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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資料庫】(民事訴訟法)指導性案例和公報案例集錦

17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4-8 13:00

指導性案例256號

  重慶某實業有限公司與重慶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潘某執行實施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5年4月7日發佈)

  關鍵詞 執行/執行實施/大量車位/業主優先/分零拍賣

  執行實施要點

  人民法院處置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大量車位時,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的規定,在依法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同時,首先滿足小區業主的需要,綜合考量所涉車位性質、小區車位配比、當事人合法權益等因素,制定切實可行的分零拍賣等處置方案。

  基本案情

  重慶某實業有限公司與重慶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潘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1月7日作出(2021)渝0192民初442號民事判決:重慶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某建築公司)向重慶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某實業公司)支付貨款人民幣433.05萬元(幣種下同)及相應資金佔用費126.69萬元;潘某對重慶某建築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被執行人重慶某建築公司、潘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重慶某實業公司於2022年3月18日向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首次查封了被執行人潘某名下位於重慶市江北區某小區的車位,共計73個。案涉車位所在的小區建成於2004年,小區有5棟樓房,共計445套住房,住房與車位配比約為1:0.3。案涉73個車位均為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位處於承租人租賃使用狀態。案涉車位由被執行人潘某於2009年一次性購買取得。潘某目前並非小區業主。車位被查封後,被執行人仍未履行義務,重慶某實業公司向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申請進行處置。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的立法精神,為首先滿足業主需要,同時確保案涉車位能夠順利拍賣成交,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決定,在車位整體拍賣和分零拍賣兩種處置方式中優先採用分零拍賣的處置方式,並在具體實施方案上作了進一步細化。具體而言:(1)針對小區業主開展拍賣,每戶業主只能競買一個車位。若仍有車位流拍的,針對不特定競買人再次開展拍賣;(2)作為車位承租人的業主符合競拍資格的,在同等條件下對租用車位享有優先購買權。

  執行結果

  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於2022年6月15日作出(2022)渝0192執737號之八執行裁定,對73個車位進行拍賣。在針對小區業主的拍賣過程中,案涉車位成交61個,成交均價為8.53萬元,剩餘車位在針對不特定競買人拍賣過程中全部成交,成交均價為8.46萬元。成交後,人民法院出具拍賣成交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完成相應車位的過戶手續。拍賣案款扣除相應稅費後,已全部支付給申請執行人。

啊啊是谁都对 2025-4-8 13:00

執行理由

  本案依法規範執行的關鍵在於如何處置案涉大量車位。

  其一,車位的處置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該規定體現了對業主權益予以優先保護的立法價值取向。本次司法處置涉及大量車位,應當根據上述立法精神,綜合考量案涉車位性質、小區車位配比、當事人合法權益等因素,制定合理的處置方案,既要實現財產價值最大化、依法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落實民法典相關規定精神,依法保障大量小區業主的合法權益。

  其二,關於對案涉車位進行整體拍賣還是分零拍賣的問題。本案中,小區的住房與車位配比約為1:0.3,車位緊張,且擬拍賣車位均處於由小區業主租賃使用狀態。從首先滿足業主需要的角度出發,對案涉車位的處置宜採取分零拍賣的方式。如果進行整體處置,通常只有一個競買人競買成功,即便該競買人是業主,也將導致大量車位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難以得到保障,大量無車位業主的購買車位需求難以得到滿足。

  其三,關於競買人範圍和順序的問題。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不僅包括業主對車位享有優先購買、優先承租以及優先使用等權利,還蘊含當業主的合理需求未被滿足時,不能將車位任意處置給業主以外的第三人。當然,在「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的基礎上,應當準許將車位出售給業主以外的第三人,既有利於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也避免對被執行人權益造成不必要影響。因此,在具體拍賣環節上,優先由小區業主參與競買,拍賣流程結束後,有流拍車位的,再針對業主以外的不特定競買人開展競拍,兼顧保護小區業主、勝訴當事人與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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