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海金緯機械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緯公司)與瑞士瑞泰克公司(RETECH Aktiengesellschaft,以下簡稱瑞泰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於2006年9月18日作出仲裁裁決。2007年8月27日,金緯公司向瑞士聯邦蘭茨堡(Lenzburg)法院(以下簡稱蘭茨堡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該仲裁裁決,並提交了由中國中央翻譯社翻譯、經上海市外事辦公室及瑞士駐上海總領事認證的仲裁裁決書翻譯件。同年10月25日,蘭茨堡法院以金緯公司所提交的仲裁裁決書翻譯件不能滿足《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第四條第二點關於「譯文由公設或宣誓之翻譯員或外交或領事人員認證」的規定為由,駁回金緯公司申請。其後,金緯公司又先後兩次向蘭茨堡法院遞交了分別由瑞士當地翻譯機構翻譯的仲裁裁決書譯件和由上海上外翻譯公司翻譯、上海市外事辦公室、瑞士駐上海總領事認證的仲裁裁決書翻譯件以申請執行,仍被該法院分別於2009年3月17日和2010年8月31日,以仲裁裁決書翻譯文件沒有嚴格意義上符合《紐約公約》第四條第二點的規定為由,駁回申請。
2008年7月30日,金緯公司發現瑞泰克公司有一批機器設備正在上海市浦東新區展覽,遂於當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申請執行。上海一中院於同日立案執行並查封、扣押了瑞泰克公司參展機器設備。瑞泰克公司遂以金緯公司申請執行已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為由提出異議,要求上海一中院不受理該案,並解除查封,停止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