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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文來自於微信公眾號「實體法與程序法」(201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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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案例與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 裁判文書在互聯網上的公開不僅為民事訴訟理論的驗證提供了廣闊的試驗場,而且也為難以單純通過規範圓滿解決的民事訴訟法律問題提供了充足的養分。同時必須冷靜指出的是,雖然建立當事人主義模式被認為是民事訴訟制度70年來的重大成就(楊夢嬌:《民事訴訟制度70載:解紛爭護公正》,《人民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於2019年9月23日轉載),但我國民事訴訟立法、司法依舊在總體上呈現出職權主義色彩,以當事人主義為導向的模式轉型依舊在路上(張衛平:《訴訟體制或模式轉型的現實與前景分析》,《當代法學》)。這也就使我國民事訴訟案例或多或少帶有職權主義的底色。如若不以當事人主義為標準對民事訴訟案例加以挑選和甄別,民事訴訟案例分析越發達,當事人主義模式的最終建立反而更加遙遙無期,因為民事訴訟案例通常只回答司法現實是怎樣,而通常不會顧及民事訴訟應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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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存在上述風險與不足,藉助案例進行研究和教學已經成為難以逆轉的趨勢。在案例教學和研究中,除了應該強調以當事人主義為標準對相關案例加以批判和篩選,在現有規範的最大文義範圍內實現法解釋學範疇的訴訟體制轉型,還有必要總結歸納出一套標準化的民事訴訟案例分析方法,使案例在發揮訴訟理論具體化的功能之外,還能對民事訴訟法律問題的理解起到統一化的作用。否則,法學生在開始接觸民事訴訟時,就已經埋下了對法律問題不同理解,對民訴案例不同解讀的隱憂。如果要實現民事訴訟法律和司法實踐在我國的統一,那麼,法學生通過標準化的民事訴訟案例分析方法來認識民事訴訟法律規範與司法實踐,則無疑構成了極為重要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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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訴訟案例與民法案例的異同 民事訴訟案例應該以何種概念或制度作為分析的主軸?民事訴訟案例是否可能借鑑民法請求權基礎的檢索和分析方法?作為民事訴訟的重要目的,權利保護說認為,民事訴訟制度的建立是為了保護實體法所規定的實體權利。就此而言,請求權基礎分析方法同樣可以被運用於民事訴訟案例分析。同樣,民法案例其實也是多以訴訟作為主要場景進行展開。但需要明確的是,民事訴訟案例分析較民法案例更為多維和複雜。它們之間的區別可以從法律和事實兩個層面加以分析。首先,民法案例關注的是案件應該適用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也即以法官裁判的視角來看待與案情最契合的請求權基礎。而民訴案例的背景音是體現權利保護目的的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特別是處分原則、辯論原則和依職權進行原則,如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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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處分原則,當事人是否起訴或終結訴訟,何時或以何種內容、範圍(法院對當事人沒有提出的請求事項不能裁判),對何人起訴,原則上由當事人自由決定,國家不能幹預。法院在民事訴訟中應當處於被動消極地位(張衛平:《民事訴訟法(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48頁)。這也就使民事訴訟案例的分析視角並不以法官為主線,而是以當事人特別是原告為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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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民法案例的案情通常以客觀真實為出發點,即事實的真偽問題並不列入民法案例的考慮範疇。與此不同,民事訴訟案例對全案事實全覆蓋,不僅包括當事人主張的事實(原告訴稱、被告辯稱;第一層),也包括法官在雙方當事人事實和證據基礎上認定的事實以及無需舉證證明的事實(經審理查明;第二層),此外還需要考慮客觀真實(虛假訴訟、錯判、審判監督程序;第三層),當然,除此之外還需要處理事實真偽不明時的裁判問題(證明責任)。由於事實存在多個維度,這就使民事訴訟案例分析存在多個維度,難度也更大。
最後,與請求權基礎對應的是訴訟標的,而訴訟標的只是處分原則項下的內容,除了處分原則,民事訴訟案例分析還需要調用辯論原則(事實和證據)以及職權進行原則(程序流程控制),而後兩項內容板塊是請求權基礎所無法涵蓋的。基於以上原因,民事訴訟案例分析不僅局限於與請求權對應的訴訟標的問題,而且涉及證據證明和流程控制問題。而即便在訴訟標的層面也還存在觀察視角不同以及事實維度多元的特點(如法院判定的法律關係性質與當事人主張不同時,根據證據規定第35條第1款不得逕行按照其認定作出判決,而是應釋明原告變更訴訟請求)。
簡而言之,民事訴訟案例分析有機包含民法案例分析方法,但又不限於民法案例分析方法,更不能簡單套用民法案例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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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訴訟標的為主軸的案例分析框架 雖然民事訴訟案例至少涉及處分原則、辯論原則和職權進行原則,且分析框架不限於與請求權基礎對應的訴訟標的,但訴訟標的依舊是民事訴訟案例分析的主軸,因為「訴訟標的具有『貫穿於自起訴至作出判決』之基本性概念的地位,換言之,訴訟標的構成了所有訴訟法理論之共同性前提的『脊樑』(backbone)」([日]高橋宏志:《深層分析》第22頁)。
以原告劃定訴訟標的為主線,同時考慮事實和證據問題,將可能形成如下民事訴訟案例分析步驟:「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的構成要件要素→充實構成要件的具體案件事實→證明案件事實的具體證據」。同時,上述步驟也有機融入了法官三段論:訴訟標的和構成要件要素(除訴訟標的指向的構成要件要素,還包括「抗辯→再抗辯→再再抗辯」所輻射的構成要件要素)服務於大前提的發現→從當事人主張事實(第一層,對應判決書中的原告訴稱與被告辯稱)得出經審理查明事實(第二層,對應判決書中的經審理查明),填充了小前提的內容→通過大前提和小前提的比對,得出是否判決支持或駁回訴訟請求的結論(法律效果)。作為上述分析框架的補充,證明責任和訴訟要件是在訴訟標的主軸之外不可忽視的分析板塊。法官三段論是以小前提能夠得出事實為真抑或偽作為運行前提的,如若作為小前提的事實處於真偽不明,就使實體法律規範無法順利導出法律效果。是故,當經審理查明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有必要展開證明責任的相關分析(李浩:《民事證明責任研究》)。而在證明責任板塊之外,民事訴訟案例還不能忽視訴訟要件分析。訴訟要件又稱為實體判決要件,是受訴法院對案件實體爭議有權作出判決的前提條件,在我國與起訴條件呼應(民訴法第119條和第124條以及其他特別規定)。而實體爭議乃訴訟標的的主要內容。從邏輯關係出發,上述以訴訟標的為主軸、以證明責任為輔助的分析框架都以案件已經滿足起訴條件為前提,否則,在不滿足起訴條件時逕行分析和處理訴訟標的不僅是沒有必要的,而且是不被准許的。
上述以訴訟標的(包含事實主張和證據)為主軸,以證明責任和訴訟要件(包含事實主張和證據)為輔助的民事訴訟分析框架,能夠促使法學生重視核心法條(特別是請求權基礎),用核心法條串起所有問題點,並用核心法條來衡量問題點的主次關係,最大限度上凝聚共識。以下以清華大學2019/2020秋季學期民事訴訟專題研討案例為例進行展示和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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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案例分析作業實例(節選) 【案例】執行案外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在一審法院將執行所得款項發放給申請執行人捷元公司之後,向一審法院就本案所涉應收款債權提出執行異議。一審法院並未以執行完畢為由對案外人提出上述執行異議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申請。相反,一審法院對該執行異議進行實體審查後作出了駁回異議的執行裁定,並在該裁定中明確載明當事人有權就該裁定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為秉持誠實信用原則的精神,維護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的既判力與公信力,此時不宜再以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不符合法律規定為由,對衍生的執行異議之訴駁回起訴。對該執行異議之訴應當進行實體審理。(參見武漢捷元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黃岡華辰礦業有限公司二審民事裁定書,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鄂民終12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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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訴訟案例分析框架的應用
上述兩份作業具有代表性。其中,同學甲是有十餘年工作經驗的司法工作人員,同學乙是經過系統理論學習的法學研究生。同學甲的案例分析法條羅列全面,語言表述清晰。同學乙的作業結構完整,並且列舉和分析了多種理論學說和相關案例。其實,兩份作業除對個別問題有不同意見,即對判決主文中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內容是否產生訴訟法律效力,在幾乎所有觀點上都基本保持了一致。但是兩份作業的結構和內容卻有相當大的差別,同學甲針對案例歸納出的要點有四項,分別是1、「執行過程中」的含義;2、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3、案外人救濟體系;4、既判力問題。同學乙歸納的要點主要有兩項,分別是1、「執行過程中」的含義;2、既判力問題。同學甲列舉的主要法條包括民訴法第227條、第233條,民訴法解釋第十五章執行異議之訴的規定(第304條至第316條)和第二十一章執行程序的規定(第464條和第465條)。同學乙則詳細梳理了不同級別法院在裁判文書中主要適用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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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兩份作業的關注點和法條列舉存在差異,但存在的問題卻具有共通性,即法條羅列和主要問題列舉是平面化和靜態的。這也是我國裁判文書所普遍存在的問題:在本院認為部分的要點分析具有主觀性,並不是以請求權基礎等核心法條為據進行的要件式分析(許可:《民事審判方法:要件事實引論》);而在判決主文之前的條文列舉又存在平面化的問題,無法區分核心法條和輔助法條,法條之間的聯繫並不一目瞭然。同樣,我國民事訴訟案例的問題也影響到學生的案例分析作業。上述作業中,同學甲列舉的法條多達二十餘條,同學乙列舉的法條則更多。民事訴訟規範研究或民事訴訟法教義學通常僅以一個法條或其中的一個條款作為解釋的起點和討論的對象,法條數量越多,進行科學法律解釋和適用的難度就呈幾何式增加。我們是否可能在一個案例分析中詳細對二十餘條規範的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法意解釋和目的解釋,甚至在窮盡法律解釋之後再進行符合我國國情的立法建議討論?無論是法學生還是研究者,這都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於是,規範研究和法教義學方法便不得不在案例分析中淡出人們的視線,這也使在法條羅列基礎上的重點問題選擇具有了相當的隨意性。由於法條眾多,法條延伸出的問題則更多,於是究竟要在作業中討論哪些問題見仁見智,這使案例分析難以形成焦點,而是較為普遍的存在着散光的現象和問題。而下面,我們將嘗試用第三部分完整討論過的民事訴訟案例分析框架來重新整理本案的分析和討論,檢驗其是否能起到凝聚共識的預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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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這個案例的分析意見是,一審法院在處理這起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中所作出的裁定是不適當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所持的觀點也是不合適的,即所謂秉持誠實信用原則、維護裁判既判力作為理由而認為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符合法律規定,並對衍生的執行異議之訴進行實體審理,即使一審法院作出駁回異議的裁定以及後續的執行異議之訴的實體審理是符合實質真實的內容和要求,但在程序上確是違法的。湖北兩級法院對程序正當性缺乏充分認識,基於權利實現的效率性要求而忽視執行救濟程序的正當性。
首先,我們需要梳理這個案例所依據的現行法律規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五章執行異議之訴的規定(第三百零四條至第三百一十六條)和第二十一章執行程序的規定(第四百六十四條和第四百六十五條)。法條依據附後。
其次,案例所涉及的法律制度和相關理論,主要是執行異議之訴等執行救濟制度,對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中「執行過程中」的解釋,司法機關對誠實信用原則的裁量和適用,裁判的既判力、執行力,第三人撤銷權和第三人權益保護等等。
再次,將本人分析意見的具體理由闡述如下……
因此,我的觀點是,一審法院在處理這起案外人提出的執行異議中所作出的裁定是不適當的,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所采的觀點也是不合適的,需要加以糾偏。法院不能為提高訴訟效率而犧牲程序正義,應該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適用法律,由一審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申請。堅持實質真實發現與形式真實主義並重,案外人更應該做的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者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來維護實體權益。
【同學乙】本案關於民事訴訟法中的爭議點可分為以下三點: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中第二百二十七條的「執行過程中」的含義,「執行過程中」應該解釋為執行案件在總體上仍在進行中還是執行的具體措施還在進行中?
2、原告是否能夠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執行程序終結前」的範圍是什麼?
3、案外第三人提出執行異議的既判力問題。
……
我認為,高院做法是正確的。在我國的民事訴訟實踐中,不僅法院判決的主文有拘束力,而且判決理由也有拘束力。根據爭點效力理論,在本案中,中院已經對爭點問題做了實質上的審理並作出了判斷,高院原則上不應再允許當事人對訴訟中問題再行爭議,如果再爭議就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且不符合公平原則。但由於中級法院做出駁回起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因此高院應做出撤銷中院做出的民事裁定的裁定並再指定中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