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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主要放置论文、书籍等相关资料的简介信息,供检索。 本部分主要放置涉外民事诉讼的相关资料,包括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和司法协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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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阳.涉外不动产专属管辖研究:以欧洲法院判例为视角[J].南海法学,2022,6(02):66-79.
摘要:涉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国法院专属管辖是冲突法中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向国际民事管辖权领域的延伸。欧盟打破了涉外不动产物权专属管辖的绝对性,基于“三要素识别说”仅允许部分涉外不动产物权纠纷适用专属管辖。对于涉外不动产租赁,欧盟采取“期限二分说”决定其能否纳入专属管辖的范围。为避免涉外专属管辖冲突的发生,欧盟将效力位阶原则和先受理法院原则分别作为虚假(或不真正)专属管辖冲突和真实专属管辖冲突的解决方法。虽然我国涉外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与欧盟相比存在明显的差异,但立场具有相似性,即如果诉讼与不动产有联系,不足以援引专属管辖。与纯国内管辖竞合相反,在国际平行诉讼情形下,我国摒弃先受理法院原则,仅可见诸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而涉外民事专属管辖案件不得适用后一原则,导致我国解决涉外不动产专属管辖冲突的方法缺失,有待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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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阳.海牙管辖权项目涉外专属管辖之争及中国因应[J].时代法学,2022,20(05):91-102.
关键词:涉外专属管辖;海牙管辖权项目;涉外公司诉讼;国际知识产权;外国判决执行事项
摘要:对于涉外专属管辖问题,海牙管辖权项目不仅存在涉外公司诉讼专属管辖“立”与“破”的分歧,出现国际知识产权传统纠纷和国际数据知识产权专属管辖之争,而且外国判决执行事项专属管辖呈现“赘余说”和“维持说”两种立场。早在二十二年前,我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46条提议涉外公司诉讼和国际知识产权有效性适用专属管辖,但至今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编”仍未予以调整。我国对涉外公司专属管辖宜采取“原则+例外”的立场。原则上,一般涉外公司诉讼采取特别管辖,但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公司诉讼以及《公司法(修订草案)》需经行政批准、国家出资公司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事项适用专属管辖。我国有必要增补国际知识产权有效性和涉及国家主权的数据知识产权专属管辖。外国判决执行事项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和诉讼法上专属管辖的法定类型,此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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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幸.论既判力对涉外民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协调[J].时代法学,2017,15(03):115-121.
关键词:管辖权积极冲突;既判力;标准时;重复诉讼
摘要:涉外民事管辖权积极冲突的问题造成了国际民事诉讼领域的诸多困境,各国分别采用了先系属优先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禁诉令等多种方法来协调这一冲突。但是以上方法大多注重于同时进行的平行诉讼,未能解决生效判决作出后的重复诉讼问题。相对而言,已有生效判决的民事争议更要避免重复起诉,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从既判力角度看,可以通过"区间划分"来审视整个诉讼程序中不同阶段的既判力对他国司法管辖权的影响,进而以民事判决的既判力理论为民事管辖权冲突提供协调思路。尤其是在"既判力标准时"和"判决得到承认"两个时间节点之间,可以以既判力的效力缓和管辖权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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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勇.日本涉外民事管辖权立法的新发展及其启示——兼评中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J].时代法学,2017,15(04):93-103.
关键词:涉外民事管辖权;日本新法;中国规定;完善
摘要:2011年5月2日公布并于2012年4月1日生效的日本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新法,对日本法院行使涉外民事管辖权的各种依据进行了详尽的规定,该法既对日本有关涉外民事管辖权的判例法进行归纳总结予以法典化,同时还因应时代发展有较大创新。日本的涉外民事管辖权新法也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修订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我国应该树立将涉外民事管辖权规定和国内民事管辖权规定相区分的观念,参照日本新法的规定并结合我国过去的司法实践,对涉外民事管辖权进行相对独立的立法,进一步完善其内容和结构,加强我国涉外民事管辖权规定的明确性和可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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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鹏.司法判决“终局性”问题研究——以内地司法判决在香港承认与执行为中心[J].时代法学,2006,(01):102-108.
关键词:判决终局性;判决承认和执行;终局性标准
摘要:终局性问题成为内地判决在香港顺利获得承认执行的主要障碍。香港法院通过一系列判决建立起了针对内地司法判决终局性的完整规则体系。通过对普通法法域终局性规则晚近发展的考察,并依据普通法判决理由的确定理论,建议香港法院采纳灵活的终局性标准,即判断终局性的关键应在于内地司法判决是否在当事人之间创设了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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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永平.“长臂管辖权”的法理分析与对策研究[J].中国法学,2019,(06):39-65.
关键词:“长臂管辖权”;立法管辖权;司法管辖权;执法管辖权;域外适用
摘要:"长臂管辖权"是域外管辖权的美国表达,一般包括立法管辖权、司法管辖权和执法管辖权,这三者的行使基础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长臂管辖权"同时面向国际社会和国内社会,常常涉及国家之间的主权平等关系、法院与私人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和私人之间的平等关系。美国法院先后从权力论、联系论或者方便、公平和正义论中寻找其法理基础。在实践中,起源于解决州际问题的"长臂管辖权"同时在民商事和刑事领域不断向域外立法管辖权与执法管辖权扩张,其适用深受美国政治和外交政策的影响,经常违反美国承担的国际义务、侵犯其他国家的主权,毫不顾及国际礼让和国际法上的"合理性"要求。随着中美关系的变化,加上"长臂管辖权"基础本身的模糊性,美国对涉中国事项滥用"长臂管辖权"的倾向愈发明显。我国应根据国际法规则,从借鉴与应对两个视角以及立法、司法、执法三个层面构建我国法的域外适用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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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杰.普遍民事管辖的发展与挑战[J].法学研究,2011,33(01):181-195.
关键词:普遍民事管辖;普遍司法管辖;酷刑公约;海牙私法公约草案
摘要:普遍民事管辖源于美国1789年《外国人侵权索赔法案》。自美国联邦法院1980年首次适用该法案以来,普遍民事管辖的理论与实践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已发展成为与普遍刑事管辖并列的一个新领域。普遍民事管辖的发展给传统国际法规则特别是与豁免有关的规则带来了重大挑战,也给大陆法系国家带来了法律制度创新上的挑战。中国有必要在本国法律制度中确立普遍民事管辖的相关制度,并在普遍管辖议题的全球性磋商中持更具建设性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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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程序法视野中冲突规则的适用模式[J].法学研究,2010,32(05):183-195.
关键词:冲突规则;程序法;依职权适用;任意性适用
摘要:程序法视角和程序法原理对于分析冲突规则依职权适用抑或任意性适用的问题虽必不可少,但程序处分主义和辩论主义均不能成为冲突规则任意性适用的基础。在法官依职权适用冲突规则的制度下,必须强化法官对冲突规则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释明义务,以防发生突袭裁判,并由当事人证明外国法。只有依职权适用而非任意性适用冲突规则,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依据国际私法体系所享有的法律适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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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冠玺,周翠.两岸民事判决的认可与执行问题研究[J].法学研究,2010,32(03):134-148.
关键词:区际司法协助;判决认可;确定判决;既判力;互惠对等原则
摘要:目前两岸互相认可与执行民事判决的规定仍有诸多分歧与差异,表现在对民事确定裁判的概念与内容、国际管辖权、保障法定听审以及两岸法院认可判决的程序和效力等问题之上。本文认为,人民法院的确定判决应有既判力,人民法院作成的调解书应属"民事确定裁判"的指涉范围。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方式,系两岸就民事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签署共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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