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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合集】2015民诉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文章合集

1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6-1-8 07:28

三、关于举证时限问题

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提供将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证据规定》在我国第一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经过十几年审判实践的检验,其基本原则被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所肯定,正式吸收到法律之中。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在《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基础上,通过总结《证据规定》实施以来的审判实践经验,对举证时限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与《证据规定》相比,新民事诉讼法解释中的举证时限制度存在比较大的变化和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举证期限上的变化。

举证期限是举证时限制度的基础,举证期限的确定也是举证时限制度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举证期限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诉讼的期间,法律对举证期限的规定,意味着当事人负有遵守期间、在期间内完成举证的法定义务。

根据《证据规定》第3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在举证通知书中明确举证期限及逾期举证的后果,即在受理诉讼的阶段确定举证期限。但在案件受理时指定举证期限,双方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时间不一致,当诉讼中出现追加当事人等复杂情况时,会导致程序操作上的不便。而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4项的规定,“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通过要求当事人证据交换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这意味着审理前准备是所有第一审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而在审理前准备阶段,特别是双方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指定举证期限,由于双方期限届满时间相同,也便于诉讼程序的操作。基于上述原因,新民事诉讼法解释改变了《证据规定》的做法,在第99条将确定举证期限的时间修改为审理前准备阶段,以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第4项的规定,更好地满足审判实践的要求。此外,考虑新民事诉讼法解释与《证据规定》相比,举证期限的起算点从受理时变更为审理前准备阶段,因此将《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规定的“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不少于三十日”修改为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不少于15日,从总的时间来看,举证期限在时间上未必会缩短。

啊啊是谁都对 2026-1-8 07:29

2、逾期举证后果上的变化。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是举证时限制度的核心,也是举证时限制度发挥其价值功能的关键。《证据规定》对于逾期举证的后果,采取了以证据失权为原则、以不失权为例外的立场,逾期举证的后果只有失权和不失权两种情形,缺少缓冲的环节,在“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向“证据适时提出主义”转变的过程中显得过于严厉。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针对《证据规定》中举证时限制度在施行中存在的问题,采取了以不失权为原则、以失权为例外的思路,区分情况分层次设置举证时限后果。

新民事诉讼法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在第102条中从以下几个方面对逾期举证的后果进行规定:其一,根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主观过错程度,适用不同的责任和后果,即: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原则上发生证据失权后果,但该证据涉及基本事实的证明的,不失权但要训诫、罚款;对于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的,不发生证据失权后果,人民法院应采纳证据但应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司法解释第102条中“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是指逾期提供的证据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证明价值,而是否具有证明价值需要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而不能仅依当事人的主张来确定。需要指出的是,证据失权后果属于证据法上的责任,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与基本事实有关的,虽然不产生证据法上的不利后果,但其拖延诉讼的行为实质上对民事诉讼造成妨害,因此产生诉讼法上的不利后果,即人民法院应当对逾期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处以训诫、罚款。其二,无论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基于什么程度的主观过错,均不能免除向对方当事人赔偿相应损失的责任。对方当事人要求其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这种赔偿损失的责任,并非诉讼法上的责任,其性质上属于私法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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