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對關係的共識,是指因為這個關係的存在,你們各自所需要遵守的一些沒有這個關係的其它人並不需要遵守的約定。
你們以後會經常發現,正是這些特殊約定在得到執行的事實,在不斷給你們「這個關係確實存在」的實在證明,擊退你們各種「形同陌路」的自我懷疑——很多時候這甚至是唯一的依據,是你在痛苦的流沙里能夠得着的唯一繩索。
而同樣的,這些特殊約定沒有得到執行,也就可以給你一個明確的證明——你們的關係的特殊性,或者說這關係本身,已經結束了。
舉個例子——約定每天互相說晚安。
雷打不動,每天互相說晚安。只要這晚安禮還在繼續,那麼無論你們關係有多麼糟糕,剛剛有多大的矛盾,都表示你們的關係還在得到最基本的遵守,對方還在做最基本的努力。一切還可以按照「彼此有愛」的前提來考慮和商量。
不用任何人來提醒,到時候你們聽到這一聲晚安,自然就會得到最基本的溫暖。這溫暖自然而然的會喚起愛的情緒,把人的思維轉向良善的方面。這雖然不一定意味着問題肯定得到解決,但已經是其得到解決的最好條件了。
這就叫愛的基本約定,這是愛的實踐里最基本、也是最首要的部分。
它往往是自然而然的自發形成的,所以一般人沒有意識到它的存在。例如,彼此表白之後改以暱稱或者彼此專用的稱呼用於私下互相稱呼,就是一種無形的基本約定;一些日常相處形成的常規——例如「一方總是會騎車接另一方下班」或者「雙方總是會一起吃晚飯」也是這種無形的基本約定。
但這些沒有基本法保護的自發的基本約定,本質上並沒有「只要有愛就必須得到遵守」的明確共識來保護,於是它們很容易就被一時忙碌、一時走神而被忽略,甚至被一時誤會而干擾。發生一次就有遺毒,漫不經心的任其反覆發生,你們的關係就會劇毒攻心,藥石罔效,毒發身亡。
所以,你們有必要對基本約定本身有明文的、自覺的規定。以下就是一些關於基本約定的原則指引:
1)基本約定必須足夠清晰而沒有爭議。
很多人會想要趁機在這裏加入「只准喜歡我一個」、「永遠不能背叛我」、「永遠對我好」這類條目,但這些條目卻是沒有清晰定義的。一旦把這些條目加入基本約定,那麼一定會引發無窮無盡的關於是否得到履行的爭議。
這些爭議即使不是不能解決,至少也要消耗大量的精力和成本,更何況有一些很難解決。不能解決的這些就會一直遺留在關係之中,成為天氣一變就發出劇痛的病灶。天氣變涼這裏疼,天氣變熱哪裏疼,只要兩個就可以讓你每天睜眼疼到閉眼,這樣這感情還有什麼活下去的機會嗎?
所以,絕對不要使用定義不清、驗收標準不明或者驗收成過高的約定。而要用「說晚安」、「用專屬稱呼」這類操作成本低、檢驗陳本低而又邏輯上不存在爭議的約定內容。
你如果有更複雜、更宏大的訴求,你可以藉助別的工具努力,但這不能藉助「基本約定」這個工具來完成,這就像螺絲刀只能拿來裝卸螺絲,不能拿來當撬棒幫你撬門開箱子,硬要搞隨時門也撬壞、螺絲刀也報廢。
這一條錯誤絕不能犯,否則對自己的親密關係不但不是保障和祝福,反而是巨大的詛咒。
從原則上,帶上這些要求,基本約定在本質上就成了禮儀,即愛的禮儀。履行基本約定,其實是一種行禮如儀。
禮儀本質上是一種規定實踐細節的SOP,所以不要把基本約定設定為一堆「不得如何如何,應該如何如何」的規範性約定,而應該直接約定規定程序、指定操作,以便保持它的簡單和毫無歧義,杜絕一切不必要的爭議可能。
2)基本約定必須輕省。
基本約定不要使用任何涉及巨大成本的內容,這不僅僅包括時間成本,體力成本,還包括潛在的風險成本——例如,你不能跟一個會計約定「愛我就每天從公賬上轉給我一分錢」,這看似經濟成本很低,操作成本也不高,但是很顯然法律風險成本巨大。
因此基本約定不應該有任何公序良俗方面的觸犯,這是不言而喻的。
也不要層層疊疊約定五六條七八條,更不必說十幾條了。
3)要設立補救措施。
任何約定,只要附加「持之以恆」的要求,就沒有所謂的「萬無一失」可言。因為凡物不是神,別說是人類,哪怕是機械、計算機,也一樣會有失誤、失靈的時候,所以儘管基本約定極其輕省,也一定要設立足夠強健的補救機制。
完整的約定不但包括要如何做,也要包括沒有做到要如何補救。
沒有做到約定部分,但依照約定進行了補救,約定仍然可以毫不勉強的被認為被完整的完成了。
你甚至可以對補救沒有完成再設定補救的補救,以進一步鞏固這至關重要的約定的可履行度。
可履行度越高,它未被履行說明的問題就越徹底。
可以這麼說——這個基本約定未被履行,尤其是經過提醒後仍然未被履行(注意這不僅僅是指沒有行禮,還包括沒有對未能行禮作出約定的補救),這就是關係終結的絕對有效的信號。
在你將來迷茫猶豫的時候,這個分明的信號對你有多大的意義,你到時候會體會到的。
為了達到這個目的,補救措施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a)它必須是力所能及的。
不要搞成「沒說晚安就去登陸月球」,這看似一句廢話,但有很多人犯這種初級錯誤——想要用可怕的補救措施來威嚇對方,避免對方輕易的失約。這解決不了人類天生的不穩定性帶來的失約問題,只會把這種不可避免的失約惡化成「不但失約而且不做補救」的毀滅性災難。
b)它需要比約定本身的客觀代價高。
很顯然,這不能形成倒掛關係,不能是「如果你跑不到三公里,就可以拿跑十步補救」這種荒唐的設計。
這看似一句廢話,但實際上有很多新手犯這種初級錯誤——ta們以為這是仁慈,心疼對方已經失約的痛苦,想要只要求對方象徵性的補救一下就趕緊恢復親密如初。
這不是仁慈,而是鄉願。因為這樣做,把原本已經足夠輕省的基本約定的價值進一步的掏空了,實際上污染了對方的長期努力。
這客觀代價不能是錢或者某種象徵性的禮儀,而應該是與權勢地位沒有關係的某種實在的勞累——例如跑一千米這類。
如果是「罰錢」,那麼對方經濟越富裕,這種補救就會越輕佻,失去實際意義。
如果是象徵性的禮儀——例如鞠躬道歉、下跪道歉之類,那麼對方越無廉恥受益越大,反而是一種促人惡化的錯誤刺激。
這類補救措施最好是時間性的或者體力性的,因為時間對所有人一視同仁,身體對所有人接近平等,這就是「客觀代價」的意思。
了解了這些規範,你還要稍安勿躁,因為無論多麼正確的東西,仍然有如何引入現實的執行成本問題。
接下來我們要談如何引入這樣的約定。
(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