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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強.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問題法律適用論綱[J].法學,2023,(08):172-191.
關鍵詞:程序問題;實體問題;法院地法原則;法院地法;雙邊衝突規則
摘要:程序問題適用法院地法(又稱法院地法原則)因有利於維護訴訟效率,仍為國際民事訴訟程序問題法律適用的基本原則,最密切聯繫原則不足以撼動其地位。不過,為了避免法院通過識別操縱法律適用結果,立法者應界清實體問題與程序問題。鑑於法院地法原則有其理念上的缺陷,應考慮為其發展出兩類例外。其一,為避免涉外司法中程序與實體二分主義的缺陷,實現《民事訴訟法》第2條設定的「正確適用法律」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之目的,在必要時應允許法院適用實體問題準據法上的程序規則。其二,為矯正極端的國家本位主義傾向,更充分地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性權益,應允許發展出關於程序問題的雙邊衝突規則。此外,為追求程序問題法律適用結果的妥當性,法官應特別注意解決法院地程序規則適用過程中出現的先決問題與適應問題,必要時變通適用法院地程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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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敬東.大國司法:中國國際民事訴訟制度之重構[J].法學,2016,(07):3-16.
關鍵詞:大國司法;制度設計;核心要素;中國國際民事訴訟;制度重構
摘要:與世界上發達國家特別是西方大國相比,中國國際民事訴訟制度尚顯落後,同中國的大國地位不相匹配。如何以大國司法理念推動我國國際民事訴訟制度的重構,是當前我國法治建設中一項極為重要的課題,也是中國彰顯大國地位、在全球治理中發揮大國作用的前提和必要條件。在現階段,中國應當秉承大國司法理念,借鑑大國司法核心要素,運用大國司法應具備的制度內涵完善現行國際民事訴訟制度。這是中國實現"一帶一路"、海洋強國等新時期國家戰略的必然要求,是中國進一步提升全球影響力和競爭力的法治保障,是新形勢下全球經濟治理賦予中國的重要使命和歷史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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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發強.我國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安排」的缺陷與完善[J].法學,2010,(02):106-114.
關鍵詞:區際司法協助;「安排」;憲法;司法解釋
摘要:我國區際民商事司法協助雖然在內容上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區際協議的簽定主體、形式和生效條件存在法理上的固有缺陷,需要通過憲法予以界定和規範。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方式使區際"安排"直接生效的方法超越了司法解釋權,應當通過立法方式將"安排"轉化為在大陸地區實施的法律或法令。在區際民商事司法合作中,應當建立起以憲法為中心的"兩級"協調模式,完善"一國兩制"的憲政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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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民.內地司法機關派員在港澳地區直接取證的規範性分析[J].法學,2009,(07):136-141.
關鍵詞:內地;取證;合法性
摘要:在"一國兩制"三法域的框架下,我國內地與港澳地區跨法域的調查取證及其規範性問題一直面臨不少困難,內地司法機關派員在港澳地區直接取證更是受到非議。本文從涉港澳案件內地司法機關調取證據現象出發,以"一國兩制"確定的港澳地區與內地關係"形變實不變"為原則,評析直接取證現象的現實需要以及所面臨的法律困惑,提出解決和規範直接證據合法性問題的路徑。直接取證制度應得到恰當、適時的肯定與發展,但必須以國際條約、國際慣例或司法協助協議互惠安排為參考,進行區際直接取證有益探索,建立直接取證程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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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燕萍.我國涉外送達法律制度的完善[J].法學,2007,(10):48-55.
關鍵詞:涉外送達;送達方式;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摘要:涉外送達難是近年來我國國際私法理論與實務討論的熱點問題之一。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於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它對緩解目前涉外送達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僅僅依靠司法解釋來解決涉外送達難問題,只是權宜之計,並不能解決根本問題。應充分發揮立法解釋的作用,修改現行《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條文,來完善我國的涉外送達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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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發強.確立我國涉外民商事管轄權的考量因素[J].法學,2006,(12):115-123.
關鍵詞:民事訴訟法;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轄權
摘要: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在涉外訴訟案件管轄問題上的規定過於簡單。這種方式不利於我國法院對涉外案件行使管轄權。正值修改民事訴訟法之際,應根據涉外案件管轄的特點,考慮多方面因素,科學制定涉外管轄標準,適當擴張我國的涉外案件管轄權,以適應我國對外交往擴大的需要,從而達到方便當事人訴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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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在勝.中國涉外民事專屬管轄權的法理檢視與規則重構[J].法商研究,2023,40(01):50-62.
關鍵詞:涉外民事管轄權;專屬管轄權;主權原則;強制規則
摘要:針對涉外民事專屬管轄權的法理基礎,我國學術界未能提出具有系統性和融貫性的理論,且在相關理論的解讀方面陷入過分簡化的誤區,由此導致我國的涉外民事專屬管轄權規則陷入了一元論體例下對國內地域專屬管轄權規則的「盲目轉化」、專門性專屬管轄權規則的施行效果不佳、涉外民事專屬管轄法律漏洞填補缺位的規範困境。涉外民事專屬管轄權擁有私法性和公法性兩個方面的法理基礎,前者僅構成專屬管轄權的基礎性必要條件,專屬管轄權需要在後者的加持下成就其排他性。基於公權力行為的主權性,一國對本國公權力行為的效力審查等問題擁有絕對的專屬管轄權,而對於涉外多邊民事爭議,一國可基於集中管轄而擁有相對的專屬管轄權。由於無法在公法性法理基礎層面獲得正當性,我國未來有必要終止對國內民事專屬管轄權規則的「轉化機制」並廢除投資合同糾紛專屬管轄權規則,同時在那些既有充分法理依據又在國際上獲得廣泛共識的領域補充制定專門性專屬管轄權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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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志慧.我國涉外民事訴訟必要管轄權制度的體系定位與規範闡釋[J].法商研究,2022,39(04):48-61.
關鍵詞:必要管轄權;訴諸司法權;真實與實質聯繫;阻斷追償訴訟
摘要:必要管轄權制度在兩大法系主要國家和地區的實踐中得到相當廣泛的接受。基於「剩餘管轄權」的性質,必要管轄權在我國涉外民事管轄權體系中應定位為一種「填補空白的管轄機制」。必要管轄權制度在保障當事人享有訴諸司法權的公正利益之同時,不會損害管轄權國際協調的秩序利益。基於完善涉外民事管轄權體系以及保護海外民商事利益的現實需求,我國需要構建必要管轄權規範並發揮其制度功能。當前可以藉助司法實踐逐步建立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必要管轄權制度,填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72條可能產生的管轄空白,並在《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第9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第12條規定的阻斷追償訴訟中發揮其作為涉外法治鬥爭的法律工具之功能,以此豐富我國應對外部風險和挑戰的「法律工具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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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志慧.人民法院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現狀反思——從「六條件說」到「兩階段說」[J].法商研究,2017,34(06):156-165.
關鍵詞:不方便法院原則;方便的法院;公正的法院;六條件說;兩階段說
摘要: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表明,不方便法院原則的適用較為混亂,導致諸多問題如產生司法沙文主義的嫌疑、弱化不方便法院原則減少訴累的功能、難以妥善解決平行訴訟與判決不一致。上述問題的根源在於,關於不方便法院原則適用的司法解釋誤解了不方便法院原則的本質內涵。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的要旨在於,確定平等保護當事人利益並實現個案公正的法院,而非認定審理案件更為方便的法院。在不方便法院原則的適用方面,應以"兩階段說"取代相關司法解釋採用的"六條件說"。這既有助於回歸不方便法院原則的本質內涵,又有助於解決"六條件說"產生的多重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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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衛國.論國際民事管轄權的立法趨向[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學院學報),2001,(06):39-46.
關鍵詞:國際民事管轄權;國籍管轄原則;屬地管轄原則;協議管轄原則;保護弱者原則
摘要:國際民事管轄權是各國對涉外民商事爭議行使管轄的依據 ,也是解決涉外民商事爭議的基礎和開端。隨著各國對國際民商事交往依賴程度的日益加深 ,各國一方面極力擴張自己的管轄權 ,另一方面又對本國行使國際民事管轄權加以自我限制。 2 0世紀末期以來 ,各國立法出現了減弱國籍管轄、豐富屬地管轄依據、適當自我限制、擴大協議管轄範圍、注重保護弱者等趨勢 ,以促進國際經濟貿易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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