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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資料庫】(民事訴訟法)指導性案例和公報案例集錦

17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4-8 12:58

 指導性案例251號


  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與山東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執行實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5年4月7日發佈)


  關鍵詞 執行/執行實施/知識產權/提級執行/執行和解


  執行實施要點


  1.行為類執行案件中,存在被執行人繼續實施所涉侵權行為、涉及多起跨區域重大關聯案件、需要上級人民法院統籌協調等情形,導致案件自執行立案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完畢的,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提級執行、督促執行等方式,推動案件執行。


  2.對於拆除涉知識產權侵權生產設備等行為類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在充分保障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可以引導雙方達成和解,以被執行人支付技術許可使用費等形式代替拆除相關生產設備,促進相關生產設備的合法利用,實現雙贏多贏共贏。

啊啊是谁都对 2025-4-8 12:58

 基本案情

  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與山東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術秘密糾紛一案,最高人民法院於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最高法知民終541號民事判決:山東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某化工公司)等立即停止銷售使用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某化工公司)的案涉技術秘密生產的三聚氰胺產品、銷毀項目中案涉設備(銷毀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拆除有關設備中包含案涉技術秘密的部分)和持有的案涉技術秘密資料,並連帶賠償四川某化工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人民幣9800萬元(幣種下同)。因山東某化工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四川某化工公司申請強制執行。

  本案由四川天府新區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執行過程中,經過網絡查控、劃撥,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完畢,但判決確定的停止銷售侵權產品、銷毀侵權設備及技術資料的行為義務,被執行人一直未主動履行。並且,銷毀案涉生產設備的難度極大:設備涉及上萬個精細零件,不易精確鎖定拆除範圍;設備具有易燃易爆屬性,操作不當易引發嚴重化工污染;國內具備相關拆除資質的公司極少,且從未有過類似拆除作業的先例;設備地處外地,需要進行跨區域協調。同時,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在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還存在3起關聯案件,均系由本案所涉侵權行為引發的糾紛。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行為義務與本案相同,被執行人亦未履行;由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兩起案件訴訟標的高達6億元。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本案予以督辦,對本案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執行進度節點,進行統一指揮、調度、管理;牽頭組織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提級執行等執行方案,根據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同時結合本案的特殊情況,引導當事人達成和解,明確「一攬子」解決當事人在四川、廣東共計4起關聯案件的執行工作思路。之後,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提級執行,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被執行人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及山東省相關部門多次召開座談會,引導當事人最終達成包含被執行人支付技術許可使用費、侵權賠償款、案涉設備繼續生產經營等主要內容的執行和解協議。

啊啊是谁都对 2025-4-8 12:58

執行結果


  2024年1月28日,四川某化工公司與山東某化工公司達成和解並簽訂協議,「一攬子」解決本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執行的1起案件、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中的2起案件。2024年8月,山東某化工公司將和解協議約定的4.4億元全部匯入申請執行人指定賬戶。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4年8月28日作出(2023)川01執4918號通知書,本案執行完畢。


  執行理由


  本案為知識產權領域行為類執行的疑難複雜案件,採取何種執行方式和策略引導、促成執行和解,推動矛盾糾紛「一攬子」化解,實現雙贏多贏共贏,是推動本案依法妥善處理的關鍵。


  其一,關於執行方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上級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限期執行,也可以指令轄區內其他人民法院執行或者直接提級由本院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2020年修正)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下級法院長期未能執結的案件,確有必要的,上級法院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與下級法院共同執行,也可以指定本轄區其他法院執行。」本案中,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在廣東、四川另有3起重大關聯案件,申請執行人向法院表達了希望一體化解所有糾紛的意願。同時,被執行人與侵權設備均在外省,強制拆除案涉生產設備專業要求高、國內沒有拆除先例、安全風險大。因此,依靠原執行法院的力量,開展跨省、跨部門協調顯然具有較大難度,難以保障執行的效率和效果,有必要通過提級執行等方式,推動案件順利、高效辦理。


  其二,關於執行措施。作為執行依據的(2022)最高法知民終541號民事判決明確,銷毀有關設備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拆除。從本案的具體情況看,簡單直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並非最佳方案。案涉設備具有易燃易爆屬性,拆除具有極強的專業性,操作不當會引發嚴重化工污染;強制拆除案涉設備將導致企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且會影響相關產業鏈,對企業生存、職工就業和當地經濟發展都會造成一定影響。而案涉生產設備具有可持續生產的條件,不屬於需要淘汰的落後產能,如能得到許可,則可以合法繼續使用,有利於實現物盡其用,既能維護侵權企業的生存、保障企業職工的就業,也能實現知識產權權利人利益的最大化,無論是經濟效益還是社會效益,顯然都更好。並且,通過支付侵權賠償款並就繼續實施支付技術許可使用費,從而取得合法使用有關技術設備的授權,同樣能夠實現裁判要求和維權目的,是技術類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需要特別注重採取的執行措施。鑒此,人民法院加強協調,通過多方聯動、多案協同等方式,找准利益平衡點,引導雙方達成和解,通過協商確定技術許可使用費等,為權利人提供依法收取技術許可使用費的「積極價值」,代替強制拆除侵權設備的「消極價值」,促成案涉生產設備合法、持續利用。

啊啊是谁都对 2025-4-8 12:58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7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2020年修正)第74條第2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8〕3號,2020年修正)第1條、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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