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晏景.我國民事庭前準備程序之完善——從法國的相應制度談起[J].法學,2007,(11):26-34.
關鍵詞:庭前準備程序;法國經驗;反思;重構
摘要:根據法國準備程序制度的經驗,我國的庭前準備程序尚需加以反思和重構。我國民事庭前準備程序改革不理想的主要原因是庭前準備程序的主體關係不諧調、準備工作的核心工作不突出以及缺乏支撐制度的配合等。將來的民事庭前準備程序應當將三個部分的工作加以區分和強化,突出證據交換這個核心工作的價值和意義,為集中庭審作充分準備。
|
 |
杜開林.法院判決結案的現狀與改革方向[J].法學,2006,(05):18-31.
關鍵詞:人民法院;判決;調查研究;司法改革
摘要:判決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權解決糾紛的動靜結合、過程與結果共存的統一體和表現,這種結案方式在司法解紛格局中占有半壁江山,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在實踐中,由於不少人缺乏正確的判決觀,而且法官和法學者們多從微觀方面研究判決,鮮有從宏觀上認識判決的,這種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的提高。針對上述問題,對我國法院10年判決結案的現狀與所依據的法律淵源兩項宏觀要素展開調查研究,發現我國判決存在諸如法律中心地位不明顯、既判力維護不力、判決書改革全國不統一、體系不合理等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本文提出了八項改革建議,供法律實務界和理論界參考。
|
 |
吳澤勇.民事訴訟審前準備程序的正當化[J].法學,2005,(01):70-78.
關鍵詞:民事訴訟;審前準備;正當化
摘要:審前準備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可以從現代民事訴訟對程序保障和糾紛解決效率兩方面的追求中得到解釋。通過對我國民事審判方式改革中湧現出來的三種審前準備程序模式的考察,文章指出基於民事審判活動自身的規律,法官在審前準備階段的適當介入是必要的;對爭點整理的忽視、當事人收集證據手段的匱乏和證據失權制度的闕如,是制約我國審前準備程序充實化的三個因素;審前準備活動的限度與法官在審前階段的介入之間存在著一定的矛盾,國外的經驗顯示了解決這一矛盾的兩種思路。
|
 |
洪冬英.正當程序的價值——對下落不明當事人民訴權利的保護[J].法學,2004,(08):124-127.
關鍵詞:實體;程序;正當程序;公告送達;缺席判決
摘要:下落不明的人民事訴權不論是從程序意義還是從實體意義均應受到保護 ,其中程序參與權是當事人最重要的訴訟權利 ,公告送達是程序意義上保證當事人參與訴訟的方式。
|
 |
張衛平.法庭調查與辯論:分與合之探究[J].法學,2001,(04):44-47+51.
關鍵詞:庭審結構;法庭調查;法庭辯論
摘要:我國現行的庭審結構將庭審劃分為「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兩個階段。本文對此提出了質疑,認為這種構造過於僵化,硬性地割裂了事實調查與事實問題、法律問題辯論的關聯性,建議在日後的立法中予以調整。
|
 |
胡亞球.論民事起訴證據[J].法學,1998,(11):
摘要:民事訴訟中的證據制度在訴訟機制中占有獨立的地位,但它卻不是一項自給自足的制度。證據制度除了要受其自身的運作規則制約外,還要受特定歷史條件下民事訴訟的構造、原則、基本審判制度和審判機制運行狀況的影響。1997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頒行的《關於人民法院...
|
 |
黃永樂.試論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遲到」[J].法學,1998,(06):
摘要:試論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遲到」●黃永樂所謂「遲到」,即晚於規定的時間到達指定的場所。在日常生活中,「遲到」的現象屢見不鮮,如上班遲到、開會遲到、上課遲到等。這些在日常生活中發生的遲到現象,一般並不直接導致一定的法律後果。那麼,在民事訴訟這一以國家司法...
|
 |
翁曉斌.民事訴訟中庭審形式化現象探析[J].法學,1998,(01):
摘要:民事訴訟中庭審形式化現象探析●翁曉斌庭審在整個民事訴訟程序中處於核心階段,是解決糾紛的中心環節。但是,在審判實踐中,卻長期和普遍地存在著庭審形式化的現象,即庭審並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而異化成一種僅僅為了維護程序在表面上的完整性而存在的活動,也就是通...
|
 |
龐小菊.審判周期構成理論引導下的審判迅速化[J].法商研究,2018,35(01):60-72.
關鍵詞:審判迅速化;審判周期;訴訟行為時間;等待時間
摘要:民事審判迅速化是指通過民事司法改革來促進審判的迅速性、縮短審判周期的過程。多年來我國民事審判迅速化主要通過審限制度和縮減法院的審理時間來加速程序,違背了訴訟規律,引發了學者對審判迅速化的質疑。事實上,審判周期由訴訟行為時間和等待時間組成,法官的審理時間只占審判周期中的極低比例,增加或減少其時間都不會對審判周期造成明顯的影響。符合審判周期規律的審判迅速化應當保障必要的訴訟行為時間而注重減少等待時間,因此其完善進路應當是有效的程序分化、適當的訴訟分流和科學的案件管理。
|
 |
占善剛.我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缺席規制之檢討[J].法商研究,2017,34(06):147-155.
關鍵詞:缺席;言詞辯論;缺席判決;按撤訴處理;拘傳
摘要:在民事訴訟中,出席庭審參加言詞辯論乃當事人在訴訟法上的負擔而非訴訟義務,缺席的本質乃當事人對該訴訟法上負擔的不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缺席之規制並不科學,主要表現為對雙方當事人同時缺席處理的缺失以及不正當地區分原、被告缺席而作不同之處理。這種制度安排不僅有違平等原則,也不符合民事訴訟的基本原理。《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74條第2款關於拘傳原告的規定更是嚴重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完善我國民事訴訟當事人缺席之規制制度不僅應當立足於缺席的性質,更應遵循民事訴訟運行的內在規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