[J].中外法學,2014,26(02):483-508.
關鍵詞:答辯失權;訴訟失權;程序分類;不應訴判決;舉證時限
摘要:為了督促被告積極答辯、提高訴訟效率並在民事訴訟中真正實現程序分類,我國應在民事訴訟普通程序中推行答辯失權制度。比較法上的答辯失權制度差異較大,其中德國模式適用詳細的事中要件,審查能否在答辯期經過後答辯,英美模式則通過不應訴判決及其撤銷程序達到類似效果。從制度功能出發,德國思路能夠避免複雜的程序性爭議並更好地限製法官裁量權,在訴訟基本狀況、制度的實際效果以及訴訟進行方式的傳統上也符合我國的實際需求和既有實踐。考量國情和比較法經驗,我國也應明確答辯失權的不同階段,並細化相應的程序法教義學要件。我國舉證時限制度應適用相同的要件標準,答辯失權則覆蓋舉證時限外的部分訴訟場景,並且應由法官慎重行使其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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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亮.訴訟要件抑或本案要件?——美國關於原告資格定性之爭及其對我國的啟示[J].清華法學,2015,9(03):156-168.
關鍵詞:原告資格;起訴要件;訴訟要件;本案要件
摘要:原告資格是指當事人為獲得某一糾紛的司法解決而在該司法爭端中所具有的充分利益,是對原告與訴爭案件之間利害關聯的描述。與訴訟過程的三階段劃分相適應,原告資格可分別歸屬於起訴要件、訴訟要件和本案要件之中。原告資格的準確定性,關乎原告資格判斷標準的具體構建,關乎原告資格判斷標準與案件實體問題之間的勾連。對於原告資格的定性,美國學界與實務界曾有訴訟要件與本案要件之爭,並最終將其定性為訴訟要件。我國《民事訴訟法》則將原告資格定性為起訴要件,這不可避免地導致起訴要件的高階化設定與實體審理的前移,從而妨礙我國民事訴訟當事人訴權的行使、保護以及司法公正的實現。為此,我國應借鑑美國的做法,將原告資格定性為訴訟要件,以確保當事人訴權的行使以及司法公正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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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玉謙.關於民事訴訟中缺席判決救濟制度的立法思考[J].清華法學,2011,5(03):67-77.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修改;缺席判決;救濟制度;立法思考
摘要:近年來,我國審判實務上出現了許多的難點、疑點問題,缺席審判及其相應的救濟制度便是其中之一。為了避免訴訟遲延或者使得訴訟在一無所獲的情況下遭致終結,缺席判決是針對當事人所出現的缺席情形而不得不採取的一種裁判方式。它是在特別情況下冒着犧牲實體真實為代價而求得程序正義的一種換價模式。但是,由於審判上的情形紛繁複雜,不當的缺席判決也在所難免,因此,相關的司法救濟制度就顯得十分重要。在此方面,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尚存許多空白與缺陷,在修法工作已正式列入立法機關的議事日程之際,有必要對此加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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