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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诉讼法说(新诉讼标的理论):以诉的声明和案件事实作为根据。
4.3新实体法说:凡基于同一事实关系发生的,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存在时,实际上只存在一个请求权,因为发生请求权的事实关系是单一的。
5.1客观的单纯合并:又称并列合并、并位合并、同位合并,是指原告将不存在相互矛盾的请求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提出,法院对其进行合并审理和裁判的情形。
5.2客观的预备性合并:又称顺位合并,是指在同一诉讼中,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了两个具有先后顺位的请求。虽然在诉讼开始即同时提出,但其中一个为主位请求,另一个为次位请求或副位请求,在主位请求无法得到满足时,次位请求也将予以审理和裁判,只不过次位请求的审理和裁判是以主位请求不能成立(被驳回)作为前提,一旦主位请求得到满足,则次位请求自动撤回。
5.3客观的选择性合并:原告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请求向同一被告合并起诉,可由被告选择其一履行。一旦选择其一,其他请求不再存在。
6.1诉讼请求的变更: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否变更的识别标准是诉讼标的。
6.2诉的追加:在诉讼中,原告在原有诉讼请求存在的基础上,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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