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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共發了21篇帖子。

【司法實務】法答網精選問答合集(民法篇)

1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4:26
第二批——問題3:客戶信息是否屬於公司的商業秘密?
  答疑意見:客戶信息主要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即基礎信息;另外一部分是交易習慣、意向、價格承受能力等信息,即深度信息。但該分類並不必然影響客戶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的認定。判斷客戶信息是否構成商業秘密的標準,在於其是否滿足法律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即秘密性、價值性、保密性。值得注意的是,秘密性要求不為公眾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既不要求絕無他人知曉,也不要求他人付出足夠代價仍然不能得到。客戶信息的商業秘密相較於技術秘密的商業秘密存在一定特殊性:客戶信息實質系可經收集獲得的信息,故侵害客戶信息商業秘密行為的實質通常是侵權人通過該侵權行為節省了搜集信息所需要的時間和金錢成本。因此,客戶信息的商業秘密保護通常有時間限制。故儘管基礎信息較之深度信息容易獲取,但這僅導致基礎信息秘密性的認定更困難及相應保護期限更短。如果基礎信息確有商業價值、數量足夠龐大,收集足夠困難,其亦可能滿足價值性、保密性要求,進而可被認定構成商業秘密,對此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予以認定。
1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4:26
點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來小鵬
  點評意見:客戶信息對公司的運營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否構成公司商業秘密並受到法律保護,則應依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規定並結合具體案情進行判斷。答疑意見從客戶信息的構成、認定依據、客戶信息認定為商業秘密的特殊性三個方面回答了客戶信息是否屬於公司的商業秘密這一問題。答疑意見精準解讀了客戶信息中的基礎信息和深度信息,準確地理解和把握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商業秘密規定的內在意旨,分析並回答了客戶信息的商業秘密相較於技術秘密的商業秘密的特殊性。本條答疑邏輯清晰,依據充分,觀點正確,對於個案中正確判定客戶信息能否構成公司商業秘密類似問題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
1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4:32
第三批——問題1:民間借貸合同未約定利息或者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如何處理?
  答疑意見:對出借人的主張區分層次審查處理,詳情如下:
  第一個層次:民間借貸合同未約定利息。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二款「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民間借貸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出借人請求支付借款期限內利息的,應當以借貸合同約定為依據,借貸合同未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借期內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此不區分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還是自然人與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或法人與非法人組織之間的借貸合同。
  第二個層次:民間借貸合同對利息約定不明。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三款「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以及《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的,應區分兩種情況:一是自然人與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以及法人、非法人組織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又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這裡既包括確定是否應當支付利息,也包括確定利率的高低。二是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的,視為沒有利息,出借人不享有支付利息請求權。審判實踐中,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如果約定了利率但未明確是月利率還是年利率的,屬於對支付利息作了明確約定,只是對利率標準約定不明,人民法院可依據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等因素對利率作出認定。
1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4:32


  第三個層次:民間借貸合同未約定利息但約定了借款期限。對於民間借貸合同既未約定借期利息,又未約定逾期利息的情形,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二款和《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出借人主張借期內的利息的,依法不予支持;但對於出借人主張逾期利息的,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以及《民間借貸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雙方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個層次:既未約定利息又未約定借款期限,出借人主張逾期利息的,應當先確定「借款期限」問題。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規定,借貸雙方可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確定借款期限,借款期限確定後,可按照第三個層次的方法來確定利息。如果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不能確定借款期限,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對於「合理期限」之後的逾期利息,參照第三個層次的利息確定方法計算。
1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4:32
點評專家: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程嘯
  點評意見:本答疑結合實踐中常見的情形,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區分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利息、利息約定不明、未約定利息但約定了還款期限、既沒有約定利息也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等四個層次來解答,條理清晰,很有針對性。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合同編第十二章借款合同規範的是所有類型的合同,既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而成立的借款合同即民間借貸合同,也包括依法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向借款人發放貸款而成立的借款合同即金融借款合同。因此,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只要是借款合同沒有約定利息,那麼無論該借款合同是金融借款合同還是民間借貸合同,也不管借款合同是自然人之間的還是非自然人之間的,一律視為不支付利息。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第三款前半句即「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也適用於除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之外的所有類型的借款合同。
1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5:53
第四批——問題2:代位繼承人成年後從未履行贍養義務,應否均分遺產?
    答疑意見: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法定繼承以均等繼承為原則,對於盡到較多贍養義務的也只是規定「可以」多分而非「應當」多分。但是就代位繼承而言,代位繼承人僅僅是承繼了其父或母作為被繼承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的繼承權,並不涉及贍養義務問題。這樣的制度安排體現了對贍養的正向鼓勵,但仍然強調維護以身份為基礎的繼承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對於代位繼承人而言,決定其能否均等繼承的根本在於其身份是否符合代位繼承的構成要件。當然,此種情況下,如果其他繼承人盡到較多贍養義務,也應當是讓有關繼承人多分,而不是讓該代位繼承人少分。
    諮詢人: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李  燕
    答疑專家: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  熊  燕
1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5:53
第四批——問題3:實際借款人涉嫌貸款詐騙罪,名義借款人與出借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之效力如何認定?還款責任如何承擔?
    答疑意見:一是關於借款人的確定問題。實際借款人委託名義借款人借款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條、第九百二十六條有關間接代理的規定來確定借款合同的當事人,即視出借人在訂立借款合同時是否知情作不同處理:出借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名義借款人與實際借款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借款合同直接約束實際借款人與出借人,因此應當認定實際借款人是借款合同當事人,除非出借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借款合同只約束名義借款人。出借人對代理關係不知情的,應當認定名義借款人是借款人;名義借款人披露實際借款人的,出借人有權選擇名義借款人或者實際借款人作為相對人。
1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5:53
    二是關於借款合同效力問題。實際借款人被認定貸款詐騙犯罪,意味著刑事判決已經認定實際借款人為借款合同當事人。依據前述規則,如果民事訴訟也認定實際借款人為借款合同當事人,就涉及構成貸款詐騙罪是否影響合同效力問題。在認定合同效力時,要依據民法典有關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規則來認定,而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構成犯罪,就應一律認定合同無效。在貸款詐騙犯罪場合,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有關欺詐的規定,應當認定該合同為可撤銷合同。應當注意的是,在合同效力歸屬(即當事人認定)上,刑事判決認定實際借款人構成貸款詐騙犯罪,並不當然意味著民事訴訟也必須認定借款合同就發生在出借人和實際借款人之間。換言之,在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問題上,也要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條、第九百二十六條等規定來確定借款合同的當事人。如果民事判決認定名義借款人是借款合同當事人的,此時實際借款人構成貸款詐騙罪並不影響借款合同的效力。
    三是關於名義借款人的責任及其與刑事責任的協調問題。如果認定合同關係發生在實際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間,因名義借款人不是合同當事人,其無須承擔借款合同項下的責任。如果民事判決認定合同關係發生在名義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則名義借款人根據民事判決承擔借款合同項下的還本付息責任,實際借款人根據刑事判決承擔退贓退賠責任,二者構成不真正連帶責任,不存在比例責任或補充責任的問題。此時,人民法院要在執行環節做好協調工作,避免債權人重複受償。
    諮詢人: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五庭  徐  楚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麻錦亮
1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5-30 09:26
第五批——問題2:能否依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的「全責」或「主責」認定「好意同乘」規定中的「重大過失」?

答疑意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好意同乘」中駕駛人重大過失一般指嚴重違反最基本的注意義務,例如,駕駛人存在酒後駕駛、無證駕駛、行駛中闖紅燈等明顯違法行為情形。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對駕駛人作出的全責或主責認定,只能作為評判的考量因素,不能僅憑此當然認定駕駛人存在重大過失。例如,駕駛人僅因通常認為的一般過失造成交通事故,但如果對方完全沒有過錯或者造成的是單方事故,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上仍會被評判為「全責」;反之,如果一方駕駛人存在無證駕駛等重大過失,但對方駕駛人同時存在醉酒駕駛等更為嚴重且直接導致事故的違法行為,在事故責任認定上可能會評判對方駕駛人為主責,無證駕駛一方因此僅被評判為次責,但在侵權責任過錯評價上,可以評判雙方都存在重大過失。因此,不能單純以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的事故責任認定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重大過失,而應當根據駕駛人的客觀行為表現及主觀心理狀態等全案事實作出綜合判斷。


諮詢人: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宋  楊
答疑專家: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二庭  孔祥雨
2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8-18 17:07

第六批——問題4:承運人為貨主投保海上貨物運輸險,並告知保險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償權即放棄向承運人追究貨損責任,此類保險合同是否有效?


答疑意見:如果雙方訂立的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本身不存在無效、可撤銷等效力問題,合同中約定保險人不得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無論該條款本身效力如何,都不應影響保險合同整體的效力。至於當事人在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人不得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條款,一般也應認為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八條規定:「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為不同主體,因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依法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投保人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上未禁止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人不得向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代位求償權系保險人的權利,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自願放棄向投保人代位求償的權利,嗣後又違背誠信原則向投保人代位求償,不應支持;另一方面,保險人之所以同意放棄代位求償權,一般系出於商業利益考量,一些較大的貨運企業往往掌握有大量的貨源即貨運險業務來源,保險人以放棄代位求償權為代價換取大量穩定的業務,系保險人在精算基礎上所作的商業安排,互利共贏且不損害第三人利益,司法裁判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保護在實踐中形成的、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商業交易模式。如果保險合同對於保險人放棄代位求償權附有條件,比如預約保險合同中約定申報的貨物數量達到一定的量後,才有權要求保險人放棄對投保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投保人對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抗辯,也要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


另外,雖然在保險人沒有代位求償權的情況下,可能存在承運人與貨主聯合騙保的道德風險問題,但該風險無論保險人是否有代位求償權都始終存在,歸根結底是屬於理賠中的事故認定問題,故並非本問題所考慮的範疇,保險公司如發現不存在真實發生的保險事故,可以不予理賠。還有觀點認為,保險人預先放棄代位求償權可能導致承運人不積極履行其謹慎管貨的義務。對此,個人認為,一方面貨主針對承運人過錯造成的損失也可以選擇直接向承運人主張賠償,另一方面保險人也會根據承運人的業務履行情況考慮後續合同簽訂和條款約定,市場會平衡雙方利益,故不影響合同中保險人自願放棄行使代位求償權條款的效力。


諮詢人:上海海事法院海商審判庭  謝振銜


答疑專家: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海事及海商審判庭  金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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