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周永坤.论强制性调解对法治和公平的冲击[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03):11-24.
关键词:纠纷;强制性;调解;法治
摘要:调解是不发达社会主导的纠纷解决制度。在社会进化过程中,调解退化成一种基层社区自治的制度和司法程序中“依附于”判决的制度。在大型有组织社会,发达的调解与人治并存;判决的权威是法治社会的标志。东方发达的调解制度是人治社会的一部分,它不是先进文化,恰恰是东方落后于西方的重要制度原因。解放后我国调解的走俏正是我国的人治社会使然。改革开放以后判决的短期走强是社会法治冲动的产物。强制性调解构成对法治基本价值的损害。既然我国已经选择了法治之路,我们就只有选择以判决为主导的纠纷解决制度,坚持调解的自治与自愿原则,并对调解进行法律规制。
|
 |
张晋红,易萍.论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9,(05):102-108.
关键词:民事诉讼;和解;和解效力
摘要:诉讼和解在我国尚未形成为一项诉讼制度, 这一立法缺陷使处分原则不能很好地得到落实, 在法院调解日益面临使用上的困惑之际,
健全诉讼和解的理论, 完善诉讼和解的立法极为必要。诉讼和解集有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并存的双重法律性质, 基于此, 立法不仅应当赋予诉讼和解具有直接结束诉讼程序的效力,
还应当赋予其具有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 民事诉讼法必须对诉讼和解的程序予以完善
|
 |
陈寒非.能动司法背景下城区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的逻辑与进路——以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的“花乡做法”为中心[J].现代法学,2024,46(02):40-55.
关键词:城区人民法庭;诉源治理;双重逻辑;合作治理
摘要: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的“花乡做法”表明,诉源治理是当前城区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诉源治理基本上覆盖了纠纷发生前后全过程,纠纷发生前主要以风险预测为主,纠纷解决中则以工作指引、调解指导及裁判说理等方式为主,纠纷解决后则以司法建议为主。人民法庭的诉源治理策略贯彻着“政策—法律”“跨界—守界”双重逻辑,前者是人民法庭的一般逻辑,而后者则是城区人民法庭的特有逻辑。双重逻辑内部存在着结构性张力,城区人民法庭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应从分工转向合作,通过诉源治理增强分工合作的主动性与灵活性,与其他非司法性力量协同解决复杂的城市治理问题。
|
 |
张卫平.“纠纷治理”与“纠纷解决”:差异、共生与照应[J].现代法学,2024,46(01):20-32.
关键词:国家治理;社会治理;诉源治理;民事纠纷;民事诉讼
摘要:“纠纷治理”与“纠纷解决”是两种不同的纠纷应对体系和方法。两者各有其不同的理念、运作机制、行动基础和运作逻辑。“纠纷解决”在理念上将纠纷视为社会矛盾的反映,倾向于更多通过党的基层组织和群众组织开展纠纷治理。在认识上,“纠纷治理”看重纠纷之间的关联性,讲究方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不限于法律方式,不拘泥于法律对纠纷性质、处置程序和制度规定的约束;与此不同,“纠纷解决”则是由专职机构开展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处置纠纷的一种体系。这种体系在理念上,将具体的法律纠纷视为相对独立的纠纷事件,通过对纠纷性质的识别,将其纳入相应的程序,按照既定的方式予以解决。“纠纷解决”的过程和方式受制于法律的严格规定和约束。与现实法律关系不断演进以及对法律纠纷解决公正性要求相适应,“纠纷解决”逐渐演进为一套高度自洽,专业化、技术化、体系化,有理论予以支撑的系统。在我国,这两种体系都有自己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对于我国法治的推进都有各自存在的价值。基于自身体系的结构性特点,两种体系各有所长。因此,我国应当坚持两种体系的共生并存,避免一种体系同另一种体系的关系失调,并在运作中彼此相互照应、相得益彰,在社会实践中追求自身的完善与发展。
|
 |
王煜宇.多元调解的平台机制:制度创新、技术赋能与组织迭代[J].现代法学,2023,45(06):31-48.
关键词:多元调解;平台机制;技术赋能;制度创新;组织迭代
摘要:多元调解的平台化是新时代“大调解”工作的主要趋势。重庆合川、荣昌两地的示范经验表明,多元调解平台既不是政策响应的“在线”技术架构,也不是在线纠纷解决(ODR)的特殊模块单元,而是涵摄以“多元共治”为目标的调解制度创新、以“多元协同”为目标的调解组织再造和以“多元交互”为目标的调解技术赋能的复杂有机系统。通过“制度?组织?技术?组织”的内在机制重构,平台自身趋向演化为吸纳不同调解类型、整合各类调解资源、协调多元调解体系、衔接其他解纷形式的“多元一体”的智慧调解组织,是中国式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标志性成果。多元调解平台的应用推广,需要进一步优化平台机制,在制度上,制定有关多元调解的专门法律,明确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调解主体权责分配与协同配合机制、程序节点重制与场景嵌入规则;在技术上,规范格式标准、统一数据接口,尽快实现内外贯通可信协同、调解知识图谱构建与智能推理、矛盾调解过程要素抓取理解及趋势分析等关键技术的实质性突破。
|
 |
赵秀举.论民事和解协议的纠纷解决机制[J].现代法学,2017,39(01):132-144.
关键词:和解;纠纷解决;调解
摘要:和解协议属于典型的实体法与诉讼法交叉领域:一方面,和解协议本质上属于特殊的民事合同;另一方面,和解作为一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必然要求确定其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尤其是与诉讼的关系。就初始纠纷而言,和解协议与诉讼裁判之间相互排斥,从而实现了广义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但和解协议又非终局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可能发生和解协议之诉。此外,出于效率等因素的考虑,诉讼法上又常常会对和解协议的效力作出一些特殊规定。这就要求必须从诉讼法的角度,对民事和解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详细阐述。
|
 |
严仁群.“消失中的审判”?——重新认识美国的诉讼和解与诉讼调解[J].现代法学,2016,38(05):159-169.
关键词:trial;即决判决;和解率;和解质量;开示程序
摘要:"消失中的审判"的审判(trial)仅指全面庭审,trial之外还有多种审理和裁判,而即决判决的占比就在7%~20%。因此,trial降到2%并不表明和解升至98%。对实际的和解率有70%和50%二说。美国法官对和解的促进(调解)并未有效提升和解率。美国和解率较高的原因是案件积压严重,trial昂贵,开示程序有助真相呈现。格兰特未倡导和解,甚至认为和解本质上无所谓好坏。美国的和解有较清晰的事实基础,有较广泛的高额惩罚性赔偿为后盾,所以更可能有利于权利人,并仍有较强的阻吓功能。在审判实践中,不仅应提高调解的质量,而且应努力提高督促程序的利用率,以快速、充分地保护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