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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祖兴.当事人共任仲裁员不能之救济实践及完善[J].中国法学,2012,(05):103-118.
关键词:仲裁员;共任不能;共任合意;相对意思自治
摘要:当事人共任的仲裁员包括独任、首席和仲裁公断人三种类型。由于仲裁当事人处境变迁、仲裁协议约定不明、仲裁员名册硬性限制,以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异化,都可能导致共任仲裁员不能的难题。中国仲裁立法、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在救济当事人共任仲裁员不能时均采机构负责人直接指定的方式,但此种方式容易导致权力寻租等连锁问题。为最大化当事人在共任仲裁员问题上的合意,应当重构中国仲裁实践的救济方案,以"穷尽一切共任合意之救济手段"为规则,抵消机构指定这一体现"相对意思自治"精神的方法之消极效应,通过相对意思自治的再次相对化,在共任仲裁员问题上寻找自治与外力、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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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祖兴.效率本位与本位回归——论我国仲裁法的效率之维[J].中国法学,2005,(04):113-122.
关键词:仲裁法;本位;效率;公正
摘要:在仲裁立法中存在公正本位与效率本位的两种价值取向,我国1995年仲裁法受制于时代特征的影响,在价值定位上倾向于公正本位。随着市场经济纵深发展以及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衔接融合,我国仲裁立法应当回归效率本位,并以效率为基准全新审视仲裁法的立法缺陷,以为完善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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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瀚,李广辉.论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J].中国法学,2004,(02):
关键词: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仲裁协议
摘要: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发展起来的一种关于仲裁管辖权的理论学说,目前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接受和采纳,成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重要理论和实践。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该原则在我国仲裁立法和实践中却没有得到体现和确认。本文通过对该原则的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基础的分析,指出我国应当尽快确立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以保持与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和实践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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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杭平.仲裁协议主观范围理论的重构[J].法学研究,2023,45(02):189-206.
关键词:仲裁协议;主观范围;意思表示;书面方式;程序选择
摘要:传统理论主张,仲裁协议只对明示同意的签署人有效,该主观范围理论已不合时宜。仲裁协议具有法律行为与诉讼行为的双重性质。法定“书面方式”概念极具延展性,不会对仲裁协议主观范围扩张造成实质障碍。意思表示解释二元论及程序选择理论,为仲裁协议约束非签署人奠定了理论基础。在单一合同关系下,非签署人可因添加或变更而受合同所含仲裁协议的约束。在多个合同关系下,基础合同的仲裁协议可对关联性合同的当事人有效。应基于有明示的从明示、无明示的准推断(推测、视为)之路径,重构仲裁协议主观范围理论,使之更加包容、开放以满足复杂仲裁的实践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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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祖兴.仲裁机构民间化的境遇及改革要略[J].法学研究,2010,32(01):112-125.
关键词:仲裁机构;民间化;行政监护;司法监督;仲裁协会
摘要:仲裁机构的民间性问题在立法和理论上业已论定。重提这一问题,原因在于实践操作上的行政化倾向。中国的仲裁机构民间性必然受中国"处境"的影响,行政推进性的社会传统使仲裁机构遭遇了行政异化的危机,实证地表现为人事任免、财权掌控与仲裁运作等三个方面具有深重的行政化痕迹。仲裁机构的行政异化历史地形成,也该当历史地解决。变革之道首在于转变行政监护的传统,以司法监督的制衡结构取代之;次在于以行业监护置换行政监护;同时推进仲裁行政管理的内化,提高仲裁的案件管理效率。仲裁机构在实践维度的民间化进程还必须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向度和进度。建立一种兼顾理论与实践、变通传统与未来的中庸方略值得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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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福勇.我国仲裁机构现状实证分析[J].法学研究,2009,31(02):81-97.
关键词:仲裁机构;行政化;民间化;国家;社会
摘要:仲裁机构的性质定位是讨论仲裁法修改方案和仲裁机构改革方案时无法回避的问题,该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对我国仲裁机构现状的准确认识。北京仲裁委员会组织实施的两次全国性问卷调查所获得的数据表明,我国有相当部分仲裁机构在性质定位、人员状况、财政状况以及业务状况四个方面都存在明显的行政化色彩。从"国家与社会"的分析视角来看,造成不同仲裁机构民间化程度存在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全国各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进程不同步。需要利用国家和社会力量促进国家与社会关系在仲裁领域的调整,消除仲裁机构之间的不合理差异,推动仲裁机构的转型。在转型过程中,必须坚持有利于仲裁使用者和增进公共利益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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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涤宇.间接代理制度对仲裁条款的适用[J].法学研究,2009,31(01):33-45.
关键词:合同法第402条;合同法第403条;间接代理;仲裁条款
摘要:正确解释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对仲裁条款具有的规范效力,在仲裁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但就涉及有仲裁条款的案型而言,作为归属规范的合同法第402条,出现违反法律计划之不圆满性,属于规整漏洞,应以目的性扩张方法填补;合同法第403条对间接代理中的仲裁条款无适用余地,但可运用合理利益原则创设仲裁条款自动移转规则,此非合同法第403条之解释和适用的结果,而是通过仲裁条款的解释对所涉当事人意思的拟制。中国民法的知识形态应转向以解释论为主导的路径,即以现行法、判例和教义学语句为对象展开法律论证,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以及法教义学的形成中促成法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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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秀文.论仲裁条款独立原则[J].法学研究,1997,(04):
摘要:论仲裁条款独立原则赵秀文在现代各国有关仲裁的立法与实践中,仲裁条款独立原则(The Separability Doctrine)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具有实践意义的问题。本文将从各国有关仲裁的立法与实践,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对此原则作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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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维遐.无涉外因素争议的域外仲裁问题[J].中外法学,2018,30(03):651-670.
关键词:涉外因素;识别;域外仲裁
摘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实践中衍生出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争议提交域外仲裁这类新型案件。从学理上,判断涉外因素的主流标准"法律关系三要素说"存在简单僵化的弊端;从立法上,法律规定演变的过程中新增了"兜底条款",这意味着我国从规范上预设到了非典型涉外因素案件的出现。具体到涉外因素在仲裁中的认定,我国现有的仲裁法体系没有明确禁止无涉外因素的仲裁案件提交域外仲裁,然而此前的司法实践和裁判思路却倾向于否定此类仲裁的有效性。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无涉外因素争议提交域外仲裁的态度,以2015年为重要分水岭,前后显现出较大的转变,最终在2015年底的上海黄金置地案中打破了长期以来对涉外因素认定的禁锢,对非典型涉外因素的识别实现重大突破。从法律与经济发展互动的角度观察,"一带一路"和自贸区建设的大经济环境需要中国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开放,而其中涉外因素识别的突破对此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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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晓文.《仲裁法》与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J].中外法学,1995,(03):20-25.
摘要:<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已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仲裁法》的制定,是对我国仲裁制度根本性的改革,并为其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仲裁法》对仲裁制度的改革是仲裁事业发展和市场经济改革提出的要求 在《仲裁法》颁布之前,大约有14个法律、82个行政法规和190个地方性法规,作出了有关仲裁的规定。按照这些法律、法规,以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涉及国内和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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