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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愉.浅谈当代“非诉讼纠纷解决”的发展及其趋势[J].比较法研究,2003,(04):29-43.
摘要:“非诉讼纠纷解决”(ADR)是一个源于美国的话语 ,而以非诉讼方式解决各种民事纠纷却是一个古老而普遍的实在。作者以美国的ADR为论题 ,但又将其置于东西方文化和世界范围的大背景下展开讨论 ,比较分析了当今世界上一些国家非诉讼解决纠纷存在的基础与面对的问题 ,尝试将世界上诸多非诉讼纠纷解决的方法与思路纳入一个较为现代的、发展变化中的、逐步规范的、或许还是进步的美国模式来评价思考。除了作者试图达到的目的之外 ,这篇文章给我们更深层意义上的启示是 :对许多文化的思考 ,不同的文化虽然有不同的起点 ,但它们的终点或许是一样的 ,而它们在达到其共同或不共同的终点之前 ,差不多必然要有交叉甚至并轨。只不过发生的时间、阶段或程度可能有所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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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易平.调解制度的法律发展机制——从中国法制化的矛盾入手[J].比较法研究,1999,(Z1):369-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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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红.论我国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现代化[J].东方法学,2023,(02):162-178.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法治现代化;多元化纠纷解决;高水平对外开放;仲裁;诉讼
摘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科学化、系统化的中国式现代化理论,法治现代化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有力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关注民商事纠纷的解决。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与博弈促成了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全球化则加速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与变革,与中国式现代化的要求相呼应。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解纷体系的调整,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完善应满足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时代需求。我国应在厘定目标的基础上,通过调配立法与司法资源,完成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的顶层设计,以增强诉讼在民商事纠纷解决中的引领力;同时也要继续贯彻落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提高仲裁的公信力和发挥调解的聚合力,从而服务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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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忠顺.诉讼外调解协议自愿性的司法审查标准[J].东方法学,2017,(03):121-133.
关键词:调解协议;司法审查;司法确认;自愿原则;意思自治
摘要: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审查实践呈现出过分信任调解的浓烈理想主义色彩,对调解协议效力的普遍认可及对当事人挑战调解协议效力的基本抵触导致司法审查的结果过分地偏离实质正义。因而,对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已普遍遵循的所谓"司法不变更原则"的正当性基础进行证伪是克服当前调解协议司法审查形式化的重要前提。当代中国法院尚未积累足够的经验以确立具体判断标准,从理论上阐释诉讼外调解协议司法审查中的自愿性判断标准可以为其提供重要的审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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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慧明.基于“关系紧密群体理论”的金融调解制度研究——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路径选择[J].东方法学,2016,(03):119-126.
关键词:金融调解;关系紧密群体理论;调解主体制度;行业调解效力
摘要:随着金融创新日益活跃,单一的司法救济程序难以满足主体多元化和利益冲突多元化的需要,目前"大调解模式"的功能与定位与金融调解的功能与定位不相容。通过梳理当代中国金融调解的实践,借鉴域外经验,基于"关系紧密群体理论"提出:金融调解制度创新的方向是构建"权利交易市场建造者"。行业协会作为连接"关系紧密群体"的中介机构,可以成为"权利交易市场的建造者"。以行业协会为独立的调解主体模式取代目前以法院为主体的诉调对接模式,促成金融调解制度的现代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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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青.乡村司法的“公正”与“秩序”[J].东方法学,2014,(06):132-141.
关键词:乡村司法;“法治乱象”;个人化的公正;规范法学;法社会学
摘要:从实用主义立场出发,规范法学所谓的"法治乱象",并不能简单地归因于法庭和法官的徇私枉法,而是由其固有的结构性条件决定的。而且乡村司法实践并非真如形式主义法治论所宣示的那样混乱、无序;相反,在貌似"混乱"的乡村司法背后隐藏着有序与正义的契机。但由于缺乏底线的程序规制,乡村司法的此种"公正"和"秩序"并非一种稳定和普遍的司法产品,而是因案件结构、法官个人因素等的差异而表现出一定的任意性和偶然性,因而是一种"个人化"的公正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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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鹏.“大调解”背景下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司法保障——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为视野[J].东方法学,2014,(02):95-105.
关键词:“大调解”;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人权司法保障
摘要: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诉性已经得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以及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在中国的法律体系框架下,由于宪法不可诉以及行政抽象行为不可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在国内法院不能获得完全的司法救济。"大调解"将多种调解方式进行有效的整合,强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化解纠纷,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司法机构在法律局限和资源不足方面的缺陷。将"大调解"适用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司法保障的过程中,法院应当确定优先履行核心义务,发挥灵活的能动司法作用,推动立法完善来增强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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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莲峰,张江.知识产权纠纷调解问题研究[J].东方法学,2011,(01):78-84.
关键词: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制度;完善建议
摘要:在实现和谐社会,构建大调解格局的背景下,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手段,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知识产权纠纷的特征以及与调解优势的契合,决定了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能够发挥比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更好的作用,在实践中,调解被广泛地运用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中也证明了这一点。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制约了调解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作用的发挥。因此,要针对司法、行政、民间等不同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手段的特点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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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力.商事案件调解保密规范解析[J].东方法学,2008,(06):72-78.
关键词: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调解参加人;保密义务
摘要:调解作为诉讼外争议解决方式的一种典型代表,非公开性是其最基本的程序利益,也是其广泛和成功地运用于商事争议解决的根本原因,而保密规范也因直接关涉调解的此种程序利益而为调解程序所必需。就目前调解立法以及调解机构制定的调解程序规则有关规定来看,调解保密规范主要在三个方面设置了具体规则,即:所有调解参加人都应为调解中披露的信息保守秘密;调解中披露的信息原则上不能在其他程序之中作为证据加以使用;调解不成功后的其他程序中调解员不能担任相同或相关争议的当事人的代表或律师以及仲裁员。当然,保密规范的上述要求并非绝对,原则上必须予以遵守,但允许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披露有关调解信息的例外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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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凯.中国式现代化民事“诉非融合”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构[J].法学,2023,(10):3-19.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诉源治理”;“诉非对接”;“诉非融合”
摘要:随着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民事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均已迈入数字化发展模式,但二者的公共服务功能供给不足,与当前基层社会治理需求不匹配,亟待从民事“诉非融合”协同创新和底层逻辑重构的双重维度寻求解决之道。在数字化协同创新方面,需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的衔接与融合,强化人工智能技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程序中的应用;在底层逻辑重构方面,应全方位融合民事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进行“一体化”制度融合,进而全面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提升民事“诉非融合”型“诉源治理”水平和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社会风险,破解基层社会治理矛盾纠纷妥善化解难题,促进中国式现代化民事“诉非融合”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和社会治理效能整体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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