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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草案】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2022)

51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3:12
第一百八十八条【拒不交付标的物的罚款】
被执行人占有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的标的物而拒绝交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按日予以罚款,但是标的物为种类物的除外。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每日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组织的罚款金额为每日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下,但是累计罚款的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人民法院对个人或者组织采取罚款措施的,应当根据其行为后果、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罚款的金额。
被执行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一百八十九条【再次占有已交付标的物的处理】
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的标的物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占有后,被执行人或者原占有人立即又强行占有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继续强制执行并应当对其予以处罚。
第一百九十条【第三人占有交付标的物的执行】
第三人占有执行依据确定交付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法第十一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九十一条【金钱债权执行规则的参照适用】
物之交付请求权执行中,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
52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3:12
第十六章 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可替代行为的执行】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作出特定行为,该行为可以由他人替代完成,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代履行费用,由他人代为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垫付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被执行人未支付前款规定的代履行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强制执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不可替代行为的执行】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作出特定行为,该行为不能由他人替代完成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对被执行人依据本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按日予以罚款或者予以拘留,但是被执行人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拘留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作出特定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再次予以拘留,但是累计拘留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拘留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作出特定行为的,人民法院不再实施拘留或者提前解除拘留;承诺作出特定行为的,可以不再实施或者提前解除,必要时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第一百九十四条【交出未成年子女的执行】
执行依据确定未成年子女由一方当事人抚养,另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拒不交出的,除依据前条规定的方法执行外,人民法院也可以将该子女领交抚养人。但是,满八周岁的子女明确表示反对的,不得领交。
第一百九十五条【探望权的执行】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有协助探望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据本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方法执行。
被探望人拒绝接受探望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组织协助进行心理疏导。
探望确实不利于被探望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暂缓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53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3:12
第一百九十六条【不作为、容忍行为的执行】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应当容忍他人一定行为,被执行人违反该义务或者可能违反该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第五节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或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其他适当方法防止、制止被执行人违反该义务。
被执行人违反不作为或者容忍义务产生的后果需要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依法消除。
第一百九十七条【执行完毕后对妨害行为的再次执行】
依据前条规定执行后,被执行人再次违反不作为或者容忍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再次强制执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意思表示的执行】
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作出意思表示的,该法律文书生效时,视为意思表示已经作出。
前款规定的意思表示附条件或者申请执行人应为对待给付义务的,条件成就或者申请执行人已经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时,视为意思表示已经作出。
第一百九十九条【意思表示的实现程序】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的有关事项,需要被执行人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有关组织和个人提出申请或者作出同意等意思表示的,申请执行人向有关组织和个人出示该文书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被执行人已提出申请或者作出该意思表示办理。
54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3:13
第四编 保全执行
第十七章 保全执行
第二百条【保全执行的启动和管辖】
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立即开始执行。
经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保全人也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或者被保全行为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零一条【保全执行的措施】
保全执行中,不得对保全标的物采取变价、划拨等处分措施。
保全标的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全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全价款:
(一)季节性、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
(二)不及时变价会导致价值严重贬损;
(三)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
第二百零二条【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的衔接】
人民法院依据保全裁定采取的查封等措施,进入终局执行后,自动转为终局执行的执行措施。
终局执行的执行依据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所附条件成就之日起三十日内,债权人未申请执行的,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保全人的申请,裁定解除保全。
第二百零三条【对反担保的执行】
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保证或者以责任保险合同等方式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据此变更保全内容或者解除保全的,进入终局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第三人在保证范围内的财产或者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遭受的损失。
第二百零四条【参照适用规则】
本章没有规定的,保全执行参照适用本法关于终局执行的规定。
55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3:13
附 则
第二百零五条【本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民事强制执行,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本法与行政法、刑事法的关系】
人民法院执行行政生效法律文书、刑事生效法律文书涉财产部分,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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