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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印.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程序救济[J].法学研究,2021,43(05):114-128.
关键词:案外人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客体同一性”
摘要:为保护案外人排除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2句建立了以案外人申请再审与案外人异议之诉为内容的二元救济体系。二元救济体系将程序认定的正确性与实体权利的真实性绑定在一起,体现了民事程序法对实体法的依附,这既不符合民事诉讼的结构、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又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诉累,还会造成司法保护漏洞。二元救济体系应回归比较法通行的一元救济体系:只要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不论其是否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亦不论案外人的请求是否与原判决、裁定有关,均由案外人异议之诉调整。在立法修改之前,司法可促成二元救济体系一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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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龙刚.基层法院的执行生态与非均衡执行[J].法学研究,2020,42(03):102-122.
关键词:执行难;执行生态;执行权威;均衡执行
摘要:执行生态是指法院执行活动所处的环境和氛围,主要包括组织纵向生态、横向生态组成的法院内生态,以及政治生态、经济生态和社会生态组成的法院外生态。对基层法院的调研表明,当前执行工作面临的来自法院外生态的压力过大,这些压力包括政治生态的治理压力、经济生态的救济压力和社会生态的互动压力,而法院内部生态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这些压力。执行生态的过重压力催生出法院对非均衡执行策略的需求与偏好,导致法院一方面通过终结本次执行及执行和解来规避压力,另一方面通过周期性启动运动式执行来缓解压力。非均衡执行策略容易诱发执行不规范现象,有损执行权威。要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需要改善执行生态,弱化法院对非均衡执行策略的需求,其中的关键是要建构社会场景下的执行权威,实现良性的执行生态与能动的均衡执行的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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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案外人异议之诉[J].法学研究,2009,31(01):3-16.
关键词:执行救济;案外人异议之诉;命令诉讼说
摘要:新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虽然设置了案外人异议之诉,但规定过于简单,在该诉的构造和适用要件方面尚有诸多内容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加以充实和完善。案外人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一种方法和手段,其目的在于阻止或撤销执行机构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在性质上属于特殊的命令诉讼。案外人异议之诉适用于所有的对财产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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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汉朝,卢子娟.“执行难”及其对策[J].法学研究,2000,(05):124-131.
关键词:执行;问题;对策
摘要:执行难应当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执行、可以执行的案件难以执行。在现阶段 ,执行难有其必然性 ,其最主要的原因是“地缘关系”和“人缘关系”的干扰。解决的方案 ,是实行在高级法院辖区内对不同的案件采取委托执行、异地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和统一执行制度。而要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 ,则有赖于改革司法体制 ,消除司法权地方化 ,切断法院、执行人员与当地政府、周围环境之间非必要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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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卫民.中国“执行难”应对模式的实证研究基于区域经验的分析[J].中外法学,2022,34(06):1445-1463.
关键词:执行难;执行改革;实证研究;执行模式;强制执行法
摘要:中国民事执行的主要问题,可谓“又多又难”。以某都会区法院为样本的实证研究显示,我国民事执行特别是基层执行有着独特的中国特色,包括案件长期增长、以本院判决书为主、合同纠纷为主、自然人系主要被执行人、金钱标的为主。法院系统近年来不断探索完善执行模式:大幅增加投入资源、推进执行组织机制改革并调整相应的权力构造、构建信息化的执行体系、强化执行惩戒措施和打造规范、公正、有效的执行管理体系等。具有中国特色的成熟、成功的民事执行模式已经初步形成,并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鉴于执行案件数量仍可能居高不下甚至上升,应在反思既有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打造体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执行模式:构建长期、稳定与充足的人财物配备制度,增强执行强制力,完善执行组织和执行权内部权力构造,持续推进执行信息化,探索公正与效率兼顾的执行管理体系,改进审执衔接工作,重视源头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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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执行文的历史源流、制度模式与中国图景[J].中外法学,2020,32(01):241-258.
关键词:执行文;强制执行的正当性;执行力;执行名义
摘要:强制执行是国家公权力对私人领域的干预,因而必须具有正当化根据,执行程序的实质启动要件便是该正当化根据的体现。在执行程序实质启动要件的审查与救济程序缺位的背景下,我国应当借鉴比较法引入执行文制度,在执行文的授予环节完成对执行程序实质启动要件的审查,从而确保强制执行的正当性,并解决当下的"执行乱"困境。在执行文制度的建构上,应当根据审查资质、公证职能及审查相关材料的便利度,就各类执行名义分别设置执行文授予机关;针对单纯执行文及特殊执行文等不同情形具体设定执行文授予要件;在优先确保强制执行之正当性、最大限度地维护执行效率的理念下,设计执行文授予程序,即对于执行程序实质启动要件具备与否,执行文授予上采用形式审查,但在必要时保障执行当事人寻求实体审查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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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杭平.论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以“复杂性”化简为视角[J].中外法学,2018,30(05):1222-1236.
关键词:执行和解;说服教育;“复杂性”化简;“主要效力”理论
摘要: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源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起草者对执行"说服教育"原则的创造性变通。它为受困于执行资源不足的全国法院提供了一种结案"出口"。随着中国社会进入"过度复杂性"阶段,以及社会复杂性不经有效过滤便输入执行程序,执行和解成为化简复杂性的独特程序装置。但受其"半结构化、低制度化"的制度样式的制约,执行和解制度的化简功能远不尽如人意,既产生了"双高"现象,又不时造成办案难度的不减反增。在"主要效力"理论的指引下,一方面应对社会事实保持认知的开放,另一方面对执行和解制度进行完善,以形成相对完整、复杂的规范结构,从而更好地化简复杂性及服务于解决"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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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志勋.停止侵害判决及其强制执行以规制重复侵权的解释论为核心[J].中外法学,2018,30(04):1070-1100.
关键词:停止侵害;新的事实;执行妨害行为;间接执行;迟延履行金
摘要:停止侵害判决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有必要从解释论上加以展开。停止侵害判决对应停止侵害请求权,其主要特点在于指向未来的行为。如果不能直接扩大该请求权的范围,也可以通过诉讼法上对相关请求和判决主文的解释达到相似效果。在重复侵权面前,需要明确执行中给付判决的禁止范围,只要将来出现的行为与生效判决所禁止的行为完全相同、在类型上相同或者在实质上相同,就被生效判决禁止。目前我国对新的事实的理解值得反思,应当重新认识对执行终结后排除妨害规则的适用。停止侵害判决需要通过间接执行方式执行,比较法上分别存在罚款和拘留模式及支付强制金制度两种模式。我国应当重新解释目前罚款和拘留规则,完善并行适用的迟延履行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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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秀举.论民事执行救济兼论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悖论与困境[J].中外法学,2012,24(04):835-853.
关键词:执行救济;执行异议;异议之诉
摘要:在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过程中,有关民事执行救济的内容无疑依然会是一个难点。民事执行救济虽然为执行程序中的具体制度,但就其内容而言则所涉内容甚为广泛:它是一种程序法上的救济,却与实体法密切相关;其目标是阻止执行机构的不当执行行为,但程序中的两造当事人却始终局限在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范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大幅度地增加了有关执行救济的内容,但尚不能就此得出结论认为已经构建了执行救济制度。而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依然缺乏从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中来认识和界定执行救济。此外,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制度和既判力制度的混乱不清,也加剧了执行救济制度构建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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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秀举.论现代社会的民事执行危机[J].中外法学,2010,22(04):576-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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