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期
問題1:工傷保險中有關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認定如何把握?
答疑意見:依照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工傷認定應當重點圍繞工作原因進行。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是工傷認定的輔助要素,在工作原因無法查明時,工作場所、工作時間的因素可以用來認定是否屬於工作原因。比如,對於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居家辦公,有證據證明職工在工作時間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不應因在家工作而影響工傷認定。
根據指導案例40號(孫立興訴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勞動人事局工傷認定案)的裁判要旨,「因工作原因」是指職工受傷與其從事本職工作之間存在關聯關係。實踐中,對工作原因的認定,應當綜合考慮是否屬於工作或者作為工作安排的活動、是否屬於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受用人單位指派、是否與工作職責有關、是否基於用人單位的正當利益、是否屬於工作期間在合理場所解決必需的基本需求等因素。
對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於法律規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包括勞動合同約定、用人單位規定或者法律規定的工作時間,以及完成用人單位臨時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務的時間、加班時間等。
對工作場所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屬於與職工工作職責相關的區域以及因履行工作職責所需的合理區域,包括但不限於:(一)用人單位能夠對從事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的區域;(二)職工為完成某項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單位以外的相關區域;(三)職工因工作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
諮詢人:四川省理塘縣人民法院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 洛絨布克
答疑專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 王曉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