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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修正)

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 16:1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1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7次會議《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修正)

   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 16:17
一、當事人舉證
  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 16:17
第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於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於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於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條 一方當事人對於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於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並詢問後,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
  第五條 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除授權委託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的自認。
  當事人在場對訴訟代理人的自認明確否認的,不視為自認。
  第六條 普通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或者數人作出的自認,對作出自認的當事人發生效力。
  必要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或者數人作出自認而其他共同訴訟人予以否認的,不發生自認的效力。其他共同訴訟人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並詢問後仍然不明確表示意見的,視為全體共同訴訟人的自認。
  第七條 一方當事人對於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於己不利的事實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條件予以承認的,由人民法院綜合案件情況決定是否構成自認。
  第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事實,不適用有關自認的規定。
  自認的事實與已經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銷自認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一)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的;
  (二)自認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撤銷自認的,應當作出口頭或者書面裁定。
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 16:17
第十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一)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基本事實;
  (七)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二項至第五項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六項、第七項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 16:20
第十一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製件或者復製品。
  第十二條 以動產作為證據的,應當將原物提交人民法院。原物不宜搬移或者不宜保存的,當事人可以提供復製品、影像資料或者其他替代品。
  人民法院在收到當事人提交的動產或者替代品後,應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到人民法院或者保存現場查驗。
  第十三條 當事人以不動產作為證據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該不動產的影像資料。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應當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進行查驗。
  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包括下列信息、電子文件:
  (一)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
  (二)手機簡訊、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三)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
  (四)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電腦程式等電子文件;
  (五)其他以數位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第十五條 當事人以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存儲該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
  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製作者製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於電子數據的列印件或其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 16:20
第十六條 當事人提供的公文書證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關係的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第十七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說明資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第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據。
  第十九條 當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註明證據的名稱、份數和頁數以及收到的時間,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 16:20
二、證據的調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
  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名稱或者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以及明確的線索。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書證,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經核對無誤的副本或者復製件。是副本或者復製件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來源和取證情況。
  第二十二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的物證應當是原物。被調查人提供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製品或者影像資料。提供復製品或者影像資料的,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取證情況。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原始載體。
  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製件。提供復製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製作經過。
  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可能需要鑑定的證據,應當遵守相關技術規範,確保證據不被污染。
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 16:20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申請證據保全的,申請書應當載明需要保全的證據的基本情況、申請保全的理由以及採取何種保全措施等內容。
  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證據保全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司法解釋對訴前證據保全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採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標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對證據持有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擔保方式或者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保全措施對證據持有人的影響、保全標的物的價值、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爭議的訴訟標的金額等因素綜合確定。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具體情況,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錄音、錄像、複製、鑑定、勘驗等方法進行證據保全,並製作筆錄。
  在符合證據保全目的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選擇對證據持有人利益影響最小的保全措施。
  第二十八條 申請證據保全錯誤造成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證據保全措施後,當事人向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保全的證據及時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 16:21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認為待證事實需要通過鑑定意見證明的,應當向當事人釋明,並指定提出鑑定申請的期間。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委託鑑定。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並預交鑑定費用。逾期不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的,視為放棄申請。
  對需要鑑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准許鑑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鑑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職權委託鑑定的,可以在詢問當事人的意見後,指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鑑定人。
  人民法院在確定鑑定人後應當出具委託書,委託書中應當載明鑑定事項、鑑定範圍、鑑定目的和鑑定期限。
1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 16:21
第三十三條 鑑定開始之前,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鑑定人簽署承諾書。承諾書中應當載明鑑定人保證客觀、公正、誠實地進行鑑定,保證出庭作證,如作虛假鑑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等內容。
  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退還鑑定費用,並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鑑定材料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鑑定的根據。
  經人民法院准許,鑑定人可以調取證據、勘驗物證和現場、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
  第三十五條 鑑定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完成鑑定,並提交鑑定書。
  鑑定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期提交鑑定書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另行委託鑑定人進行鑑定。人民法院准許的,原鑑定人已經收取的鑑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鑑定人出具的鑑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
  (一)委託法院的名稱;
  (二)委託鑑定的內容、要求;
  (三)鑑定材料;
  (四)鑑定所依據的原理、方法;
  (五)對鑑定過程的說明;
  (六)鑑定意見;
  (七)承諾書。
  鑑定書應當由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並附鑑定人的相應資格證明。委託機構鑑定的,鑑定書應當由鑑定機構蓋章,並由從事鑑定的人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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