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性中暑算不算工傷?檢察機關抗訴「激活」法律適用規則!
檢察日報正義網 2024-04-03 11:52 北京
4月2日,鄒某某訴四川省綿陽市某人社局工傷行政確認糾紛案開庭審理,四川省檢察院檢察長王麟出庭支持抗訴。這起工傷認定案歷時5年有餘,歷經一審、二審、再審,因對相關問題定性存在爭議,致使鄒某某的丈夫羅某某工傷認定糾紛在審判程序中未得到有效解決。
四川省檢察院依法抗訴,法院啟動再審程序,並當庭促成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人社部門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重啟工傷認定程序,申請人緊鎖多年的眉頭終於舒展開了。
羅某某系某建設公司工人。2018年7月19日,羅某某在準備下班時突然暈倒,被送往醫院救治,於同月25日醫治無效死亡。同年8月,羅某某的妻子鄒某某申請司法鑑定,鑑定意見顯示:「羅某某符合中暑後突然暈倒,頭部着地,致腦挫裂傷出血梗死,繼發大葉性肺炎致急性呼吸循環功能障礙死亡。」
2018年10月,鄒某某向綿陽市某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通知鄒某某提交《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鑑定書》。鄒某某向具有資質的醫院和疾控中心申請對羅某某進行職業病診斷,均未被受理。
2019年1月,人社局認為羅某某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情形及視同工傷情形,因此不予認定羅某某因工受傷。鄒某某不服該決定,於2019年5月提起行政訴訟。一審法院認為羅某某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應認定為工傷,判決撤銷綿陽市某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人社局提起上訴,2019年10月,二審法院認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羅某某在倒地時頭部着地受傷的事實,事故傷害構成工傷的證據尚不充分,也未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或鑑定,因此不認定是工傷,判決撤銷一審法院判決,並駁回鄒某某的訴訟請求。
2020年9月,鄒某某申請再審被駁回。2021年2月,鄒某某向綿陽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羅某某是否應當被認定為工傷?受案後,綿陽市檢察院檢察官開展走訪調查。其間,2021年9月,羅某某的女兒羅某向四川大學華西第四醫院提出對羅某某進行職業病診斷的申請。2022年3月,華西第四醫院商請綿陽市檢察院協助提供相關資料後,於當年4月作出《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證明羅某某為「職業性中暑(熱射病)」。
四川省檢察院第七檢察部主任吳華斌表示:「在司法實踐中,『事故傷害』和『職業病』認定工傷是兩種不同類型。檢察機關受案後,調查核實了羅某某發病事實,結合醫院提供的相關資料,證明其系在工作過程中因工作原因患熱射病倒地。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4項規定,患職業病應當認定為工傷。該《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屬於行政訴訟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因此,省檢察院決定依法提起抗訴。」
為此,四川省檢察院專門成立以檢察長王麟為主辦檢察官的辦案組,多次前往省市人社部門、醫院、事發地調查核實相關情況,並聯合省高級法院、省人社廳開展庭前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
再審庭審中,王麟宣讀抗訴書,指出根據該案申請人鄒某某在申請檢察監督過程中獲取的羅某某《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結合其他在案證據,可以充分證明羅某某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突發熱射病倒地後,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關於患職業病應當被認定為工傷的規定,事實清楚,法律依據充分。
「行政行為應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人社局此前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無不當,但已經作出的行政行為賴以存在的基礎證據發生重大變化,導致該行為可能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時,行政機關負有依據新證據糾正原行政行為的義務。本案新證據已表明羅某某患有職業病,行政機關有義務根據新證據證明的事實履行法定職責,依法保障羅某某的合法權益。」王麟發表出庭意見時指出。
案件庭審過程中,綿陽市某人社局表示已實質啟動工傷認定程序,鄒某某當庭表示願意撤回再審請求,法院當庭作出「准許其撤回再審請求,本案終結再審程序」的終審裁決。至此,該案行政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
庭審結束後,法檢兩單位與部分參加旁聽的全國及省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專家學者以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召開了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座談會,圍繞構建完善職業病防治、認定和保護體系進行研討。
「2013年印發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已將中暑列入職業病範疇,但實踐中,職業性中暑(熱射病)認定為工傷的案例極少。」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徐繼敏表示,「本案以職業性中暑(熱射病)認定工傷,將進一步提高全社會對『職業病』的認知,激活『職業性中暑(熱射病)應當認定工傷』這一法律適用規則,對於推動完善職業病認定和防治體系,具有非常重要的典型意義。」
四川省檢察院有關負責人介紹,針對該案反映出的共性問題,檢察機關正同步開展社會治理檢察監督工作,通過「辦理一案、治理一片」,努力以更高層次的訴源治理助推更高水平的社會治理。
來源:檢察日報·要聞版
作者:曹穎頻 周雅麗 周士龍
編輯:趙曉明 張子璇 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