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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共發了7篇帖子。

【新聞合集】民法相關新聞合集

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4 07:47
本貼主要負責收集各種民法相關的新聞和案例
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4 07:48
冷凍胚胎生子爭遺產,有繼承權嗎?丨說·法

融媒體編輯部 法治日報 2024-04-12 21:02 北京
近日,「情夫死後小三用冷凍胚胎生子爭遺產」事件引發熱議。據了解,當事男子溫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婚外情人在溫某死後到私營診所將此前冷凍的胚胎移植至體內,生下一名男嬰,並要求讓男嬰繼承相應遺產。最終,法院以證據不足且違反公序良俗,駁回相關訴訟請求。那麼,冷凍胚胎有繼承權嗎?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盈科(重慶)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婚姻家事法律事務部主任王整律師的專業解讀!
根據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本案中的冷凍胚胎,由於具有發育為生命的可能,屬於一種特殊物,但若從法律條文上來說,未有胚胎享有繼承權的規定。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如果該冷凍胚胎已健康成為嬰兒且符合相關條件,法律不能剝奪其應當享有的民事權利。需要注意的是,在本案中,法院最終駁回了訴訟請求,也是進行了多方面的考量。首先,認定冷凍胚胎嬰兒是否可以作為合法繼承人時,需要舉證該冷凍胚胎嬰兒的遺傳物質確實來源於被繼承人,與被繼承人有自然科學可認定的親緣關係;其次,需要舉證證明冷凍胚胎嬰兒的出生是建立在胚胎提供者(即權利人)的知情且同意下發生的,若無證據表明該冷凍胚胎嬰兒的出生經過胚胎權利人的知情及自願同意,不能認為是合法繼承人;最後,冷凍胚胎嬰兒的出生不能違反公序良俗,不能違反一般人的道德標準。這意味著,即使獨自利用冷凍胚胎技術懷孕生產,但違反了公序良俗,法院也極大可能會認定該冷凍胚胎嬰兒無法享有繼承權等民事權利。
策劃:楊新順 宋勝男
文字:李一鳴
視頻:李唯禕

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4 07:53
銀行卡90分鐘被盜刷283次誰之過?法院判決銀行對用戶損失擔責
法治日報 2024-04-10 07:01 北京

短短一個半小時內,李女士的儲蓄卡發生了283筆交易,金額均為1000元。李女士認為,銀行系統對盜刷異常交易未準確識別,未採取控制措施,故將銀行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283000元。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了李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李女士訴稱,這283筆交易均為發生在境外的第三方快捷支付,交易的對方帳號均一致。這283筆交易均為盜刷,銀行系統沒有準確識別該異常交易,未採取控制措施,而是按支付請求支付了資金。其掛失該銀行卡並報警後,向銀行索賠未果。
  銀行辯稱,銀行發放的銀行卡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在無法證明是否存在偽卡交易的情況下,李女士在密碼保管方面或有過錯,不排除其與他人串通的可能性。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女士在銀行申請開立銀行帳戶,銀行受理該申請後,為李女士開立涉案帳戶,雙方成立合法有效的儲蓄合同關係,該合同關係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亦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銀行作為李女士涉案帳戶的開戶行,負有保障李女士帳戶內資金安全、不被盜用的義務。
  根據《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第十條規定,商業銀行應就大額支付、可疑支付及時通知客戶。對開通簡訊或其他方式即時通知功能的客戶,應就每一筆支付交易即時通知客戶。通知信息中包含但不限於第三方支付機構名稱、交易金額、交易時間等;第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應將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合作業務納入全行業務運營風險監測系統的監控範圍,對其中的商戶和客戶在本行的帳戶資金活動情況進行實時監控,達到風險標準的應組織核查。特別是對其中大額、異常的資金收付應做到逐筆監測、認真核查、及時預警、及時控制;第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應對客戶通過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的交易建立自動化的交易監控機制和風險監控模型,及時發現和處置異常行為、套現或欺詐事件。
  據此,法院認為,在儲戶使用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交易,尤其在進行大額、可疑交易時,商業銀行的相應通知、審慎義務等亦為其保障儲戶帳戶內資金安全義務的重要內容。
  本案中,涉案283筆交易均為發生在境外的交易,且自第一筆交易發生至最後一筆交易結束之間的時間間隔不足90分鐘,交易金額均為1000元,交易的對方帳戶亦相同,與日常消費模式不符,明顯為異常、可疑交易。同時,李女士稱其未收到關於涉案283筆交易的通知,銀行雖不予認可,但未就此提交相反證據,在此情況下,應當認定銀行未適當履行其通知、審慎義務。
  綜上,銀行作為李女士涉案銀行卡帳戶的開戶行,其銀行交易系統未能準確識別該異常交易,在前述交易發生時以及交易發生後,均未對前述交易進行風險識別,亦未就前述交易向李女士發送提醒通知或進行核實,未適當履行其保證儲戶資金安全的合同義務,應對李女士的資金損失承擔違約責任。故李女士要求銀行賠償其帳戶資金損失283000元及相應利息損失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宣判後,銀行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判決現已生效。
  本案主審法官庭後表示,保障儲戶資金安全、不被盜用是銀行卡開戶行作為儲蓄合同當事人的義務。銀行卡盜刷案件審理的爭議焦點往往集中在銀行是否適當履行了保障儲戶資金安全義務。
  在有卡交易中,是否存在偽卡是查明事實的關鍵。在爭議交易發生前後的短時間內,一旦出現持卡人在其他位置使用銀行卡進行交易,再結合交易發生的時間間隔及空間距離,即可認定是否存在偽卡。因此,在偽卡盜刷情況下,持卡人發現銀行卡被盜刷後,應當立即持卡到就近的ATM機使用該銀行卡進行取現、轉帳等有卡交易並列印憑條,留下銀行卡使用記錄,用於證明存在偽卡交易,其後,立即將卡掛失並報警。
  在無卡交易中,因不存在偽卡盜刷的情形,此時認定銀行是否適當履行義務主要在於審查銀行是否做到了相應的審慎、通知義務。
  無卡交易中,銀行通過識別用戶登錄信息、銀行卡號、交易密碼、驗證碼、人臉識別信息、指紋驗證等方式核對交易是否為本人或授權交易。如證據顯示,銀行在識別交易信息時存在過錯,則應認定銀行對該盜刷行為的發生存在過錯,需對持卡人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如證據顯示,銀行核對了交易相關信息,在無其他特殊情況下,不能認定銀行過錯,亦不能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舉例,在另一起案件中,持卡人主張涉案交易為網絡盜刷,但銀行亦主張其準確核對了交易信息,對交易發生無過錯。後經法庭詢問,持卡人承認其在當時收到了詐騙簡訊,並點擊了簡訊中的連結,將收到的驗證碼輸入至該連結。在該案中,雖然相應交易為網絡盜刷,但持卡人對交易發生具有過錯,其要求銀行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雪泓 通訊員 劉雨
來源|法治日報
編輯|韓玉婷 劉丹 羅琪

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4 07:56
剝奪近親屬祭奠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治日報 2024-04-06 21:30 北京

文|余向陽 樊雨蘭 嚴琴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皆無祭奠權的明文規定。除了民眾普遍意識的爭論,在學界和司法界也都存在著一種觀點,即認為祭奠權純屬習俗道德規制範圍而拒絕將其納入法律調整範圍。筆者認為,「祭奠」這一根植於中國傳統的道德風俗理應進入法律規範的視野。「祭奠權」是人格權的一種,是民事主體基於近親屬關係產生的對死者進行祭奠的權利,作為逝者死亡最先知情的近親屬,負有通知其他親屬該事實的義務。由於生活矛盾隱瞞該事實且擅自處理逝者後事,違背民間殯葬善良習俗,致使另一方近親屬無法見到逝者的「最後一面」,造成不可逆的精神損害,侵犯了祭奠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基本案情及裁判結果


張某全系原告張某生、被告張某香之父,張某全於2021年10月27日去世。張某全去世後,被告張某香未通知原告張某生,就為張某全舉辦了葬禮並將遺體火化。2021年12月24日,原告從他人處獲悉其父張某全已經去世的消息後,找被告詢問,得知父親張某全已病故,但被告未告知張某全遺體狀態及喪葬情況,遂以祭奠權被侵犯為由提請訴訟,引發本案糾紛。  
   

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告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權。祭奠是人類共同具有、為表達對已經逝去的親人的哀思和懷念之情而舉行的活動。祭奠作為一種情感的寄託方式,已經成為我國各民族之間普遍存在的風俗習慣,它體現的是對親人的追思、對生命的尊重。本案中,原告張某生和亡者張某全是父子關係,被告張某香應該及時將張某全去世以及相關善後事宜告知原告,便於原告祭奠、弔唁,但被告未盡告知義務,其辯稱根據父親張某全的遺願不要原告到場,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行為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權益,故被告應當就未告知父親去世一事向原告賠禮道歉並就其造成的精神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原告對父親生活、身體情況一無所知,亦未採取積極的措施探望父親,該行為對父子、兄妹感情造成了影響,原告對此也負有一定責任。


鑑於被告在庭審中已陳述父親遺體的狀態及安放的具體地點,對於原告請求法院判決被告告知其父親遺體安放的具體地點及遺體狀態的訴請,法院不再處理。關於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本案具體情況,原告主張過高,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祭奠權的法律屬性
及應否受到法律保護


祭奠權到底是屬於法內空間還是法外空間,實踐中還是存在一定的爭議。很多人在答辯中也直接提出:「現行民法典規定的人格權僅列舉了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祭奠權並不在法律規定的人格權範圍內,現行法律也無祭奠權相關的法律規定,原告的訴請沒有任何法律依據。」① 


也有案例從民事權利、民事活動判定邏輯加以分析:「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片面追求自身權利,忽視他人權益,不盡基本義務,則有悖於權責統一的法律原則。孝順父母,尊重長者是基本的道德倫理觀念,對父母的贍養也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原告不主動聯繫二被告以探聽母親病情發展,而是坐等其他親屬主動告知其消息,表現出對自身享有的祭奠權存在明顯的漠視,對祭奠權受到損害持放任態度,其自身行為對母親去世給自己留下的遺憾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我國現行法律尚未明確規定在原告母親去世後,二被告負有法定義務通知原告。而實現對故者的祭奠權,按照我國傳統民俗習慣,原告雖在其母親去世時未能參加葬禮進行祭奠,但仍能選擇多種方式表達對母親的緬懷,因此一審法院沒有支持原告訴訟請求。」②


 由此可以看出,祭奠權尚未成為一種類型化的法定權利,有的作為一般人格權進行處理,有的以法律無明文規定和有其他救濟途徑等為由駁回原告訴請。


但筆者認為,祭奠權是在我國傳統的倫理觀念和民間風俗習慣背景下,基於近親屬身份產生的權利,包含權利人對逝者追思、悼念的精神利益,符合我國民法典保護的公民人身權益範圍,性質上屬於人身權的一種。另外,筆者通過對中國裁判文書網進行搜索,發現對此基本形成主流意見:祭奠權應受法律保護。③


逝者去世後,近親屬享有瞻仰遺容、參加葬禮、敬獻花圈等對逝者進行祭奠、弔唁的權利,且有商量安葬時間、安葬地點、墓碑署名權等權利,而在世近親屬之間負有相互通知的義務,保障近親屬對逝去親人的弔唁權和祭奠權是我國行之已久的民間殯葬善良風俗,是社會基本倫理道德,亦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倡導的理念。本案中,張某生和張某香是逝者張某全的兒、女,基於該關係,在精神利益上產生了「祭奠」逝者的人格權益,且應自由地享有這種人格權益,不應受到限制和妨礙。這種權益雖然未像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明確規定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但是該條第(二)款作了「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的規定,祭奠權益符合我國傳統的民事習慣和公序良俗對人格尊嚴的要求,與其他人格權益的特質和內涵相符,即祭奠權可歸類於該款中的其他人格權益。不論出於何種原因,與逝者存在近親屬關係的一方以限制、妨礙另一方行使祭奠權的形式造成對方精神痛苦或獲取其他相關利益,這種行為違背了公序良俗,作為正當的民事利益,在遭受侵害時應當依法得到保護。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時,可以參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第二款規定進行處理。


祭奠權的行使主體和權利順位


根據前述論述,受害人祭奠權受到侵害後,可以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第二款開放性條款主張權利,那麼祭奠權的行使主體如何界定?有無先後順位?


從中國傳統祭奠文化中可知,祭奠內容有治喪者通知親屬、朋友等見逝者「最後一面」、告知下葬時間及地點、墓碑署名、遺體骨灰等占有及處置等,體現了民間殯葬善良風俗、社會基本道德倫理觀念,是社會全體成員在公共生活中普遍遵循的道德準則和行為規範,是傳統民間習慣和社會公德的要求,也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所倡導的理念。我國民法典人格權獨立成編,全面強化對人格權的保護及對人格尊嚴的維護,祭奠權作為具有身份性特徵的人格權,屬於絕對權,根據可預見性原則,讓特定人享有祭奠權應能夠可預見。因此,與逝者有特定身份關係的自然人才能成為祭奠權的主體。那麼具體如何認定呢?


通過查閱有關判決書後,發現行使祭奠權的主體一般為近親屬,逝者的近親屬之間互相主張權利,如本案中哥哥主張妹妹侵犯其祭奠權,隱瞞父親死亡情況,導致其無法見到父親的最後一面。筆者認為,祭奠權的主體不限於逝者的近親屬,還應該包括逝者直系非近親屬、逝者子女的配偶或者逝者配偶的父母、與逝者生前形成事實收養關係及其他有撫養、贍養關係的親屬。對於對身份要求最高的祭奠權,如遺體的處理、骨灰的安置、安葬墓穴及墓碑署名等,可參照我國民法典關於遺產順序繼承的規定,按照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位,其他親屬為第三順位進行確定。而對於身份關係要求低的祭奠權,如死亡信息的獲取、「最後一面」的告別、掃墓等,可平等享有權利。


本案祭奠權的救濟


從權利主體來看,祭奠的權利,是實現死者近親屬人格利益的重要體現,近親屬的身份雖然隨著死者的死亡事實消滅,但是基於死者的內在人格或者精神利益,並未消失。就此而言,保護近親屬合法的祭奠權,實際是保護近親屬的精神利益。從權利客體來看,祭奠權的內容包括一系列權利義務,具體包括對死者死亡事實的知情權、對遺體進行告別的權利、妥善安葬死者的權利、對死者進行悼念的權利等,而祭奠權的義務包括通知死者近親屬死亡事實的義務、對遺體進行妥善保管的義務、不得妨害近親屬祭奠的義務等。上述權利客體系人格利益的體現,既然祭奠權是一種人格權,是一種基於近親屬與死者之間的身份關係而產生的人格利益,就不會因沒有履行某種義務而喪失。


本案中,被告辯稱原告在其父親病重期間未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也未時常探望老人,但這並不能成為被告侵犯原告享有祭奠權的抗辯理由。因為在死亡事實發生後,最先知道死者死亡事實及特別是照顧死者生活的近親屬有義務通知其他權利人關於死者去世的消息,以使其他祭奠權人能夠及時、順利參加祭奠儀式,不能由於相互之間的矛盾而剝奪其他近親屬的祭奠權,這不僅違背了民間殯葬善良習俗和社會倫理道德,使其他近親屬從情理上無法接受,也破壞了親情和睦。通知應採取通過一切可能採取的渠道和手段,窮盡所有方式方法方可免責。被告由於雙方之間及原告與父親之間的生活矛盾將父親去世以及相關善後事宜予以隱瞞,私自將父親的遺體火化,侵犯了原告的祭奠權,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權益,對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不可逆的傷害,結合原、被告之間的關係及被告存在一定過錯等因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


注釋
① 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2021)陝0113民初22425號民事判決書。
② 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2021)津0104民初17585號民事判決書。
③ 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以「祭奠權」為關鍵詞進行檢索,共得到裁判文書190份,排除以程序問題迴避實體問題處理的、與祭奠權沒有實質聯繫的裁判文書和裁定書,共得到有效樣本127份,基本全部認同了祭奠權利的存在,只是在結果處理上存在差異。

余向陽 江西省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高級法官
樊雨蘭 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員額法官
嚴  琴 江西省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員額法官


來源|法治日報
編輯|王芳 朱雨晨 岳錸



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4 07:57
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離婚時如何確權?
法治日報 2024-04-07 07:16 北京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了未成年子女名下,離婚時產權應如何認定?近日,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案,一對夫妻在起訴離婚後請求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但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申請產權確認。
  
法院查明,趙某甲、劉某某原系夫妻,婚生女為趙某乙。趙某甲與劉某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出資購買了一處房產,並於2009年9月14日將涉案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婚生女趙某乙名下。
  
2018年1月18日,趙某乙出具聲明一份,同意將其名下的涉案房產賣掉,所得全部款項,由其父母平分。2020年7月30日,臨淄區法院經調解同意趙某甲與劉某某離婚,同時根據協議將原登記在婚生女趙某乙名下的房產歸趙某甲所有。
  
2020年11月5日,因趙某乙遲遲未履行過戶手續,趙某甲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趙某乙將涉案房產過戶到其名下。2021年4月20日,臨淄區法院依法支持了趙某甲訴訟請求。該判決生效後,趙某乙申請了再審及上訴,經審理後均維持原審判決。
  
法院認為,不動產權屬登記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但無論是不動產權屬證書,還是不動產登記簿,均只具有推定證明力。本案中的房屋雖登記在趙某乙名下,但房屋的真實產權情況應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確定。在2020年7月30日趙某甲與劉某某調解離婚時,雙方均同意將案涉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因此可以綜合認定涉案房屋雖然登記在趙某乙名下,但並非系其父母贈與其該房產的真實意願,故趙某乙並非真實房屋權利人,涉案房屋應作為趙某甲與劉某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予以分割處理。
  
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房屋產權應根據真實意思表示確定


法官庭後表示,不動產物權登記產生的是將登記記載的權利人推定為真正權利人的效力,分為對外效力和對內效力。對外效力是指根據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不動產物權經過登記後,善意第三人基於對登記的信賴而與登記權利人發生的不動產交易行為應受到法律保護;對內效力是指在權利人與利害關係人之間,應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確定真正的權利人。
  
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根據不動產登記生效主義原則,應推定屬於未成年子女的個人財產,而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產權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並不能簡單地推定房屋的真實產權人是未成年子女,如果離婚時夫妻雙方主張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則需要舉證證明在購買房產時的真實意思不是為贈與未成年子女,而是出於其他原因將房產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否則,離婚時法院一般會認定成立贈與關係。對此,無論是認定產權歸屬於未成年子女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均應當結合房屋的購買時間、產權登記時間、購房款支付和購買後的使用情況、當事人的舉證情況等,綜合判斷夫妻雙方購房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予以認定。
  
民法典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人民法院首先將不動產權屬登記及證書當作真實的來對待。對方如果有異議就責令其提出反證;如果異議方舉出反證,證明不動產權屬登記及證書的記載確有錯誤,登記的記載就被推翻,人民法院就應直接根據反證認定爭議財產的物權歸屬。因社會生活的複雜性,可能由於當事人方面的原因,或是登記機構的錯誤,導致不動產權屬登記權利人可能與真實權利人不一致,因此決定了不動產權屬登記不具有絕對的證據力。發生不動產權屬糾紛時,如果非登記當事方提供的證據能夠證實不動產權屬登記錯誤,其實際為真實權利人,此時人民法院就應支持其確認享有物權的訴求。
  
法官提醒,實際生活中,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房屋後,可能基於各種因素的考慮而將房屋產權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房屋的真實產權人未必是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應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來確定真正的房屋權利人。綜合分析房屋的購買時間、產權登記時間、購房款支付和購買後的使用情況、當事人的舉證情況等因素,審查夫妻雙方在購買房屋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真實意思確實是將購買的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時應將該房屋認定為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由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暫時管理;如果真實意思並不是將房屋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時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比較適宜。

作者|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梁平妮 通訊員 成志宇 王莎
來源|法治日報
編輯|韓玉婷 季天 劉旭雨

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4 08:08
小額網貸利息不合法就不用還了?法官講解四個誤區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家住鶴壁淇縣的張某某通過「某某分期」網上小額貸款APP與廈門某融資公司簽訂《個人信用消費貸款合同》,向該公司借款4800元,約定借款期限12個月,年利率為24%,同時由廈門某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約定如張某某未按時償還借款,將由廈門某擔保公司代為償還。
當日廈門某融資公司放款。2023年1月,張某某未按照約定償還本金及利息,廈門某擔保公司按約替其代償後,又將該筆債權轉與鄭州某諮詢公司,並向張某某履行了通知義務。後鄭州某諮詢公司將張某某訴至淇縣人民法院。


裁判結果

淇縣人民法院收到案件後,按照規定向被告張某某送達開庭手續,同時向其說明本案情況。張某某對借款並無異議,表示願意調解,隨後法院工作人員向原告鄭州某諮詢公司轉述了張某某的調解意願,原告表示同意調解,並答應隨後聯繫張某某協商調解意見。
當日雙方達成調解意見,張某某當場償還本金利息共計3500元,原告鄭州某諮詢公司向淇縣人民法院申請撤訴,法院予以准許。


法官說法

近期人民法院受理多起小額貸款公司案件,部分當事人存在多個認識誤區,認為小額網上貸款只要拖著時間長了就不用還。法官提醒,這種認識是錯誤的。
誤區一:小額貸款不上徵信不還影響不大。眾多小額貸款案件中,確實存在很多借款公司的逾期記錄並不與徵信系統聯網,所以在逾期未還的第一時間並不會影響借款人的徵信,但是相關案件一旦起訴,法院作出有效判決,出借人申請強制執行後,就有可能被法院列為失信執行人,一樣會影響借款人徵信。
誤區二:出借人追要欠款成本過高可能不追債。部分借款人認為,出借人遠在其他省份,如果起訴,出借人不但支出很多費用例如車旅費、住所費、餐費等,而且還有極大時間成本,所以出借人不會主張這些小額借款。但是目前河南省法院已經全面開通了網上庭審,當事人只要提出網上庭審申請,法院准許後當事人就可以在家打開手機、電腦足不出戶開庭,大大降低的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所以出借人通過網上庭審進行訴訟成本並不高。
誤區三:換掉手機號碼出借人就找不到「我」。部分借款人借款逾期後,會採取卸載APP,更換手機號等行為來逃避出借人的催債,認為找不到「我」就不用還款,但此種認識是錯誤的,貸款平台留存有借款人申請貸款時填寫的基本信息、緊急聯繫人信息、出具的身份證照片、簽訂送達地址確認書等信息,出借人依據上述信息後通過法律程序主張借款,法院一般都會予以支持。
誤區四:利息不合法不用還。大部分網上貸款平台在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協議時都會約定較高的利息,部分借款人認為利息約定過高違法,所以利息不用還,但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例如,目前2024年3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為13.8%,意味著即使雙方約定的利率過高,也僅僅是超出13.8%的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借款人依然要支付13.8%的利息。溫馨提示廣大群眾要樹立合理的消費觀念,量入為出,適度消費,消費支出應與自己的收入相匹配,儘量避免超前消費。即使逾期也不要逃避,可以積極與出借人協商調解,採取延長還款期限、提供擔保等方法積極履行還款義務,以規避不必要的風險。


來   源:淇縣法院、豫法陽光。

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4 08:09
最高法院司法觀點:逾期還款利息計算的截止時間

關於逾期還款利息計算的截止時間

因法律無明確規定,司法裁判中存有很大爭議,具體有以下四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逾期還款利息應計算至貸款人起訴之日止;第二種觀點認為,逾期還款利息應計算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第三種觀點認為,逾期還款利息應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屆滿日止;第四種觀點認為,逾期還款利息應計算至借款償付完畢之日止。我們認為逾期還款利息的性質為逾期還款的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借款人在清償借款之前其違約的狀態一直持續之中,應當由借款人承擔直到全部清償之間的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至於《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義務,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經明確了計算方法與標準,與逾期利息的計算並不衝突也不重複,兩者可以分別適用。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相關司法案例裁判


案號:(2021)冀04民終232號
其次,關於逾期還款利息計算的截止時間,一審判決未予明確,僅有利息給付的起點,沒有止付時間,因為雙方約定了借款期限,上訴人邯鄲市瑞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逾期還款利息的性質屬於逾期還款的違約金,在清償借款之前其違約的狀態一直在持續之中,故借款人應承擔直到借款全部清償之間的違約金即逾期利息。


案號:(2017)兵12民終47號

二、逾期還款利息計算的截止時間問題。上訴人開源公司主張,2016年11月1日之後的逾期利息應當計算到被上訴人借款實際償付之日止而不是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本院認為,人民法院的職責就是根據當事人爭議的事實判明是非曲直,進行確認,確定一個履行期限,要求借款人必須按此期限履行義務,這是法律的強制力所在。借款人如不按此期限履行義務,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不需要同時再支付逾期利息。一審法院將逾期利息計算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並無不妥,亦未違犯法律強制性規定,應予維持。因此,上訴人主張要求支付逾期利息計算的截止時間為實際償付之日的請求不予支持。


案號:(2016)鄂0204民初654號

4、關於逾期還款利息計算的截止時間,原告東楚投資公司在起訴時暫計算至起訴日2016年7月20日,並未明確表明放棄對2016年7月21日後的逾期利息的追償,且原告在庭審時進一步明確其該項訴訟請求為被告戴漢清立即支付逾期還款利息(以300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計算,自2014年4月27日起至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被告清償借款之前其違約狀態一直持續,應當由被告承擔直到全部本金清償前的逾期利息,故兩被告應當支付自2014年4月27日起至全部本金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還款利息(以月利率2%為標準)。案號:(2011)紹諸商初字第1086號約定違約金和逾期還款利息計算的截止時間應確定為本案判決確定的給付日止,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方某支付借款本金自本判決確定的給付日起至還清日止的違約金或逾期還款利息的訴請,於法相悖,應予駁回。


轉自:民事法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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