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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民刑交叉诉讼关系处理的规则与法理[J].法学研究,2018,40(03):102-117.
关键词:民刑交叉;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独立审判;先决关系
摘要:在民刑交叉诉讼关系的处理上,"先刑后民"一直被视为一项原则。但从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原理以及法律的规定来看,"先刑后民"都不应作为一项处理民刑交叉诉讼的原则。在具体处理民刑交叉诉讼时,应当首先考虑彼此之间是否有先决关系。在相互之间存在先决关系时,作为前提的诉讼可先行,另一诉讼应予以中止,等待前提诉讼的审结。将先决关系作为原则,考虑的是社会对裁判一致性的认同与追求以及司法制度的现实。但先决原则不是绝对的,诉讼效率也是民事诉讼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不可以因为具有先决关系的前提诉讼的迟延而使另一诉讼受到过分迟延。拥有管辖权的法院可以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在民刑主体交叉的诉讼中,当民事诉讼对刑事诉讼具有先决关系时,由于诉讼主体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在并行的民事诉讼中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此可以考虑将民事案件移至刑事审判庭,在同一审判庭适用不同程序,实行"先民后刑"的审理,以维持同一事实认定的一致性。这一做法需要修改法律,将其程序法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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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波.起诉条件前置审理论[J].法学研究,2016,38(06):70-87.
关键词:起诉条件;诉讼要件;前置审理;立审分立
摘要:从比较法观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相当于德日民事诉讼法上的诉讼要件。当下,德日学理上几乎都是基于特定的审理构造来认识诉讼要件的本质,即在一体化的复式平行审理诉讼结构下,视其为本案判决的前提要件;或在单层阶段诉讼结构下,视之为本案审理的前提要件。但是,我国民事诉讼采用的是以单层阶段为主、复式平行为补充的混合结构,因而不能简单地套用上述德日学理来解释我国起诉条件的本质。此外,我国的立案程序具有原发性,其并非肇端于大陆法系的诉讼要件理论,而是源于解决起诉难的实践需求。采用何种程序审理诉讼要件及起诉条件,取决于其属性与功能。在二元诉权论的框架内,作为国家干涉甄选纠纷的标尺,起诉条件之本质乃是诉权行使要件,具有职权调查性与先决性,因此将其作为前置审理对象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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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湘益.庭前会议:从法理到实证的考察[J].法学研究,2014,36(03):45-61.
关键词:庭前会议;集中审理;公正审判
摘要:为了促进集中审理的实现,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庭前会议程序。从规范分析的视角可见,该程序主要处理与审判相关的程序性争议,具有证据开示、非法证据排除、争点整理、沟通说服、程序分流和调解和解等六项功能。庭前会议既为集中审理做准备,又间接过滤不当起诉,以保障人权。通过样本分析可见,某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将庭前会议中的证据异议等同于法庭质证,赋予庭前会议以裁决效力,这反映出司法实务部门过度追求效率的倾向。庭前会议制度的生长,应当在程序法定原则之下,既尊重庭审的中心地位,保持庭前会议与庭审的平衡,又充分释放其功能和影响,实现效率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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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起诉难:一个中国问题的思索[J].法学研究,2009,31(06):65-76.
关键词:民事诉讼;起诉;受理;司法政策
摘要:我国起诉难问题主要源于我国特有的一种超法律规范的司法政策限制。这种司法政策限制主要是基于我国的现实状况、实质正义优先、传统意识以及治理习惯等因素。但这种调整以牺牲法律和司法的权威性以及法律的普遍性为代价,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在我国从传统法治转向现代法治的过程中,随着法律调整范围的扩大和法律体系的完善,这种政策性调整的适用应当逐步加以限制以至最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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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根大,俞静尧.有告必理——一项法制原则[J].法学研究,1996,(04):110-114.
摘要:<正> 如果没有解决纠纷的依据,社会的机体就会溃烂;如果没有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机构,人类的行为就会野蛮。若要有一个健康的社会、文明的人类,就必须让每一个纠纷有得以解决的依据,同时必须让每一个纠纷有得以解决的途径和机构。有告必理为解决纠纷开辟了一条法治之路。在告状难的当今中国确立有告必理原则显得特别重要,然而对有告必理的研究还没有引起我国法学界应有的重视。 本文所称的有告必理是指当告诉人认为自身或他人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受到具体侵害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要求予以保护,该国家机关必须受理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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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姿.民事略式诉讼程序初论[J].中外法学,2022,34(06):1484-1502.
关键词:略式程序;简易程序;非讼程序;家族相似;最低限度程序保障
摘要:略式程序是从罗马法普通程序简化变革过程中分化出来的独立的特种诉讼程序,与普通程序的简化版简易程序分属不同的程序范畴。各具体略式程序用途各异,但共享核心程序元素而具有家族相似性:略式程序的目的不是解纷,而是迅速形成执行名义;不对主诉案件进行完整、实质审理即作出裁判;其裁判有形式确定力和执行力,没有既判力。略式程序与普通程序相通,但不依附于诉讼程序而独立运行。它在程序标的、程序结构、审理方式和裁判效力上与非讼程序有本质区别。略式程序适合于当事人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实质争议、对及时实现权利或寻求预防性保护有迫切需要的案件。其运行机理遵循实体权利逻辑。为确保程序正当性,略式程序保障当事人法定听审权,并赋予当事人异议权。当事人的异议构成实质争议的应当终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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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波.起诉程序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前景[J].中外法学,2015,27(04):879-902.
关键词:立案审查制;诉的评价位阶;期日制;立案登记制;诉状审查
摘要:为解决"立案难"并保障当事人诉权,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以立案登记制取代立案审查制。民事诉讼是一个按阶段循序渐进的过程,其中既要考虑当事人与法官的权限配置关系,又要考虑诉的评价位阶原理。就权限配置而言,起诉程序大致可以分为登记簿制、事前审查制与期日制三种,其中期日制为大陆法系通用模型;根据诉的评价位阶理论,起诉制度之本质在于法官如何评价诉的成立要件。在期日制下,起诉由法院审查诉状之必要记载事项和有效送达诉状组成。若必要记载事项有所欠缺,立案庭得命令当事人补正、驳回诉状甚至裁定不予受理。藉此,法院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由案件受理简化为诉状审查。从法系意识立场考察,我国民事起诉程序应当向着期日制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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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勋.论普通程序中的答辩失权[J].中外法学,2014,26(02):483-508.
关键词:答辩失权;诉讼失权;程序分类;不应诉判决;举证时限
摘要:为了督促被告积极答辩、提高诉讼效率并在民事诉讼中真正实现程序分类,我国应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推行答辩失权制度。比较法上的答辩失权制度差异较大,其中德国模式适用详细的事中要件,审查能否在答辩期经过后答辩,英美模式则通过不应诉判决及其撤销程序达到类似效果。从制度功能出发,德国思路能够避免复杂的程序性争议并更好地限制法官裁量权,在诉讼基本状况、制度的实际效果以及诉讼进行方式的传统上也符合我国的实际需求和既有实践。考量国情和比较法经验,我国也应明确答辩失权的不同阶段,并细化相应的程序法教义学要件。我国举证时限制度应适用相同的要件标准,答辩失权则覆盖举证时限外的部分诉讼场景,并且应由法官慎重行使其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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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亮.诉讼要件抑或本案要件?——美国关于原告资格定性之争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清华法学,2015,9(03):156-168.
关键词:原告资格;起诉要件;诉讼要件;本案要件
摘要:原告资格是指当事人为获得某一纠纷的司法解决而在该司法争端中所具有的充分利益,是对原告与诉争案件之间利害关联的描述。与诉讼过程的三阶段划分相适应,原告资格可分别归属于起诉要件、诉讼要件和本案要件之中。原告资格的准确定性,关乎原告资格判断标准的具体构建,关乎原告资格判断标准与案件实体问题之间的勾连。对于原告资格的定性,美国学界与实务界曾有诉讼要件与本案要件之争,并最终将其定性为诉讼要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则将原告资格定性为起诉要件,这不可避免地导致起诉要件的高阶化设定与实体审理的前移,从而妨碍我国民事诉讼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保护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为此,我国应借鉴美国的做法,将原告资格定性为诉讼要件,以确保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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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玉谦.关于民事诉讼中缺席判决救济制度的立法思考[J].清华法学,2011,5(03):67-77.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改;缺席判决;救济制度;立法思考
摘要:近年来,我国审判实务上出现了许多的难点、疑点问题,缺席审判及其相应的救济制度便是其中之一。为了避免诉讼迟延或者使得诉讼在一无所获的情况下遭致终结,缺席判决是针对当事人所出现的缺席情形而不得不采取的一种裁判方式。它是在特别情况下冒着牺牲实体真实为代价而求得程序正义的一种换价模式。但是,由于审判上的情形纷繁复杂,不当的缺席判决也在所难免,因此,相关的司法救济制度就显得十分重要。在此方面,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尚存许多空白与缺陷,在修法工作已正式列入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之际,有必要对此加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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