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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務】法答網精選問答合集(民法篇)

2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8-18 17:07

第八批——問題5:輕微違約的情形下當事人是否有權行使約定解除權?

  答疑意見:關於當事人行使約定解除權是否應當受到一定的限制,特別是在輕微違約情形下當事人是否有權行使約定解除權的問題,理論和實踐中有不同觀點。對此,我們傾向認為,應當在首先尊重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兼顧合同正義的要求,通過體系化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其中,對於違約行為顯著輕微的,支持行使約定解除權會造成雙方權利義務顯著失衡,特別是行使解除權構成權利濫用的,就有必要限制。對此,《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47條規定:「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守約方以此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違約方的違約程度是否顯著輕微,是否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根據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應否解除。違約方的違約程度顯著輕微,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實現,守約方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則依法予以支持。」

  審判實踐中,對違約行為是否顯著輕微,要從嚴把握,避免對意思自治原則造成過大衝擊。具體可以運用動態系統論的方法,綜合考量以下因素來確定:一是違約方的過錯程度。雖然民法典堅持嚴格責任原則,在認定是否違約時不考慮過錯,但這並不代表過錯在合同法中沒有任何意義。如果違約方只有輕微過失,甚至沒有過失,一般不宜支持解除合同的主張。二是違約行為形態。合同義務根據性質可分為主合同義務、從合同義務和附隨義務。對於違反從合同義務尤其是附隨義務的行為,要慎重決定是否支持守約方解除合同的主張。三是違約行為的後果。在輕微遲延履行、繼續性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偶然違約等情形下,違約程度顯著輕微,即便違約也不影響守約方合同目的的實現,而若支持解除權的行使,則可能會導致輕微違約方前期大量投入難以挽回,從而造成利益嚴重失衡。四是能否通過其他措施進行救濟。解除合同並非違約情形下唯一的救濟手段,也不是當然的救濟手段。顯著輕微違約並不能免除違約方的違約責任,如果守約方的損失可採取其他違約責任承擔方式(通常是損害賠償)予以救濟,且此種方式比直接解除合同更有利於實現公平的,則可以考慮對守約方的解除權予以限制。

  諮詢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 李鯤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處 陸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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