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結果
2024年1月28日,四川某化工公司與山東某化工公司達成和解並簽訂協議,「一攬子」解決本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執行的1起案件、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中的2起案件。2024年8月,山東某化工公司將和解協議約定的4.4億元全部匯入申請執行人指定賬戶。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4年8月28日作出(2023)川01執4918號通知書,本案執行完畢。
執行理由
本案為知識產權領域行為類執行的疑難複雜案件,採取何種執行方式和策略引導、促成執行和解,推動矛盾糾紛「一攬子」化解,實現雙贏多贏共贏,是推動本案依法妥善處理的關鍵。
其一,關於執行方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上級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限期執行,也可以指令轄區內其他人民法院執行或者直接提級由本院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2020年修正)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下級法院長期未能執結的案件,確有必要的,上級法院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與下級法院共同執行,也可以指定本轄區其他法院執行。」本案中,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在廣東、四川另有3起重大關聯案件,申請執行人向法院表達了希望一體化解所有糾紛的意願。同時,被執行人與侵權設備均在外省,強制拆除案涉生產設備專業要求高、國內沒有拆除先例、安全風險大。因此,依靠原執行法院的力量,開展跨省、跨部門協調顯然具有較大難度,難以保障執行的效率和效果,有必要通過提級執行等方式,推動案件順利、高效辦理。
其二,關於執行措施。作為執行依據的(2022)最高法知民終541號民事判決明確,銷毀有關設備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拆除。從本案的具體情況看,簡單直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並非最佳方案。案涉設備具有易燃易爆屬性,拆除具有極強的專業性,操作不當會引發嚴重化工污染;強制拆除案涉設備將導致企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且會影響相關產業鏈,對企業生存、職工就業和當地經濟發展都會造成一定影響。而案涉生產設備具有可持續生產的條件,不屬於需要淘汰的落後產能,如能得到許可,則可以合法繼續使用,有利於實現物盡其用,既能維護侵權企業的生存、保障企業職工的就業,也能實現知識產權權利人利益的最大化,無論是經濟效益還是社會效益,顯然都更好。並且,通過支付侵權賠償款並就繼續實施支付技術許可使用費,從而取得合法使用有關技術設備的授權,同樣能夠實現裁判要求和維權目的,是技術類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需要特別注重採取的執行措施。鑒此,人民法院加強協調,通過多方聯動、多案協同等方式,找准利益平衡點,引導雙方達成和解,通過協商確定技術許可使用費等,為權利人提供依法收取技術許可使用費的「積極價值」,代替強制拆除侵權設備的「消極價值」,促成案涉生產設備合法、持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