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可以認定為上述的「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相關司法解釋沒有進一步明確,需要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判斷,下列行為一般可以認定為「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01租賃非經營必需車輛;
02居住面積明顯高於當地人均保障面積且房屋總面積高於當地普通住房標準的住宅,但該住宅登記在近親屬名下的除外;
03僱傭家政鐘點工、住家保姆,但因年齡、身體實際狀況需由專人照顧或護理的除外;
04在美容院、健身房、各類私人會所進行消費。
我被「限制消費」,但現在突發緊急情況,需要乘坐高鐵或飛機赴外地,應該如何做?
被限制消費的被執行人因生活或者經營必需而進行《限消規定》禁止的消費活動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獲批准後方可進行。
在限制消費期間,被執行人提供確實有效的擔保或者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費令;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限消規定》第六條通知或者公告的範圍內及時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費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