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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6樓 啊啊是谁都对 2024-6-30 18:28
第四條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而公司法作出規定的下列情形,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一)股東轉讓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關於轉讓人、受讓人出資責任的認定,適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其他股東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的,適用公司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三)對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份的,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
(四)不擔任公司董事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執行公司事務的民事責任認定,適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
(五)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活動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的民事責任認定,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
(六)不明顯背離相關當事人合理預期的其他情形。
啊啊是谁都对 2024-12-25 08:24

12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2024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報告公佈了多起典型案例,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案例三:有的司法解釋規定,公司法施行前,股東轉讓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關於轉讓人、受讓人出資責任的認定,適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有些公民、組織對這一規定提出審查建議,認為公司法第八十八條不應適用於法律施行前發生的行為。


法工委經審查認為,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這是一項重要法治原則;公司法第八十八條是2023年修訂公司法時新增加的規定,新修訂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不溯及既往,即對新修訂的公司法施行之後發生的有關行為或者法律事實具有法律效力,不溯及之前;公司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事項不存在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但書情形。法工委將督促有關司法解釋制定機關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妥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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