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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民事证据规则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2004,(01):80-94.
关键词:司法解释;证据规则;举证责任倒置;举证时限;民事诉讼
摘要:本文认真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认为该规定的制订是必要的、及时的 ,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改革起到了积极作用。该规定在举证责任倒置、自认、免证的范围、有关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对证据的审核认定规则、举证时限、证据交换规则、质证等方面的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作者呼吁尽快制订证据法 ,建立一套完善的证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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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逍媛,金权.论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在个案中的适用——一起连带债务之诉的思考[J].法学,2003,(07):124-128.
关键词: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连带债务
摘要:民事诉讼理论中 ,必要共同诉讼历来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亦属难点。然而我国关于必要共同诉讼的立法和理论研究上均比较滞后 ,使得司法实践中在合理适用必要共同诉讼这一诉讼模式上出现很多问题 ,这要求我们对于必要共同诉讼制度重新予以审视和分类 ,以便更好的实现必要共同诉讼的立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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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也.调解协议应引入胁迫救济机制[J].法学,2002,(12):50-52+58.
关键词: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协议;和解;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民事诉讼
摘要:人民调解是我国独有的一项调处民事纠纷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1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具有积极意义。为此,本刊组织了一组笔谈,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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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姿.代位权确立了民诉法怎么办——债权人代位诉讼初探[J].法学,1999,(04):
摘要: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即产生债权人代位诉讼。早在1804年《法国民法》就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及代位诉权。①日本、德国、西班牙及我国台湾民法亦有此类规定。过去我国民法未就债权人代位权加以规定,代位诉讼在立法和实践中未被认可。目前,理论界对债权人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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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印.法人承担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实体基础与程序结构[J].法商研究,2023,40(01):158-172.
关键词:法人;分支机构;主体资格;代理
摘要:分支机构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应被解释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作为代理人,为作为本人的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代理权限内对法人发生效力,在代理权限外适用有关无权代理以及表见代理的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代理权应根据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加以确定。分支机构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应被解释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为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实施民事诉讼行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诉讼行为,在诉讼代理权限内对法人发生效力,在诉讼代理权限外适用有关无权诉讼代理的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诉讼代理权应根据其代理权加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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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玮.回归与独立:执行和解的私法解释考辨[J].法商研究,2021,38(06):170-183.
关键词:执行和解;执行措施;私法行为;新债清偿;意思表示
摘要:执行和解是一项中国本土性制度,并无比较法可供参照。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发轫,长期以来一直被作为一项公法制度。但经过数轮修法和司法解释的更迭,执行和解在规范层面已经与执行措施和执行根据松绑,回归为一项独立的民事合同。理论上不同学说也都认可执行和解中包含私法行为,执行和解回归民事合同不存在实质的理论障碍。在回归私法行为后,有必要运用民法解释方法分析执行和解的法律效果,其中的疑难问题是执行和解确立的债权与原执行根据确定的执行债权之间的关系。执行和解本身的特质决定了其是一种独立合同类型,而不是传统民法意义上的和解合同、实践合同、附条件合同、新债清偿。在解释执行和解的内容和效果时,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承认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与和解协议中存在不同的意思解释方案,不能冀望借用一个民法概念对其效力作出统一界定。即便要构造任意性规范,也需要充分考虑执行债权已经具备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的特殊性,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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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玉.合谋欺诈视角下的合同仲裁条款独立性问题研究[J].法商研究,2014,31(03):45-52.
关键词:合同;合谋欺诈;仲裁条款;独立性;例外
摘要: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为各国国内法和国际商事机构仲裁规则普遍采用,但关于主合同存在欺诈时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的争议从未停止过,尤其在主合同存在双方合谋欺诈时更是如此。虽然主合同欺诈与仲裁条款欺诈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但是在合同双方合谋欺诈时,仲裁条款的合意和有效性等却无法独立于主合同的欺诈意图和法律后果,非法的主合同无法产生有效的仲裁权利和义务。对相关国家的立法和实践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将仲裁条款独立性予以"绝对化"的做法备受质疑,无法应对主合同存在双方合谋欺诈等复杂情形。我国的仲裁立法和实践应对这一现实问题做出回应,在主合同存在双方合谋欺诈的情形下"软化"仲裁条款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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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敏.二次离婚诉讼审判规则的实证研究[J].法商研究,2012,29(06):80-84.
关键词:二次离婚诉讼;审判规则;冷静期;离婚限制主义
摘要:在我国,在离婚诉讼中存在着一种较为普遍的做法,即对有争议的初次离婚诉请,人民法院一般判决不予离婚,判决生效6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判决准予其离婚。此即所谓二次离婚诉讼审判规则。二次离婚诉讼审判规则的产生有着现实的需求,系法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2款第7项的创造性运用,应承认其合法性。二次离婚诉讼审判规则的合理性在于,离婚诉讼当事人借助该规则所制造的冷静期能够克服感情破裂的举证障碍,而法官则借助其降低判断当事人之间感情破裂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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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娴灵.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撤诉契约研究[J].法商研究,2008,(05):43-48.
关键词:撤诉契约;诉讼契约;诉讼行为;法律效力;违约救济
摘要:撤诉契约是当事人双方所达成的由原告向法院撤回正在进行之诉以终结诉讼程序之合意。撤诉契约是一种诉讼行为,其对当事人及人民法院均有拘束力。到目前为止,我国对于违反撤诉契约的行为缺乏必要的救济机制,而从彻底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层面看,我国有必要在民事诉讼法中对违反撤诉契约的行为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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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明华.船舶司法拍卖的瑕疵担保请求权问题研究[J].法商研究,2008,(05):115-122.
关键词:船舶司法拍卖;品质瑕疵;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摘要:基于船舶物权制度的特殊性,船舶的司法拍卖不同于船舶商业拍卖和普通财产的司法拍卖。通过船舶的司法拍卖可以清除大部分船舶负担,买受人可就船舶债务的承担与相应债权人达成承受协议,就船舶展示后、交接前产生的品质瑕疵请求司法赔偿,并可就船舶的某些权利瑕疵向原船舶所有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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