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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共發了8篇帖子。

【司法實務】法答網精選問答合集(勞動法篇)

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13 15:24
法答網是最高人民法院為全國四級法院幹警提供法律政策運用、審判業務諮詢答疑和學習交流服務的信息共享平台。通過法答網,法院幹警可以就審判工作、學習和研究中涉及的法律適用、辦案程序和司法政策等問題在線諮詢。答疑專家須嚴格依據法律、司法解釋等規定,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答疑意見,並經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核同意,以最大限度保障答疑意見準確、權威。諮詢僅針對法律適用問題,不得涉及具體案件,答疑意見僅供學習、研究和參考使用。
  法答網上線運行以來,諮詢答疑質量和平台功能得到進一步優化,上下級法院業務交流順暢高效,困擾審判一線痛點難點問題得到及時解決,「有問題,找法答」的理念已深入基層一線,深入幹警內心。為進一步滿足人民群眾的多元司法需求,抓實「公正與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充分挖掘法答網資源「富礦」,積極開展優秀諮詢答疑評選工作,將具有典型性、前沿性或疑難複雜的法律適用諮詢答疑通過人民法院報等媒體平台陸續發布,在更廣範圍更深層次發揮法答網釋疑解惑交流、促進統一法律適用的功能效用,向社會傳遞崇法風尚,弘揚法治正能量。為此,人民法院報特開設「法答網精選答問」欄目,發布法答網精選諮詢答疑。敬請關注。
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13 15:26
問題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對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享有選擇權?


答疑意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根據該規定,在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訂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應當預見到期滿後存在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可能。如果勞動者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間遵紀守法,完成了工作任務,可以依法要求與用人單位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應當續訂,這有利於引導勞動者遵紀守法努力工作,也符合用人單位的利益。因此,在已具備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情況下,勞動者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權利應予保障,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承擔法律後果,即「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此外還需注意的是,勞動者在兩次固定勞動合同期滿後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但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應予支持。支付勞動者的第二倍工資按月計算,不滿一個月的,按該月計薪日計算。此類爭議的仲裁時效期間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從用人單位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的次日起計算。


諮詢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監三庭 劉心羽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張  艷

啊啊是谁都对第六批——問題二
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1 16:43
第18期 


問題1:工傷保險中有關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認定如何把握?


答疑意見:依照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工傷認定應當重點圍繞工作原因進行。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是工傷認定的輔助要素,在工作原因無法查明時,工作場所、工作時間的因素可以用來認定是否屬於工作原因。比如,對於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居家辦公,有證據證明職工在工作時間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不應因在家工作而影響工傷認定。


根據指導案例40號(孫立興訴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人事局工傷認定案)的裁判要旨,「因工作原因」是指職工受傷與其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關聯關係。實踐中,對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綜合考慮是否屬於工作或者作為工作安排的活動、是否屬於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於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是否屬於工作期間在合理場所解決必需的基本需求等因素。


對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包括勞動合同約定、用人單位規定或者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及完成用人單位臨時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務的時間、加班時間等。


對工作場所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於與職工工作職責相關的區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職責所需的合理區域,包括但不限於:(一)用人單位能夠對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二)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三)職工因工作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


諮詢人:四川省理塘縣人民法院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  洛絨布克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 王曉濱


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1 16:44
問題2:建築企業已辦理項目參保但未在農民工上崗前辦理人員增減參保手續的,工傷保險待遇是否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


答疑意見:按照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是指按照工程項目施工承包合同總造價繳納工傷保險費,並非按照通常的工資總額繳納。這既是對建築企業的強制性要求,也是對建築企業的職工特別是流動性較大的農民工給予的特殊保護。繳納項目工傷保險,應覆蓋項目中的所有職工。建築企業應當對全部施工人員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將人員增減變更情況及時報送社保經辦機構。原則上,社會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應以向社保經辦機構報備的人員為準。因未及時更新人員增減參保手續,未經報備的勞動者發生工傷後是否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應當考慮勞動者是否符合項目參保時間、範圍,是否實際參與了參保項目的施工,是否可以確定勞動關係或者事實勞動關係等因素,結合具體案件的證據材料依法予以處理,不能簡單以工傷人員未納入參保名單而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社保經辦機構也不得僅因建築企業未及時報送參保人員名單而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入庫參考案例「某建築安裝公司訴安徽省樅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支付保險待遇案(入庫編號:2024-12-3-008-004)」的裁判要旨即認為,對於建築施工企業以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情形,在參保期內,未報備登記職工在該項目範圍內發生工傷後,保險經辦機構以未報備為由拒絕核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諮詢人: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庭 王  晶


答疑專家: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庭(賠償辦) 劉麗君

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1 16:44

問題3:建築領域無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人所聘用人員因工傷亡,訴請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是否需經工傷認定等前置程序?


答疑意見:第一,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具體行政行為。在建築施工領域,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人所聘用人員因工傷亡的,其按照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訴請賠償,需經工傷認定的前置程序。第二,當事人未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工傷認定,人民法院不能在勞動爭議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認定屬於工傷。第三,在多層轉包情況下,如果傷亡者訴請相關工傷保險責任單位承擔工傷保險待遇賠償,應當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鑑定。


諮詢人: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  張  雷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謝愛梅

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1 16:44

問題4:冒用他人名義入職者在被認定為工傷後,能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答疑意見: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如實申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並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冒用他人身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以被冒用人身份為該職工申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受到傷害被認定工傷後,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等依法申請核發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實踐中,須釐清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冒用他人身份入職並非構成騙取社會保險待遇違法行為的充分條件。若職工冒用他人身份的主觀目的僅是入職,而非入職後製造或偽造工傷事故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則不屬於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情形。用人單位以被冒用人身份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雖然存在名不符實的情況,但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的意思表示真實,且用工的過程存在對應性、唯一性,亦不屬於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情形。因此,用人單位以被冒用人身份為該職工申請辦理工傷保險登記,社會保險有關部門對相關參保信息未盡審慎審查義務同意辦理,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情形下,職工受到傷害被依法認定工傷後,社會保險部門應依法核發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根據責任法定原則的要求,違法行為發生後,法律責任的產生、確定和追究必須依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對於冒用他人身份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應結合行為人主觀過錯、損害結果以及因果關係等因素,適用不同的法律規範作出認定。比如,用人單位可向其主張解除勞動關係以及賠償給單位造成損失。被冒用人亦可主張賠償身份被冒用造成的損失。根據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冒用他人身份證,公安機關可以依法給予其行政處罰。從事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諮詢人: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蔡維琴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 韓錦霞

7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5-5-1 16:44

問題5: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死亡,其近親屬享受工亡待遇是否需要提交因果關係的鑑定?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答疑意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工亡待遇。故近親屬享受工亡待遇的前提條件是職工死亡與工傷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實踐中,傷殘職工的用人單位或近親屬需要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交相關材料,申請工亡認定,由該部門認定是否屬於工亡。《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進一步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因此,職工死亡與工傷之間的因果關係首先應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申請人應當協助配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否則應當承擔無法認定工亡的風險。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結合上述規定可知,如果傷殘職工家屬或者用人單位不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工亡認定結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人應當提供其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的證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其不予認定工亡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如果傷殘職工家屬或者用人單位已經提供初步證據證明死亡與工傷之間有關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否認工傷與職工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且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現有證據依法認定工傷與職工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諮詢人: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陳煒燚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 王曉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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