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合同約定的醫院接受治療 保險能拒賠嗎?2024-04-12 08:50:06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周志剛 羅健文 陸化雨
近日,成渝金融法院二審審結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認定被保險人未在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機構治療,但符合情況緊急必須立即就醫的情形,轉院治療具有合理性和緊迫性,保險人未舉證證明轉院治療的醫療費用存在價格明顯高於同類用藥和過度醫療的情況,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肖某的母親張某以肖某為被保險人,向某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了《關愛百萬醫療保險》。保險條款約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人承擔給付一般醫療保險金和惡性腫瘤醫療保險金的責任。認可的醫院為國家衛生部醫院等級分類中的二級或二級以上的公立醫院的普通部。肖某在四川某三甲醫院診斷為急性T淋巴母細胞性白血病。治療記錄顯示,醫院對肖某採用了兩種不同的化療方案,效果都不理想,急需進行骨髓移植,而當時該院等待骨髓移植的其他患者較多,如不及時實施手術則極易錯過最佳診療時機。肖某遂前往河北、北京的兩家血液病專科醫院檢查治療,避免了病情惡化。之後,肖某就醫保報銷後自費支出的30餘萬元費用請求理賠。保險公司以河北、北京兩家專科醫院不是二級或二級以上的公立醫院為由拒賠。肖某遂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肖某身患重大疾病,在保險合同認可的醫院就診入院後,因醫療資源比較緊張,如不及時完成骨髓移植,則有威脅生命健康的風險。其因病情危急轉入的血液病專科醫院,雖然並非保險合同約定的醫療服務機構,但能夠為患者提供急需的醫療救治,肖某轉院具有緊迫性與合理性,屬於「因情況緊急必須立即就醫的」情形。而且,保險公司也未提供證據證明肖某在其他醫院就診過程中所支出的費用存在價格明顯高於同類用藥和過度醫療的情況。據此,一審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肖某支付保險賠償金。
宣判後,保險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