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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3 19:29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3年第28期,系最高法就该司法解释的简要解释。

详细的具体解释需要买同名书籍。

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3 19:29
目次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二、制定的基本原则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二)关于举证责任
    (三)关于证明标准
    (四)关于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五)关于证据共通原则
    (六)关于专家证据
    (七)关于书证提出命令
    (八)关于损失、费用等的酌定
    (九)其他规定
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3 19: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3月4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5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9月 1日起施行。《规定》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对于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现就《规定》的制定背景和意义、制定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3 19:30
一、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制定《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生态文明建设从理论到实践都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要步伐。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阐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对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重大战略部署。今年7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深入研究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形势任务,对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作出系统部署。《规定》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求,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裁判规则体系,保障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夯实守护绿水青山和增进民生福祉的法治防线。
    制定《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重要举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作为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系统规定了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开世界民事立法之先河,为世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中国方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作为民法典绿色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侵权责任编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对生态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规定》严格遵循立法原意,立足审判实际,深入研究、系统解决生态环境侵权民事纠纷案件中的证据规则问题,确保民法典绿色原则和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在审判实践中得到正确实施。
    制定《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丰富完善生态环境裁判规则体系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法院自2014年6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先后制定发布20余部司法解释,基本涵盖生态环境案件审理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但对作为实体与程序问题“结合部”“连接点”的证据问题,并无系统性、专门性规定。与一般侵权相比,生态环境侵权在证据方面存在一些突出特点:一是适用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生态环境侵权采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侵权人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二是事实认定的“专业壁垒”问题突出。生态环境侵权大多具有长期性、潜伏性、持续性、广泛性特点,造成损害的过程、因果关系链条比较复杂,案件事实所涉专门性问题较多,查明难度较大,对专家证据的依赖程度较高。三是“证据偏在”问题突出。诸如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对案件审理至关重要的环境信息,往往掌握在侵权人手中,被侵权人收集证据的手段不足,举证能力受限,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较为普遍。证据问题直接关系当事人权利保护和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公正性,而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在证据方面又存在上述突出特点,确需构建符合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特点和审判规律的证据规则体系。
    制定《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回应和满足审判实践迫切需要的重要举措。在历次环境资源审判疑难问题调研中,证据问题都是一线法官反映、讨论的焦点,比如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之异同,原告关于关联性的证明程度,过度依赖鉴定问题如何破解,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的意见如何处理,鉴定人能否邀请其他机构、人员完成部分鉴定事项,书证提出命令如何具体适用,损失、费用能否及如何酌定,等等。人民法院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和把握,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和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直接影响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需要深入研究并妥善解决。
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3 19:30
二、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合法性原则。贯彻落实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解决法律关于证据制度的规定在生态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具体适用问题,是制定《规定》的核心目标。在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合法性原则,坚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思考问题、拟定条文,严格就如何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解释。
    二是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立足审判实践,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效果意识,系统梳理生态环境侵权案件中证据方面的突出问题,深入研究其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设计条文内容,确保《规定》能够较好满足生态环境审判实践需要,切实解决证据方面的难点、堵点问题。
    三是重点完善技术性、操作性规则。严守司法解释功能定位,准确把握《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诉证据规定》)的适用关系,不追求体系的完整性,对于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规定。所拟条文紧扣法律规定的适用问题,推动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在当事人举证、证据调查收集、认定、采信等方面的规范化。
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3 19:30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34条,除引言外,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当事人举证、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证据共通原则、专家证据、书证、损失费用的酌定等内容。现择要解析如下:
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3 19:30
(一)关于适用范围
    《规定》第1条采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划分标准,明确了该司法解释所规范的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的范围,旨在方便人民法院立案、审判,方便当事人诉讼。在民法典施行前,通说认为侵权责任属于私益诉讼范畴,民法典扩展了侵权责任的范围,将公益诉讼纳入其中。为贯彻实施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修改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增加“公益诉讼”二级案由,在该二级案由项下增设“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三级案由,并在该三级案由项下增设“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3个四级案由;同时,在“侵权责任纠纷”二级案由项下增设“生态破坏责任纠纷”三级案由。
    基于此,《规定》第1条明确,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和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本《规定》;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包括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案由的规定,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包括私益诉讼、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3种类型的通常理解存在一定差异,故需要开宗明义予以明确,避免产生理解和适用上的混乱。
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3 19:30
(二)关于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被视为“民事诉讼的脊梁”,在民事证据规则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通说认为,举证责任分配具有法定性,民事实体法规范已经对举证责任分配作出了规定,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是适用实体法的过程,通过对实体法规范的分析发现法律确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而非创造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此即法律要件分类说中的规范说,为《民诉法解释》第91条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规定所采纳。《规定》亦采此说,严格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确定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3 19:31
1.关于原告的举证责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4个方面,原告需要对全部构成要件所涉案件事实举证证明。生态环境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类型侵权,其责任构成要件有所不同,相应要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也有特殊性。
    关于因果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主观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又规定了“违反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构成要件。主流观点认为,“违反国家规定”意味着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据此,《规定》区分生态环境侵权私益诉讼和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对原告的举证责任作出不同规定: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就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以及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危险承担举证责任;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应当就被告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或者有遭受损害的重大风险承担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除上述“违反国家规定”的区别外,基于侵权责任法的预防性原则,在未发生实际损害情况下,生态环境侵权私益诉讼的原告需要就有遭受损害的危险举证证明,这也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相对应;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由于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需要更高的保护门槛,故原告应当举证证明生态环境有遭受损害的重大风险,且这种风险应当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
1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3 19:31


    关于原告请求被告就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支付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费用,或者支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损失、费用,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生态环境侵权的专业性、复杂性,在侵权事实成立而损害赔偿数额或相关损失、费用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酌定,而不能仅以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为由不支持其关于损害赔偿或者损失、费用的诉讼请求。关于酌定的考量因素,《规定》第30条、第31条进行了明确,下文作进一步说明。
    关于关联性的证明。虽然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的被告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并不意味着原告对因果关系不承担任何举证义务。为防止滥诉,提高因果关系认定的准确性,原告应当首先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联系,即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并提交初步证据,这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
    关于原告对关联性的证明,2015年《环境侵权责任规定》(已废止)第6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8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规定(试行)》第6条均作出规定,内涵基本相同,《规定》第5条第1款在上述条款基础上作出统一规定。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故原告承担的这种提供证据的责任是行为意义而非结果意义上的,且只要证明被告行为可能导致损害发生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审判实践中,判断被告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是一个难点问题,对此,《规定》第5条第2款在充分总结审判经验基础上,明确了行为方式、污染物性质、环境介质类型、生态因素特征、时间顺序、空间距离等具体考量因素,为准确判断该问题提供有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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