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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資料庫】(商法)指導性案例和公報案例集錦

3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22:06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破產管理人所提出的債務人面臨的相關問題真實存在,如企業賴以生存的酒精生產許可證滅失,則該企業的核心資產將不復存在,重整亦將失去意義。因債務人目前沒有足夠的資金供管理人使用,由投資人先行投入資金進行試生產可以解決重整過程中企業所面臨的困境,亦能使企業資產保值、增值,充分保障債務人及債權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穩定,更有利於重整後企業的發展。破產管理人的申請,符合破產保護理念,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應予以准許。
  關於是否允許投資人試生產的問題,法院在作出決定前,主要考慮了以下因素:
  一、試生產的必要性
  首先,破產企業面臨著嚴峻的形勢:一是蘇醇公司面臨停產停業後酒精生產許可證脫審、生產資格將被取消風險,且該資質滅失後難以再行獲得,重整也將失去意義;二是該企業還面臨環保、消防驗收、機器設備長時間閒置受損等外部壓力;三是原企業內部技術人員流失嚴重,職工因企業停產生活困難,極易產生群體事件;四是企業管理層陷於癱瘓狀態,無能力繼續進行相關工作,公司帳面無可用資金供管理人化解危機。
  其次,投資人參與重整程序最大的風險在於投出的資金及資產的安全性,投資人希望通過試生產全面了解企業實際狀況及生產活力與動能,為重整後恢復經營提供保障。
  再次,蘇醇公司作為當地生物科技領域的原龍頭企業,對區域產業鏈的優化、轉型及發展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在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需求下,當地黨委、政府亟需企業恢復產能,帶動上下游產業發展,解決就業問題,維護社會穩定。
  綜上,如不准許投資人進行試生產,則會給企業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損失,一旦失去酒精生產許可證,該企業的核心資產就不復存在,即便最後重整成功,企業也失去了核心競爭力。因此,允許投資人試生產是必要而迫切的。
  二、試生產的利益衡平
  成熟的破產重整制度應具有以下良性效果:通過重整拯救處於困境但又有存在價值的企業,使其恢復盈利能力,繼續經營,使企業職工就業生存權得到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合理的清償,投資人的收益得到實現,各方的利益得到公平保護,從而實現社會安定、經濟的穩定和發展。因此,在進行利益衡平時,一些核心的價值理念是公司重整時必須充分考慮的,這些理念就是公平與效率,靈活性與可預見性。允許企業試生產可以均衡各方利益,一是在投資人試生產前,債務人現有資產已經審計、評估後予以確認,根據管理人與投資人達成的投資協議,重整企業的償債資金數額、來源也已確定,投資人進場試生產與重整企業清償債務之間並不產生衝突;二是投資人投入部分資金進行試生產,有利於投資人充分了解企業情況及運營能力,為重整後企業發展打下基礎;三是試生產能夠恢復重整企業部分產能,使企業優質資產保值、增值;四是可以保障債權人的債權不受貶損,提高受償比例;五是重整企業恢復一定規模的生產亦能解決破產企業因停產而面臨的環保、消防安全、職工穩定等迫切問題,對企業重整有利無害。
  三、試生產的法律及理論依據
  首先,雖然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於投資人能否在接管企業前,提前進場進行試生產,沒有具體法律規定,但為了實現破產法的拯救功能,在特定情況下,准許投資人進場試生產,通過市場化、法治化途徑挽救困境企業,是符合我國破產審判需要的。
  其次,雖然投資人試生產可以解決投資人接管企業前,企業面臨的上述問題,但為了避免投資人不合理的生產方式,損害破產重整中其他權利主體的利益,其試生產仍應以取得法院或債權人的批准或同意為宜,並接受法院、管理人以及債權人的監督。
  再次,由於我國現行破產法律規定尚不完善,在破產審判工作中,人民法院應強化服務大局意識,自覺增強工作的預見性和創造性,用創新思維解決破產重整過程中遇到的新困難、新問題,探索為企業破產重整提供長效保障機制。
  綜上,為了維護各方主體的利益,確保重整後的企業能夠迅速復工復產,實現企業重整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睢寧法院在獲得各方利益主體同意的前提下,遂允許投資人提前進場試生產。
  四、試生產的社會價值
  一是法院批准企業在重整期間進行試生產,通過破產程序與企業試生產同步進行,可以保證重整與復工復產無縫銜接、平穩過渡,全力保障尚具潛質企業涅槃重生。二是在疫情防控背景下,試生產為企業復工生產排憂解難,使消毒防疫物資迅速馳援一線,體現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擔當,為轄區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的發展營造了優質高效的營商環境,用精準的司法服務為企業復工復產提供了高質量的司法保障。三是該企業系區域生物科技領域的潛質企業,對經濟產業結構優化、轉型、升級具有顯著推動作用,適應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大局要求。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葉利成、張志瑤、張園園)
3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22:07
指導案例165號
  重慶金江印染有限公司、重慶川江針紡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申請實質合併破產清算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2021年9月18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破產清算/實質合併破產/關聯企業/聽證
  裁判要點
  1.人民法院審理關聯企業破產清算案件,應當尊重關聯企業法人人格的獨立性,對各企業法人是否具備破產原因進行單獨審查並適用單個破產程序為原則。當關聯企業之間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區分各關聯企業財產的成本過高、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時,破產管理人可以申請對已進入破產程序的關聯企業進行實質合併破產清算。
  2.人民法院收到實質合併破產清算申請後,應當及時組織申請人、被申請人、債權人代表等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並綜合考慮關聯企業之間資產的混同程度及其持續時間、各企業之間的利益關係、債權人整體清償利益、增加企業重整的可能性等因素,依法作出裁定。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1條、第2條
3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22:07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16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慶金江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江公司)破產清算申請,並於2015年9月14日依法指定重慶麗達律師事務所擔任金江公司管理人。2016年6月1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慶川江針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川江公司)破產清算申請,於2016年6月12日依法指定重慶麗達律師事務所擔任川江公司管理人。
  金江公司與川江公司存在以下關聯關係:1.實際控制人均為馮秀乾。川江公司的控股股東為馮秀乾,金江公司的控股股東為川江公司,馮秀乾同時也是金江公司的股東,且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馮秀乾。馮秀乾實際上是兩公司的實際控制人。2.生產經營場所混同。金江公司生產經營場地主要在江津區廣興鎮工業園區,川江公司自2012年轉為貿易公司後,沒有生產廠房,經營中所需的庫房也是與金江公司共用,其購買的原材料均直接進入金江公司的庫房。3.人員混同。川江公司與金江公司的管理人員存在交叉,且公司發展後期所有職工的勞動關係均在金江公司,但部分職工處理的仍是川江公司的事務,在人員工作安排及管理上兩公司並未完全獨立。4.主營業務混同。金江公司的主營業務收入主要來源於印染加工及成品布銷售、針紡加工及產品銷售,川江公司的主營業務收入來源於針紡毛線和布的原材料及成品銷售。金江公司的原材料大部分是通過川江公司購買而來,所加工的產品也主要通過川江公司轉售第三方,川江公司從中賺取一定的差價。5.資產及負債混同。兩公司對經營性財產如流動資金的安排使用上混同度較高,且均與馮秀乾的個人帳戶往來較頻繁,無法嚴格區分。在營業成本的分擔和經營利潤的分配等方面也無明確約定,往往根據實際利潤及稅務處理需求進行調整。兩公司對外借款也存在相互擔保的情況。
  2016年4月21日、11月14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分別宣告金江公司、川江公司破產。兩案審理過程中,金江公司、川江公司管理人以兩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且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為由,書面申請對兩公司進行實質合併破產清算。2016年11月9日,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召開聽證會,對管理人的申請進行聽證。金江公司、川江公司共同委託代理人、金江公司債權人會議主席、債權人委員會成員、川江公司債權人會議主席等參加了聽證會。
  另查明,2016年8月5日川江公司第一次債權人會議、2016年11月18日金江公司第二次債權人會議均表決通過了管理人提交的金江公司、川江公司進行實質合併破產清算的報告。
  裁判結果
  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11月18日作出(2015)津法民破字第00001號之四民事裁定:對金江公司、川江公司進行實質合併破產清算。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於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5)津法民破字第00001號之五民事裁定:認可《金江公司、川江公司合併清算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5)津法民破字第00001號之六民事裁定:終結金江公司、川江公司破產程序。
3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19 22:07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依法享有獨立的法人人格及獨立的法人財產。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時,應當尊重企業法人人格的獨立性。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破產應當具備資不抵債,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等破產原因。因此,申請關聯企業破產清算一般應單獨審查是否具備破產原因後,決定是否分別受理。但受理企業破產後,發現關聯企業法人人格高度混同、關聯企業間債權債務難以分離、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時,可以對關聯企業進行實質合併破產清算。本案中,因金江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法院於2015年7月16日裁定受理金江公司破產清算申請。因川江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法院於2016年6月1日裁定受理川江公司破產清算申請。在審理過程中,發現金江公司與川江公司自1994年、2002年成立以來,兩公司的人員、經營業務、資產均由馮秀乾個人實際控制,在經營管理、主營業務、資產及負債方面存在高度混同,金江公司與川江公司已經喪失法人財產獨立性和法人意志獨立性,並顯著、廣泛、持續到2016年破產清算期間,兩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另外,金江公司與川江公司在管理成本、債權債務等方面無法完全區分,真實性亦無法確認。同時,川江公司將85,252,480.23元經營負債轉入金江公司、將21,266,615.90元對外集資負債結算給金江公司等行為,已經損害了金江公司及其債權人的利益。根據金江公司和川江公司管理人實質合併破產清算申請,法院組織申請人、被申請人、債權人委員會成員等利害關係人進行聽證,查明兩公司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相互經營中兩公司債權債務無從分離且分別清算將嚴重損害債權人公平清償利益,故管理人申請金江公司、川江公司合併破產清算符合實質合併的條件。
  (生效裁判審判人員:陳喚忠、程松、張遷)
3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21
指導性案例214號
  上海某某港實業有限公司破產清算轉破產重整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3年10月20日發布)
  關鍵詞  民事/申請破產清算/申請破產重整/污染治理/共益債務
  裁判要點
  1.人民法院審理涉流域港口碼頭經營企業破產重整案件,應當將環境污染治理作為實現重整價值的重要考量因素,及時消除影響碼頭經營許可資質存續的環境污染狀態。
  2.港口碼頭經營企業對相關基礎設施建設、維護缺失造成環境污染,不及時治理將影響其破產重整價值的,應當由管理人依法進行治理。管理人請求將相關環境治理費用作為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的,人民法院依法應予支持。
3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21
基本案情
  上海某某港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某港公司)於1993年9月設立,主營業務為碼頭租賃及倉儲、裝卸服務等。所處位置毗鄰長江口,東與上海市外高橋港區、保稅區相接,西臨黃浦江。2019年11月,經債權人申請,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上海某港公司破產清算案。經管理人調查發現,碼頭承租方經營管理混亂、設施設備陳舊老化,存在重大環境污染隱患。審理期間,環保、交管部門聯合下達整改通知,要求對碼頭污水及揚塵處理設施進行限期整改,否則上海某港公司名下營運許可資質將被吊銷。
  上海某港公司名下擁有岸線使用許可證、港口經營許可證等無形資產,並擁有150米岸線長度,碼頭前沿控制線水深2≤水深<5米,年貨物吞吐量約200萬噸,為保住上海某港公司營運價值,維護全體債權人利益,法院依申請裁定轉入重整程序。
  在法院指導下,管理人一方面與環保、交管部門緊急溝通協調,了解具體環保整改要求,另一方面迅速委託第三方進行施工整改,對污水沉砂池、水溝、地坪等設施設備進行施工擴建,確保地面雨水、噴灑水等統一匯集至污水沉砂池,經沉降處理後循環用於港內噴灑,大幅提高港口污水回用率,有效避免污水直排入江。另外加裝圍牆、增加砂石料圍擋遮蓋及裝車噴水裝置,有效管控碼頭揚塵,防止周邊區域大氣污染物超標。在接管財產難以支付相關施工、審價費用情況下,由管理人協調第三方先行墊付587068元,待重整資金到位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條的規定,按共益債務予以清償,部分費用以租金抵扣方式協調租戶隨時整治並支付。
  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債權人會議中以專項議案方式充分披露碼頭經營中的環境問題,說明修復整治費用及其處理方式,並經債權人會議表決同意。以有效地解決環保整改費用不足問題,提高了環境整治效率,確保碼頭綠色環保運營。在招募投資人過程中,除關注投資人本身資金實力與企業背景外,還關注投資人在碼頭綠色經營上的意願和能力。經兩輪市場化公開招募,引入投資人投入資金8700餘萬元,並著重將碼頭後續環保經營方案納入重整計劃草案。重整後企業將從設施設備改造升級、碼頭規範智能管理及環保綠色經營三個維度提升碼頭經營能力,做好外高橋保稅區、港區配套服務。經債權人會議表決,出資人組在窮盡送達方式並公告後仍逾期未表決,擔保債權組、稅務債權組及普通債權組均表決通過了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請求法院裁定批准上海某港公司重整計劃草案。
  裁判結果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於2022年8月10日作出(2019)滬03破320號之六民事裁定:一、批准修訂後的《上海某某港實業有限公司重整計劃(草案)》;二、終止上海某港公司重整程序。重整計劃執行過程中,在法院、管理人協助下,企業順利解決營業執照到期及港口經營許可證超期問題。
3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21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對重整計劃草案的審查批准,要尊重債權人會議意思自治和堅持合法性審查原則,同時也要考慮其能否在利益平衡基礎上實現社會價值最大化。本案中,普通債權組清償率較模擬清算下零清償有了提高,在上海某港公司已嚴重資不抵債情況下,重整計劃對出資人組權益調整為零的方案公平合理,草案中的經營方案具有可行性,可有效地延續上海某港公司的經營價值,有助於恢復上海某港公司的經營能力。破產管理人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並有利於實現企業可持續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的雙重效果,應予准許。人民法院應充分發揮破產審判職能,將綠色發展理念融入重整司法全過程,從環境問題的修復治理、費用安排、重整計劃的制定及執行等方面探索建立靈活高效的工作機制,使重整成為助推困境企業綠色低碳轉型的有效路徑。具體如下:
  (一)關於重整企業環境污染治理責任及費用性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以及「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企業的環境污染治理責任應延續至其破產受理後。港口碼頭重整企業對相關基礎設施的建設、維護缺失造成環境污染的,應由其作為環境治理責任主體進行整治。管理人作為破產事務的執行者,應負責實施具體的整治行為。該行為使得債務人企業經營資質得以保留,經營價值得以維繫,提升了全體債權人的清償利益。因整治所產生的費用,係為全體債權人利益而產生的費用,管理人請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條的規定認定為共益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關於重整期間環境污染治理路徑。本案所涉碼頭污染主要集中於水體、大氣污染兩方面,在法院指導下,管理人依法協同推進環境污染治理與重整程序:一是府院協調。由法院、管理人走訪屬地街鎮、環境監管部門,充分了解所涉碼頭岸線環保責任要求及後續規劃前景。經溝通協調後,相關部門延長整改期限,為環境污染整治爭取了時間。二是先行治理。整改通知下達時,管理人未能接管到應收租金及其他資金。為在短時間內完成各項環境污染治理措施,保住企業經營資質,由管理人溝通碼頭承租企業先行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標整改。通過對污水沉砂池及附屬設施的擴建完善,解決雨水及場地污水未經處理滲漏進入環境水體現象,並提高污水回用率;通過加裝降塵降噪設備,降低大氣粉塵污染,確保空氣品質達標,提升長江口岸流域生態環境質量。三是費用落實。主要費用由承租企業先行墊付,待重整資金到位後以共益債務清償,解決整治資金難問題。四是信息披露。充分尊重債權人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將環境污染整治事項作為重大財產處分行為進行專項表決,並在重整計劃草案中披露環境污染治理經過及費用承擔,爭取債權人支持配合重整工作。
  (三)關於環境污染治理與重整價值維護的關係。本案環境污染治理與企業重整價值密切相關,是決定企業能否實現其重整價值的關鍵因素。一旦企業違反相關環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規,面臨被剝奪行政許可資質的處罰時,將導致其重整價值喪失,故在港口碼頭企業破產重整案件審理過程中,應注重將環境污染治理和企業重整價值維護有機結合,及時消除影響碼頭經營許可資質存續的環境污染狀態,將環境污染治理作為實現重整價值的重要考量因素。
  (四)關於重整計劃的制定、批准及執行。制定重整計劃時,應體現綠色發展原則,引導投資人將環保經營方案和環保承諾事項寫入計劃,注重企業未來能否踐行環境責任並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審查批準時,應綜合考慮企業清算價值、程序合法性等法律因素,以及企業可持續發展、生態環境保護等社會因素。重整計劃執行中,應協調解決企業繼續經營障礙。通過探索破產審判與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協同推進的新機制,實現長江流域減污降碳源頭治理和企業綠色低碳轉型,促進生態環境保護、企業重生、債權人利益最大化的有機統一。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73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42條、第43條
38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22
指導性案例215號
  昆明閩某紙業有限責任公司等污染環境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23年10月20日發布)
  關鍵詞  刑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環境污染/單位犯罪/環境侵權債務/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股東連帶責任
  裁判要點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股東有限責任,導致公司不能履行其應當承擔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義務,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請求股東對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應當予以支持。
39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22
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昆明閩某紙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閩某公司)於2005年11月16日成立,公司註冊資本100萬元。黃某海持股80%,黃某芬持股10%,黃某龍持股10%。李某城系閩某公司後勤廠長。閩某公司自成立起即在長江流域金沙江支流螳螂川河道一側埋設暗管,接至公司生產車間的排污管道,用於排放生產廢水。經鑑定,閩某公司偷排廢水期間,螳螂川河道內水質指標超基線水平13.0倍-239.1倍,上述行為對螳螂川地表水環境造成污染,共計減少廢水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支出3009662元,以虛擬治理成本法計算,造成環境污染損害數額為10815021元,並對螳螂川河道下游金沙江生態流域功能造成一定影響。
  閩某公司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同時,其股東黃某海、黃某芬、黃某龍還存在如下行為:1.股東個人銀行卡收公司應收資金共計124642613.1元,不作財務記載。2.將屬於公司財產的9套房產(市值8920611元)記載於股東及股東配偶名下,由股東無償占有。3.公司帳簿與股東帳簿不分,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股東自身收益與公司盈利難以區分。閩某公司自案發後已全面停產,對公帳戶可用餘額僅為18261.05元。
  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檢察院於2021年4月12日公告了本案相關情況,公告期內未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檢察院遂就上述行為對閩某公司、黃某海、李某城等提起公訴,並對該公司及其股東黃某海、黃某芬、黃某龍等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否認閩某公司獨立地位,由股東黃某海、黃某芬、黃某龍對閩某公司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結果
  雲南省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於2022年6月30日以(2021)雲0112刑初752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決,認定被告單位昆明閩某紙業有限公司犯污染環境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000000元;被告人黃某海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0元;被告人李某城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00元;被告單位昆明閩某紙業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人民幣10815021元,以上費用付至昆明市環境公益訴訟救濟專項資金帳戶用於生態環境修復;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昆明閩某紙業有限公司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支付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檢察院鑑定檢測費用合計人民幣129500元。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黃某海、黃某芬、黃某龍對被告昆明閩某紙業有限公司負擔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和鑑定檢測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宣判後,沒有上訴、抗訴,一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案件進入執行程序,目前可供執行財產價值已覆蓋執行標的。
40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4-25 09:22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承擔合理利用資源、採取措施防治污染、履行保護環境的社會責任。被告單位閩某公司無視企業環境保護社會責任,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在無排污許可的前提下,未對生產廢水進行有效處理並通過暗管直接排放,嚴重污染環境,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構成污染環境罪。被告人黃某海、李某城作為被告單位閩某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在單位犯罪中作用相當,亦應以污染環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閩某公司擅自通過暗管將生產廢水直接排入河道,造成高達10815021元的生態環境損害,並對下游金沙江生態流域功能也造成一定影響,其行為構成對環境公共利益的嚴重損害,不僅需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還應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責任。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閩某公司在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漠視對環境保護的義務,致使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對環境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後果,閩某公司承擔的賠償損失和鑑定檢測費用屬於公司環境侵權債務。
  由於閩某公司自成立伊始即與股東黃某海、黃某芬、黃某龍之間存在大量、頻繁的資金往來,且三人均有對公司財產的無償占有,與閩某公司已構成人格高度混同,可以認定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現閩某公司所應負擔的環境侵權債務合計10944521元,遠高於閩某公司註冊資本1000000元,且閩某公司自案發後已全面停產,對公帳戶可用餘額僅為18261.05元。上述事實表明黃某海、黃某芬、黃某龍與閩某公司的高度人格混同已使閩某公司失去清償其環境侵權債務的能力,閩某公司難以履行其應當承擔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股東承擔連帶責任之要件,黃某海、黃某芬、黃某龍應對閩某公司的環境侵權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93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83條、第1235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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