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 | 登錄 | 註冊

目前共有1篇帖子。

鐵腕的資格

1樓 圆环之理 2024-6-16 15:08
問:孩子在學校「剛正不阿」,但也因此和同學們很難融入,我該怎麼幫助他?
 
答:#鐵腕的資格#
 
身為社會成員,有協助執法、維護法紀、降低司法成本的的天然道德義務,這是沒有問題的。
如果身負社會的授權,有執法之責,那麼面對枉法的壓力,剛正不阿,不但沒有問題,還是值得讚揚的。
截止到這裏為止,都沒有任何問題。
但這裏有一個極為敏感的、然而卻是至關重要的問題——
法律的設立與執行,到底是為了「懲罰壞人」,還是為了「保護好人」?
 
 
 
 
 
這兩個答案都是錯的。
 
 
因為法律的存在,是為了保護人——無論是壞人還是好人,法律對ta們的態度都是保護。
不要以為法律會對部分人施予懲罰,就不是在保護這些受罰的人。因為這些懲罰本身反而是一份幫助這些人重獲社會信任、回歸社會的禮物。
這不是為了折磨、消滅、報復觸犯了法律的人,而只是以強制的形式幫助這些人付出回歸社會、重獲接納的贖價,這是一種幫助、一種保護。
一種對人心中守法之義的尊重。
因此,執法、司法,永遠都要基於慈悲心、謙抑心。
這意味着「不知者不為罪」、意味着「疑罪從無」、意味着「初犯輕罰」、意味着「先勸阻、告誡,不得已實施最小限度的強制」的基本原則。
法律的暴力,不是單純因為「有規定」而自然正義,它是基於「有規定」和「慈悲已盡」這兩個因素之和才稱其為正義。
而且是靠着「慈悲已盡」的加冕,才與純粹的暴力真正的區分開。
人只能接受出於明確的愛的強制,絕不會僅僅因為「有規定」就甘心屈服。
誰僅僅只憑着「有規定」,迫不及待的拋棄「善盡慈悲」的執法原則去享受法律附帶的權力感、主宰感,誰就必然會受到廣泛的「狐假虎威」、「酷吏」的評價,並會受到普遍的憎惡。
剛正不阿不是用來解釋這種對權力的沉迷,拿來讓敏感的察覺到了這種對社會信任的濫用閉嘴用的。
那是用在有人要利用法律不必要的施加過度的傷害、或為無謂的傷害請託庇護時鼓足勇氣絕不退讓,以身庇護身後的無辜弱者用的。
「剛正不阿」是因此而得以從不公正、不必要的暴力中倖免的人民給予的評價,它不可以是一種來自執法者的關係人的對無謂嚴苛的質疑的辯護。
它是一種寧折不彎的仁愛,不是一種寧枉勿縱的苛刻。
真正的剛正不阿,必定建立在有口皆碑的仁愛之名上。
「被老百姓普遍的認定苛刻」和「剛正不阿」是不兼容的兩件事。
下次記住教會子女,你去執法,必須嚴守先勸說,後告誡,最後在眾所周知已不得已的前提下給予最輕懲罰的原則。
而一旦基於這個原則做出的處罰決定,你就要無論如何威逼利誘絕不讓步——走到這一步的絕不退讓,才會因為群眾對你的不得已的眾所周知而被正確無誤的認定為剛正不阿。
沒有前面的對「不得已而用之」的公示,直接因為他人「觸犯虎威」而假借公權力直奔懲罰的環節,即使是少年兒童這些完全沒有受過任何法律教育的「半人」,也能從本能中直覺到這背後的暴虐和自私。
這是人類在演化出社會性的過程中形成的本能,不需要經過任何文化教育,僅憑大腦的正常發育就會自動運轉的「元知識」。
仔細查問子女行使職權的時候是否遵循了「善盡慈悲」的原則,你應該很容易發現這其中的瑕疵。
直接追問ta有沒有記錄在案的勸解、有沒有真心實意的告誡、有沒有按照最輕標準先處理初犯,確認這些都沒有問題,再談論是否「剛正不阿」的問題。
如果這些方面做得毫無瑕疵,那麼群眾之中必有可以輕易見證的同情者。
去尋找這樣的同情者去證實子女的陳述,以免單方面自述里有不自覺地自我美化。
這是大義,是進行社會化教育的關鍵課程,要抓住機會幫ta建立正確的「護民官」的自覺。
只有護民官才可以鐵腕治理而不負剛正不阿的名望。
否則最好乾脆不要去沾權力——沒有這個自覺,權力越大,民憤越甚,那是一條通向身敗名裂的惡道。
 

內容轉換:

回覆帖子
內容:
用戶名: 您目前是匿名發表。
驗證碼:
看不清?換一張
©2010-2025 Purasbar Ver3.0 [手機版] [桌面版]
除非另有聲明,本站採用知識共享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3.0 Unported許可協議進行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