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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长印.破产程序的财产分配规则与价值增值规则——兼与个别执行制度的功能对比[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2,(03):62-67.
关键词:破产制度;个别执行;公共鱼塘;分配规则;价值增值
摘要:破产程序具有不同于个别强制执行制度的独特价值 ,主要表现在它可以在程序的进行中创制一些独特的实体制度和程序规则以适当改变破产程序开始之前既存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也正是由于破产程序具有个别强制执行制度所不具备的独特功能和价值 ,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 ,当事人才有选择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以及破产预防程序的动因及可能 ;同时 ,在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的情况下
,允许当事人通过自愿选择的方式对个别债权人的个别执行行为进行否认从而代之以破产清算这一总括的强制执行程序或者破产预防程序可能更加符合公正和效率的法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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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婕.强制执行竞合的解决——兼论我国相关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1,(04):99-104.
关键词:强制执行竞合;参与分配;保全执行
摘要:强制执行竞合 ,各执行程序相容可以并存的 ,应并案办理 ,其中金钱债权执行之间的竞合适用参与分配制度予以解决 ;各执行程序互相排斥无法并存的 ,应遵循先申请执行者优先的基本原则 ,并兼顾实体法上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妥为处理。参与分配、保全执行、执行管辖等相关制度 ,也有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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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钢,严仁群.略论被执行人的财产释明义务及其法律责任[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2000,(02):91-94.
关键词:强制执行;财产释明义务;法律责任
摘要:被执行人在一定条件下负有向人民法院全面如实释明其财产状况的义务 ,该义务源自其依照执行根据所生之给付 (总体 )义务 ,系其原本应有的义务。明确规定财产释明义务有助于将被执行人真正置于被监督的地位 ,有助于认定其有无拒不履行的主观恶意 ,从而据此作出不同的处理。设定这一义务时应明确规定释明的具体事项、释明程序、释明程度、法律责任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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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燕.权益对抗效力视角下案外人排除强制执行民事权益的类型化[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42(04):162-175.
关键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权益;对抗效力;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类型化
摘要:奉行形式化原则的强制执行损害案外人民事权益现象时有发生,但现有程序法规范对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规定缺乏体系性、逻辑性和融贯性。为实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主张权益与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均衡保护,有必要系统梳理实体法规范中与排除强制执行相关的民事权益的性质与效力。案外人所主张民事权益多具对抗效力,该对抗效力是其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逻辑前提,但具有对抗效力的权益并不等于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亦涵盖虽不能排除强制执行但仍应受保护的权益。根据排除强制执行的方式不同,可将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区分为概括与非概括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前者对应于所有权型对抗性权益,包括所有权、独立性财产权益、特定条件下的债权受让人和不动产买受人权益;后者则与定限物权型对抗性权益相契合,包括限制财产使用价值、交换价值的权益以及限制财产处分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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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星阁.对“公法人”民事执行立法论[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41(06):186-198.
关键词:公法人;机关法人;民事执行;预算资金;执行措施
摘要:《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03条虽然初步解决了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对“公法人”强制执行“无法可依”的问题,但仍存在许多不足,需要进行系统性立法供给。首先,民事执行中仍应当以“公法人”概念作为统摄,并通过列举方式实现与《民法典》法人制度的协调对接;其次,需明确列有预算、未限期履行、无损公益等作为对“公法人”预算资金强制执行之要件,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国家私产的备位性和国库资金的托底性以扩充“公法人”责任财产的范围;最后,需明确对“公法人”直接强制执行措施仅限于有关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措施,而对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则应当立足“公法人”的本质属性,并结合行政诉讼执行司法实践,明确对公法人间接强制执行措施只包括延迟履行利息、对“公法人”负责人的逾期罚款以及向监察机关或者该“公法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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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长茂.中国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元规则[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40(06):79-92.
关键词:民事强制执行法;执行政策;执行目的;执行权
摘要:中国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元规则,是民事强制执行规则谱系中最为基础的部分。它源于宪法、实践与社会核心价值,反映执行的客观规律、价值选择和内在逻辑,构成执行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是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出发点和根本遵循,也是理解和适用民事强制执行法的钥匙和依据。梳理“中国”民事强制执行法元规则的过程,是从卷帙浩繁的法德日美强制执行法律文献中转身,回到中国执行实践,发掘中国执行规律,转化中国制度优势,完善中国执行模式,目标在于促进强制执行法以及强制执行法学的中国化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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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君博.民事执行权“侦查化”的内在逻辑与制度重塑[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40(06):93-107.
关键词:民事执行权;侦查化;执行难;权力配置
摘要:在“加强权能”与“强化监督”双重目标的塑造下,民事执行权在运行过程中呈现的“侦查化”演变趋势主要表现为责任财产调查的主动化与智能化、执行实施的警务化与信用惩戒的普遍化以及执行指挥中心的信息化与执行体制的垂直化。民事执行权的“侦查化”演进与“解决执行难”的话语变迁之间存在着复杂的互动关系。“侦查化”的民事执行权虽然强化了部分权能,但并未改变以执行法官为中心的执行实施微观权力运行机制,因此,执行体制垂直化改革并非民事执行权配置和监督的必然选择。立足于执行实施权力运行的司法权逻辑,“侦查化”的民事执行权应当通过功能性分权和司法规制实现其“合法性”基础的制度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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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爱斌.民事执行查封相对效的体系展开[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40(06):108-122.
关键词:处分禁止;个别相对效;除权裁定;债权合同;物权变动
摘要:在《民事诉讼法》《物权法》等法律规范认可的查封绝对效下,司法解释确立的查封相对效长期面临适用障碍。《民法典》允许抵押财产自由转让则为查封相对效的现实适用提供了实体基础,统一登记系统亦为查封相对效提供支持。基于此,2022年《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正式承认查封相对效。在查封相对效的适用上,对债权人而言,只要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碍执行,其就可以主张该行为对其不生效力,但在程序实现上则要在法院作出除权裁定后始行变价;对查封相对效主观范围的确定则要遵循重复查封与优先主义适用个别相对效。对相对人而言,在区分原理下,其与债务人间的债权合同有效;相对人要取得查封财产之物权,则要肯认查封对物权处分的影响只涉及处分禁止,并允许相对人办理物权登记,采取查封公示生效主义,而不适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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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力.论对“公法人”民事强制执行的限度[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38(01):144-151.
关键词:公法人;民事执行;维护公益;规则礼遇
摘要:对政府等公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民事执行案件中存在两难的选择:一方面如果对公法人实施强制执行,则可能有碍公法人公共管理职能的实现,损及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如若不能对公法人实施强制执行,则会导致私权无法实现,有损司法权威。因而,为平衡私权之实现与公益之维护,对政府等公法人的执行须遵循必要的限度,给予其"规则礼遇"。对公法人财产的执行,以不影响公务推行为限度;对公法人执行程序的适用,应以维护其良好的信用和权威为保障;对公法人执行措施的适用,应考虑其依法行政的特殊主体地位和有序、高效推行公务,履行公务的履职要求,应限制适用间接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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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君博.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7(04):174-182.
关键词:执行和解;担保条款;执行力;和解债权;执行担保
摘要: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的性质不同于执行担保,"担保表示区分说"试图将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条款解释为执行担保,从而赋予担保条款执行力的思路无法实现。《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规定》第18条赋予担保条款强制执行力的正当性基础在于担保人的单方承诺以及执行和解程序提供的低度事前程序保障。担保条款的制度目的在于促进和解债权实现,避免执行和解制度过度复杂化,故应当在准确识别、区分担保方式的基础上,规范解释赋予担保条款强制执行力的实质要件,设置相应的担保实现程序路径,与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协调一致。同时,为了防止事前程序保障不足而引起的实质不公以及执行拖延,还宜赋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事后救济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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