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诉讼标的为主轴的案例分析框架
虽然民事诉讼案例至少涉及处分原则、辩论原则和职权进行原则,且分析框架不限于与请求权基础对应的诉讼标的,但诉讼标的依旧是民事诉讼案例分析的主轴,因为“诉讼标的具有‘贯穿于自起诉至作出判决’之基本性概念的地位,换言之,诉讼标的构成了所有诉讼法理论之共同性前提的‘脊梁’(backbone)”([日]高桥宏志:《深层分析》第22页)。
以原告划定诉讼标的为主线,同时考虑事实和证据问题,将可能形成如下民事诉讼案例分析步骤:“诉讼标的→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要素→充实构成要件的具体案件事实→证明案件事实的具体证据”。同时,上述步骤也有机融入了法官三段论:诉讼标的和构成要件要素(除诉讼标的指向的构成要件要素,还包括“抗辩→再抗辩→再再抗辩”所辐射的构成要件要素)服务于大前提的发现→从当事人主张事实(第一层,对应判决书中的原告诉称与被告辩称)得出经审理查明事实(第二层,对应判决书中的经审理查明),填充了小前提的内容→通过大前提和小前提的比对,得出是否判决支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结论(法律效果)。作为上述分析框架的补充,证明责任和诉讼要件是在诉讼标的主轴之外不可忽视的分析板块。法官三段论是以小前提能够得出事实为真抑或伪作为运行前提的,如若作为小前提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就使实体法律规范无法顺利导出法律效果。是故,当经审理查明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有必要展开证明责任的相关分析(李浩:《民事证明责任研究》)。而在证明责任板块之外,民事诉讼案例还不能忽视诉讼要件分析。诉讼要件又称为实体判决要件,是受诉法院对案件实体争议有权作出判决的前提条件,在我国与起诉条件呼应(民诉法第119条和第124条以及其他特别规定)。而实体争议乃诉讼标的的主要内容。从逻辑关系出发,上述以诉讼标的为主轴、以证明责任为辅助的分析框架都以案件已经满足起诉条件为前提,否则,在不满足起诉条件时径行分析和处理诉讼标的不仅是没有必要的,而且是不被准许的。
上述以诉讼标的(包含事实主张和证据)为主轴,以证明责任和诉讼要件(包含事实主张和证据)为辅助的民事诉讼分析框架,能够促使法学生重视核心法条(特别是请求权基础),用核心法条串起所有问题点,并用核心法条来衡量问题点的主次关系,最大限度上凝聚共识。以下以清华大学2019/2020秋季学期民事诉讼专题研讨案例为例进行展示和说明。
我对这个案例的分析意见是,一审法院在处理这起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中所作出的裁定是不适当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持的观点也是不合适的,即所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裁判既判力作为理由而认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并对衍生的执行异议之诉进行实体审理,即使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异议的裁定以及后续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实体审理是符合实质真实的内容和要求,但在程序上确是违法的。湖北两级法院对程序正当性缺乏充分认识,基于权利实现的效率性要求而忽视执行救济程序的正当性。
首先,我们需要梳理这个案例所依据的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章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第三百零四条至第三百一十六条)和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的规定(第四百六十四条和第四百六十五条)。法条依据附后。
其次,案例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和相关理论,主要是执行异议之诉等执行救济制度,对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中“执行过程中”的解释,司法机关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裁量和适用,裁判的既判力、执行力,第三人撤销权和第三人权益保护等等。
再次,将本人分析意见的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因此,我的观点是,一审法院在处理这起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中所作出的裁定是不适当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采的观点也是不合适的,需要加以纠偏。法院不能为提高诉讼效率而牺牲程序正义,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适用法律,由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申请。坚持实质真实发现与形式真实主义并重,案外人更应该做的是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维护实体权益。
【同学乙】本案关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争议点可分为以下三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中第二百二十七条的“执行过程中”的含义,“执行过程中”应该解释为执行案件在总体上仍在进行中还是执行的具体措施还在进行中?
2、原告是否能够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执行程序终结前”的范围是什么?
3、案外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既判力问题。
……
我认为,高院做法是正确的。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中,不仅法院判决的主文有拘束力,而且判决理由也有拘束力。根据争点效力理论,在本案中,中院已经对争点问题做了实质上的审理并作出了判断,高院原则上不应再允许当事人对诉讼中问题再行争议,如果再争议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不符合公平原则。但由于中级法院做出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因此高院应做出撤销中院做出的民事裁定的裁定并再指定中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