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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新勝.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撤銷制度「廢棄論」之批判[J].法商研究,2010,27(05):126-133.
關鍵詞:國際商事仲裁;仲裁裁決撤銷制度;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制度
摘要:對於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撤銷制度,有學者認為理應廢棄,理由是:由於仲裁地選擇的隨意化,已被撤銷的國際商事仲裁裁決仍可獲得法院的承認與執行,因此由仲裁地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程序已無存在的必要。然而,這種觀點不僅無視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撤銷制度所具有的獨特的主動為當事人提供救濟的功能,而且忽視了法律意義上的仲裁地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正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體現。不僅如此,這種觀點還將導致國際商事仲裁的敗訴方喪失向司法尋求公正的機會。各國實踐也表明,已被撤銷的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在實踐中很難獲得法院的承認與執行。對於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撤銷制度的正確態度應當是對其不斷完善而非完全將之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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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南申.涉外仲裁司法審查的若干問題研究——以仲裁協議為視角[J].法商研究,2007,(06):116-122. 關鍵詞:涉外仲裁;司法審查;仲裁協議;管轄權異議;法律適用 摘要:涉外仲裁是我國解決中外貿易與投資爭議的重要法定形式之一。涉外仲裁的司法審查不僅在於解決仲裁管轄與司法管轄的衝突,而且對於涉外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也具有重要的意義。而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涉外仲裁協議的認定及效力、仲裁協議的準據法確定、仲裁協議內容與範圍的解釋都將成為司法審查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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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玲.仲裁機構法律功能批判——以國際商事仲裁為分析視角[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6,34(02):175-181.
關鍵詞:仲裁機構;法律功能;仲裁庭;仲裁地
摘要:我國仲裁機構法律功能的不斷擴張已成為阻礙我國仲裁法制進步的瓶頸。不斷強化的仲裁機構法律功能,主要表現為仲裁機構性質決定仲裁裁決國籍、仲裁機構行為決定仲裁裁決效力、仲裁機構侵蝕仲裁權決定管轄權異議、仲裁機構所在地法決定仲裁協議效力等。同時,制度展開與實踐運行不斷挑戰並異化立法,仲裁機構規範呈現碎片化趨勢。以機構仲裁為中心的仲裁製度、將仲裁機構類比法院、忽視國際商事仲裁的特殊性是仲裁機構法律功能被強化的主要原因。其後果是影響仲裁功能的發揮、不利於中國仲裁的國際化,也是仲裁訴訟化、行政化的根源。修法應以弱化仲裁機構的法律功能為核心,提升"仲裁庭"和"仲裁地"的法律功能為重點。具體路徑包括刪除仲裁機構分類、弱化仲裁機構介入仲裁程序的權力、虛化仲裁機構所在地法對仲裁協議和仲裁裁決的影響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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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玉.合同債權與仲裁條款轉讓的再審視——基於實體法、程序法和衝突法的視角[J].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大學學報),2013,31(04):141-147.
關鍵詞:合同債權;仲裁條款;債權讓與
摘要:合同轉讓時,尤其是合同權利轉讓時仲裁條款是否隨之轉讓的問題,是近年來國際商事仲裁領域的一個重要話題。目前,國內理論界的主流觀點以及司法實踐支持仲裁條款自動轉讓。但仲裁條款自動轉讓的理論依據並不充分,也未解決所有問題,而且對於仲裁條款轉讓的論證僅僅限於國內法上的視角,並未考慮國際合同轉讓中仲裁條款的效力和相關的法律衝突與法律適用等問題。本文旨在從實體法、程序法和衝突法的多維角度,進一步探討合同仲裁條款轉讓的理論和實踐問題,並對當前國內外的立法與實踐進行評判,以期進一步完善我國國內的法制和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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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永輝.論國際商事訴訟的仲裁化——兼評我國《民事訴訟法》涉外編修改[J].現代法學,2023,45(04):156-170.
關鍵詞:國際商事訴訟;仲裁化;程序自治權;司法職權;司法創新
摘要:近年來,隨著商事解紛法律服務國際化與便利化競爭的加劇,以國際商事法庭(院)為代表的國際商事訴訟普遍出現了協議選擇管轄、任意性程序規則、法官選任及一審終局等仲裁化變革趨勢。國際商事訴訟與商事仲裁在程序形式上的相互借鑑與交互融合,實質上揭示了當事人自治權與司法職權之間的內在博弈與制度配比。由於涉外商事訴訟具有國內和國際雙重司法屬性及內引外聯的牽引作用,國際商事訴訟仲裁化無疑會撬動商事訴訟國際化、專業化和自由化導向的司法創新。為改進我國《民事訴訟法》涉外編過於傳統和僵化的訴訟程序規則,統籌推進國內與涉外司法質效功能創新,我國應當對商事訴訟當事人程序自治權與司法職權進行合理平衡和適配,以開創和引領國際商事解紛法律服務與跨國司法競爭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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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子涵.我國智慧財產權效力爭議仲裁的理論基礎與實現路徑[J].現代法學,2023,45(01):194-208.
關鍵詞:智慧財產權仲裁;效力爭議;可仲裁性
摘要:仲裁在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中具有相對優勢。但是,智慧財產權效力爭議仲裁在我國尚未得到明確認可,這制約了我國智慧財產權仲裁的理論展開與制度構建。智慧財產權的私權屬性為智慧財產權效力爭議仲裁提供了重要的理論依據和規範起點。智慧財產權獲取的國家授予性,以及智慧財產權糾紛處理的公共政策考量,均並不足以否定智慧財產權效力爭議的可仲裁本質。其他法域智慧財產權仲裁的發展經驗,為我國推行智慧財產權效力爭議仲裁提供了有益的借鑑。為此,我國應當積極探索開展智慧財產權效力爭議仲裁的理論路徑與機制構建,從仲裁實踐、司法、行政、立法等多個維度協同推進智慧財產權效力爭議仲裁,適時推動建立符合我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智慧財產權仲裁製度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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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衛平.現行仲裁執行司法監督制度結構的反思與調整——兼論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制度[J].現代法學,2020,42(01):116-131.
關鍵詞:仲裁執行;不予執行;撤銷仲裁裁決;執行裁決權;審執分離
摘要: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制度試圖實現被申請人的權利救濟和國家對仲裁更全面監督的雙重目的。但由於這一具有司法監督職能的制度被置於執行階段,不予執行事由實質上成為一種被申請人針對執行請求的抗辯主張,從而與司法審查監督無關。且由於抗辯一旦成立即具有廢除仲裁裁決執行力和既判力的雙重後果,導致抗辯主張與實際效果的背離。現行制度的這一結構導致了審判權與執行權(執行裁決權)行使的混同。這一結構性缺陷的主要原因是人們在認識上誤認為仲裁裁決當然具有執行力。但在仲裁和執行法理上,執行力專屬於國家司法機關,仲裁作為民間裁決要具有可執行性,必須經過司法機關的審查確認。這一過程是審判權的運用,而非執行權的運用。有鑑於此,應當專門設置對仲裁裁決可執行性的審查程序,即由權利人向法院提出對仲裁裁決的確認申請,法院予以審查確認。法院的確認裁決與仲裁裁決共同成為執行根據。該程序是一種特殊的審理程序,兼具訴訟性和非訟性。該程序使國內仲裁裁決的執行與國外及我國港澳台地區仲裁裁決的執行保持了一致,也進一步實現了審執分離,使國家對仲裁執行的監督更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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