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面對最優使用者的動態變化,財產法通過促進財產自願交易,實現財產最優利用。
e.g.A有一輛車(評價為3萬→最低售價3萬),B有5萬塊錢,且對該車的評價為4萬,則B是更好的財產使用者→使用該車將創造高於A的評價的社會福利(1萬)。若交易達成,則總體社會福利將增加1萬。(帕累托改進)
2.達成交易的條件
2.1存在合作剩餘(P73):買方評價不低於賣方評價。(買賣方各自的評價為各自的風險值)(P74:風險值意味着雙方參加交易產生的最低收益,不低於二人現有的福利水平。)
2.2交易成本不足以阻礙交易進行。
3.財產法的另一重要功能是減少交易進行的阻礙,促進交易完成。(例如通過財產登記、產權檔案等制度披露風險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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