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 | 登錄 | 註冊

目前共有16篇帖子。

【司法實務】法答網精選問答合集(商法篇)

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4:15
法答網是最高人民法院為全國四級法院幹警提供法律政策運用、審判業務諮詢答疑和學習交流服務的信息共享平台。通過法答網,法院幹警可以就審判工作、學習和研究中涉及的法律適用、辦案程序和司法政策等問題在線諮詢。答疑專家須嚴格依據法律、司法解釋等規定,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答疑意見,並經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以最大限度保障答疑意見準確、權威。諮詢僅針對法律適用問題,不得涉及具體案件,答疑意見僅供學習、研究和參考使用。
  法答網上線運行以來,諮詢答疑質量和平台功能得到進一步優化,上下級法院業務交流順暢高效,困擾審判一線痛點難點問題得到及時解決,「有問題,找法答」的理念已深入基層一線,深入幹警內心。為進一步滿足人民群眾的多元司法需求,抓實「公正與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充分挖掘法答網資源「富礦」,積極開展優秀諮詢答疑評選工作,將具有典型性、前沿性或疑難複雜的法律適用諮詢答疑通過人民法院報等媒體平台陸續發佈,在更廣範圍更深層次發揮法答網釋疑解惑交流、促進統一法律適用的功能效用,向社會傳遞崇法風尚,弘揚法治正能量。為此,人民法院報特開設「法答網精選答問」欄目,發佈法答網精選諮詢答疑。敬請關注。
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4:16
第一批——問題4:股東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向目標公司出資,在出資評估時,股東大幅虛增相應的財產價值,導致股權實際價值與出資評估結論不符,此是否屬於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未依法評估作價」?能否要求股東以貨幣方式補足出資?
  答疑意見:(一)關於評估問題。非貨幣財產價值判斷存在主觀性和不確定性等特點,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七條(註:2023年公司法修訂時,條文序號變更為第四十八條,內容未進行實質修改)明確規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股權是一種典型的非貨幣財產,股東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權出資,為了保證公司資本的真實和確定,應當依法對該股權進行價值評估,以免虛增公司資本,進而損害公司、其他股東以及債權人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未依法評估作價,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本條中的「未依法評估作價」,包括未進行評估作價和評估作價不合法兩種情形。實踐中後一種情形更加常見,即出資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雖然履行了評估作價程序,但評估作價不合法,主要表現為評估機構不具有合法資格、評估作價程序違法、評估方法不當、評估結果不真實合理等具體情形。對於評估作價不合法導致股權價值不實的情形,屬於《公司法解釋(三)》第九條適用範圍。根據該條規定,公司請求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合法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該財產評估作價。如果評估確定的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需要注意的是,因股權價值受固有市場風險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在一定時間內可能出現貶值現象。作為出資的股權權屬移轉給公司後,其貶值風險應當由公司承擔,故評估時應以出資交付時作為股權價值評估的時點。如果交付時股權實際價值與章程所定價額並沒有顯著差別,只是後來在公司經營中由於市場環境變化導致股權貶值,該貶值情形屬於公司應承擔的正常商業風險,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出資人不承擔責任。
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4:16
(二)關於責任承擔方式問題。股東的出資就其形式表現為貨幣出資和實物出資兩大類,股東出資不實可以分為貨幣出資不實與實物出資不實。股權價值不實系實物出資不實中較為常見的情形。根據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條(註:2023年公司法修訂時,條文序號變更為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保留了原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的內容,並將之擴大到貨幣出資)、《公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公司有權要求股東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義務,出資不實的股東應當就差額承擔補足責任。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補足方式是以現金補償。如果判決後債務人不能實際履行,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商達成和解,通過以物抵債或者減資、變賣股權等其他更加靈活的方式,實現債權。
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4:16
點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王  涌
  點評意見:本答疑意見緊扣公司法條文與相關司法解釋的規範目的,強調在非貨幣出資不實損害公司、其他股東和債權人合法利益時,人民法院應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濟。完善、合法的股權價格評估程序是鑑定出資是否充實的前置程序,虛增股權價值的結果若存在,必然以評估程序未能依法完成為條件。同時,股權和其他實物資產出資均存在出資完成後發生價值波動的情況。為此,本答疑意見以出資時刻股權價值為準的判斷較為準確,充分認識到股權作為公司財產時其價值相關的市場風險應同時由公司承擔。而在責任承擔方面,答疑意見提出股東以現金或其他可能形式履行補充責任的可能性,對司法實踐具有較高指導價值。
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4:17
第一批——問題5:公司被申請破產,該公司的財產被另案刑事判決認定為涉案財產,該部分涉案財產是否屬於破產財產?如果屬於破產財產,刑事追贓債權在破產案件中的清償順位如何?
  答疑意見:所提問題中所稱的「涉案財產」是一個比較模糊的提法,應當區分不同情況:
  第一,如果刑事判決泛泛地認定破產企業財產屬於涉案財產,沒有明確破產企業的哪些財產屬於贓款贓物的,應由刑事案件合議庭作出進一步說明,或作出補正裁定。不能說明或者作出補正裁定的,可由刑事被害人作為破產程序中的普通債權人申報債權。
  第二,如果刑事判決對破產企業特定財產明確為贓款贓物(包括按上述第一點通過進一步說明或補正裁定明確特定財產為贓款贓物),原則上應尊重刑事判決的認定,並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第四款關於「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退賠集資參與人的損失一般優先於其他民事債務以及罰金、沒收財產的執行」的規定,將此部分財產從破產財產中剔除出去,由刑事程序退賠給有關被害人。這裏應當注意的是:(1)非法集資參與人優先於其他民事債務的財產範圍限於「涉案財產」即贓款贓物,不能擴大到被告人的其他合法財產。也就是說,第九條所規定的優先於其他民事債務,是指被明確認定為非法集資等犯罪行為涉及的贓款贓物,而不應擴大財產範圍,優先於其他民事債務受償。(2)刑事判決雖判令追繳、退賠「贓款贓物」,但該贓款贓物之原物已不存在或者已與其他財產混同的,被害人的損失在破產程序中只能與其他債權按損失性質(通常為普通債權)有序受償。比如,刑事判決判令追繳刑事被告人100萬元,但該100萬元在被告人處並無對應的(被查封之)贓款時(即缺乏原物時),該追繳只能在破產程序中與其他普通債權一起有序受償。(3)刑事判決中的涉案財產被刑事被告人用於投資或置業,行為人也已取得相應股權或投資份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四十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刑事涉財產執行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只能追繳投資或置業所形成的財產及收益,而涉案財產本身不應再被追繳或者沒收。(4)涉案財產已被刑事被告人用於清償合法債務、轉讓或者設置其他權利負擔,善意案外人通過正常的市場交易、支付了合理對價,並實際取得相應權利的,按照《刑事涉財產執行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亦不得追繳或者沒收。
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4:18
點評專家: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市破產法學會會長  徐陽光
  點評意見:企業破產程序中的刑民交叉問題一直是破產審判中的難點問題,其中又尤以如何區分涉案財產與破產財產、如何處理「退賠」贓款贓物與其他債權清償的關係問題最為複雜。此條答疑結合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在答疑中指出了認定「贓款贓物」的依據,並對退賠可能出現的情形從四個方面做了專業提示和分析,如強調非法集資參與人優先受償指向的財產範圍僅限於「涉案財產」即贓款贓物,該贓款贓物之原物已不存在或者已與其他財產混同時被害人的損失屬於普通債權。答疑的觀點鮮明、正確,思路清晰,依據充分,展現了紮實的專業功底和豐富的審判實務經驗,對於類似案件問題的處理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
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4:33
第三批——問題2:原因債權是否因票據授受而消滅;如果不消滅,持票人權利如何,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拒的不同情形下,持票人權利如何?
  答疑意見:一、關於原因債權是否因票據授受而消滅的問題。票據債務人為履行基礎關系所約定的義務,向票據債權人交付票據,除當事人明確約定票據交付即消滅原因債權外,原因債權並不消滅,持票人對其前手既享有票據權利,也享有原因債權,二者並存。
  二、關於票據權利和原因債權競合時的行使順位問題。從票據關係產生的原因和票據功能的角度考慮,持票人應先行使票據權利,未能實現債權的,可再行使原因債權。關於票據權利未能實現的判斷標準,則以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未獲滿足即可,即在期限內提示付款被拒的情況下,持票人即享有選擇權,既可以按票據關係向票據前手行使追索權,也可以依基礎關係向直接前手主張原因債權。
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4:33


  三、關於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是否還可以主張原因債權的問題。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根據票據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持票人喪失票據權利,但仍然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票據法關於持票人利益返還請求權的規定,是為維持失權持票人與出票人、承兌人之間的利益平衡,防止出票人和承兌人因此獲得不當利益。在持票人和直接其前手之間,持票人失權是因其自身過錯所致,應自行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若允許持票人再主張原因債權,因票據權利已存瑕疵,債務人履行基礎關係產生的債務後卻無法獲得完整的票據權利,有失公允。故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導致票據權利喪失的,不能基於基礎關係主張原因債權,只可以依票據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向出票人或者承兌人主張利益返還請求權。
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4:33


  四、關於票據到期持票人未獲付款,既有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情形,也有承兌人客觀上已喪失支付能力情形時,持票人的權利認定問題。我們認為,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和承兌人客觀上喪失支付能力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同,宜分別評價。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依票據法相關規定,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而承兌人發生客觀上喪失票款支付能力情形的,依照票據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持票人享有期前追索權。因此,如果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的事實發生在前,則持票人既不能向前手行使票據追索權,也不能基於基礎關係主張原因債權,只能向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請求承擔付款責任;而如果在票據提示付款期限屆滿之前承兌人喪失支付能力,則持票人既可以向前手行使票據追索權,也可以基於基礎關係主張原因債權。
  五、關於基礎關係債權人被追索清償後,能否再向債務人主張原因債權的問題。基礎關係債權人收受票據後,票據經歷背書甚至多次背書,債權人被追索並予以清償的,此時債權人重新獲得票據,在享有持票人地位的同時也意味着其債權並未得到清償。其對基礎關係直接前手的權利,與以上答覆中第二點的情況相若。
1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1 14:33
點評專家: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長聘副教授 高絲敏
  點評意見:答覆意見緊扣票據法條文的規範意旨與票據法的基本法理,強調了基礎法律關係產生的原因債權原則上不因票據授受而消滅,明確了票據債權和原因債權競合時持票人的權利行使順位,並區分票據到期持票人未獲付款的不同情形對持票人的權利作出了厘定。基於票據的無因性,原因債權與票據債權並存時二者間的關係以及權利行使順序,歷來是實踐中的疑難問題,並在理論上存在爭議。釐清這些問題,對於維護商事交易秩序、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至關重要。為此,答覆意見明確了票據債權相較於原因債權的行使順位優先性,並提出區分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和承兌人客觀喪失支付能力的不同情形,對持票人的權利作出不同評價和認定,有望為司法實務提供較高指導價值。

內容轉換:

回覆帖子
內容:
用戶名: 您目前是匿名發表。
驗證碼:
看不清?換一張
©2010-2025 Purasbar Ver3.0 [手機版] [桌面版]
除非另有聲明,本站採用知識共享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 Unported許可協議進行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