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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用于整理张卫平《民事诉讼法》(第六版)的基础概念及其解释,用于巩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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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事诉讼概述
楼中楼用于整理具体该章出现的基础概念与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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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啊啊是谁都对: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过程的根本性和指导性规则。
啊啊是谁都对:
. 2.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①主要是指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诉讼地位的平等,并不是说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相等或相同。 ②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攻击和防御是平等的。 ③具有不同国籍、无国籍的当事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其诉讼地位与我国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相同。 啊啊是谁都对:.
3.《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非约束性辩论原则) ①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相应地,也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 ②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案件的实体方面、如何适用法律以及诉讼程序上的争议问题。 ③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 ④辩论原则所规定的辩论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⑤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啊啊是谁都对:.
4.约束性辩论原则 ①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②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 ③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来的证据, 啊啊是谁都对:
. 5.处分原则 又称为处分权原则,即当事人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何时或何种内容、范围,对何人起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国家不能干预。 啊啊是谁都对:.
5.1处分原则的内容 ①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而开始,因当事人自主的撤诉行为而结束。 ②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项法院不能对其作出裁判,即由当事人决定审判对象。 ③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变更、撤回和追加诉讼请求。 ④原告可以放弃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诉讼中就民事争议的解决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 啊啊是谁都对:.
5.2权利处分的分类 (1)积极处分:当事人主动地行使某种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例如,起诉、提起上诉、变更或追加诉讼请求等。 (2)消极处分:当事人不行使某种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例如,放弃上诉等。 啊啊是谁都对:.
6.诚信原则的适用情形 (1)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真实义务) (2)促进诉讼的义务: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行为,或干扰诉讼的进行,应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完成审判。 (3)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4)禁反言 (5)诉讼上权能的滥用。 (6)诉讼上权能的丧失:因行为人长时期不行使诉讼上的特定权能,使对方产生一种行为人大概不会行使该权能的期待,为了维护这种期待,在此情形下权能的行使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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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院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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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院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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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实体判决要件:又称“诉讼要件”,指受诉法院能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作出裁判的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实际存在;(2)具有当事人能力;(3)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4)当事人实施起诉行为;(5)实施了有效送达;(6)不属于重复诉讼;(7)具有诉的利益;(8)属于法院裁判权范围;(9)属于审理本案的法院管辖。 啊啊是谁都对:.
2.2复式审理结构: ①受诉法院只有在具有了实体判决要件以后,才能够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判。 ②受诉法院对实体判决要件的审理和民事争议的审理是同时并行的,因为对二者的审理往往难以分开。 啊啊是谁都对:.
2.3其他程序事项的裁决: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广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发生的程序事项的裁决。主要是涉及主诉讼程序以及子程序变动和启动的事项。 啊啊是谁都对:.
2.3.1程序异议裁决权:主要是法院针对民事诉讼主程序和子程序实施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的程序性异议所作出的裁决。 啊啊是谁都对:.
3.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其包含两种不同的含义,①法院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判断),主动调查和收集证据;②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啊啊是谁都对:.
4.释明权:①使不明确的事项加以明确;②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不充分时,使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变得充分;③当事人的声明和陈述不适当时,法院促使当事人作适当的声明和陈述;④促使当事人提出证据。释明权为法院享有的,具有上述内容的职权。 啊啊是谁都对:
. 4.1释明权的范围 1.当事人的声明有不明确的,应予释明。 2.当事人的不当声明,应通过法院的释明加以消除。 3.诉讼资料不充分时,可以通过释明令其补充。 4.通过释明,使当事人提出新的诉讼资料。 啊啊是谁都对:.
5.事实认定权:法院对当事人主张事实进行认定的权力 啊啊是谁都对:.
6.实体争议裁判权: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主要是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作出裁判的权力。 啊啊是谁都对:.
7.执行权:法院通过国家强制力实现执行根据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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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事裁判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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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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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专属管辖: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的管辖制度。 啊啊是谁都对:.
7.集中管辖:将同类但原属不同管辖法院的案件集中于其中一个法院予以管辖审判的情形。 啊啊是谁都对:.
8.1共同管辖: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8.2选择管辖:在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个法院起诉。 啊啊是谁都对:.
9.协议管辖:又称为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啊啊是谁都对:.
10.默认管辖:也称为应诉管辖、拟制合意管辖或默示管辖,是指原告起诉后,被告没有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的一种管辖制度。 啊啊是谁都对:.
11.裁定管辖:法院通过裁定确定管辖的行为。 啊啊是谁都对:.
11.1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以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没有管辖权,从而通过裁定的方式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实际上是法院受理案件错误之后所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 啊啊是谁都对:.
11.2指定管辖: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民事行使管辖权。 啊啊是谁都对:.
11.3管辖权的转移:某个具体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相互转移。 啊啊是谁都对:.
12.管辖权异议: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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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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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诉讼义务 啊啊是谁都对:.
7.1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对于具体的诉讼,有作为本案当事人实施诉讼,要求本案判决的资格。当事人适格不能等同于当事人起诉和应诉的资格。 啊啊是谁都对:.
7.2判断当事人适格的标准 (1)利害对立说: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就应当是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对立双方。 (2)实体利益说:诉讼中具体实体利益的归属主体为适格的当事人。 (3)争议法律关系主体说:民事争议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只有将有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适格的当事人,诉讼和判决才有意义。 啊啊是谁都对:.
7.3诉讼担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某种原因不能实施诉讼权,而由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涉讼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纠纷判决的效力及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而非实际行使诉讼实施权的当事人。 啊啊是谁都对:.
7.3.1法定诉讼担当:第三人的诉讼实施权是由法律规定的诉讼担当,包括作为职权关系的法定诉讼担当、对他人的财产拥有概括管理处分权、为实现他人的利益,法律认可行使他人特定权利的情形 啊啊是谁都对:.
7.3.2任意诉讼担当:通过实体利益归属者的授权而非法律规定,第三人从而获得当事人资格的情形。 啊啊是谁都对:.
8.当事人的变更:在诉讼过程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原诉讼的当事人被变更或变动为新的当事人的一种诉讼现象。 啊啊是谁都对:.
8.1法定的当事人变更: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了某种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所发生的当事人变更。 8.2任意的当事人变更:在诉讼过程中,因原诉讼当事人不适格发生的当事人变更。 啊啊是谁都对:.
9.1当事人恒定原则:在诉讼系属中即使实体权利义务发生移转,权利义务移转给诉讼外第三人后,诉讼当事人也不会因为实体权利义务的移转发生变更。 9.2诉讼承继原则:当诉讼系属中实体权利义务发生移转的,随着权利义务的移转,诉讼当事人也发生相应的变更。接受移转的人成为新的当事人承继原来的诉讼,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变更后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啊啊是谁都对:
. 10.1原告:为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10.2被告: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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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当事人诉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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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诉讼行为:当事人所实施的,能够产生特定民事诉讼法律效果,且该行为的要件和效果均由民事诉讼法规范所规定的行为。 啊啊是谁都对:.
2.1取效性诉讼行为:当事人所实施的,必须通过法院的行为才能直接产生诉讼法上效果的诉讼行为。 2..2与效性诉讼行为:无须通过法院的行为,便可以直接产生诉讼法上效果的诉讼行为。 啊啊是谁都对:.
3.瑕疵诉讼行为:在法定形式或内容上存在瑕疵的诉讼行为。原则上诉讼行为存有瑕疵时,一般都有补救的可能。 啊啊是谁都对:.
4.1申请: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其作出相应的审理、判断等行为的诉讼行为,包括本案申请和本案以外的申请。这里的本案是指关于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 啊啊是谁都对:.
4.2.1法律上的主张:当事人对案件涉及法律问题的主张,狭义上为涉及法律、法规适用后果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与否的主张,广义为关于所有相关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主张。 啊啊是谁都对:.
4.2.2事实上的主张: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主张。 啊啊是谁都对:.
4.3.1否认:否定对某一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使该当事人必须提出相关证据对该事实加以证明的行为。 4.3.2抗辩:针对对方的否认而提出的事实主张,而该事实的证明责任在提出事实主张的一方。 啊啊是谁都对:.
4.4.1诉讼法上的抗辩:仅关于诉讼程序问题的抗辩。 4.4.2实体法上的抗辩:也称为“本案抗辩”,是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关于本案的基础事实的事实主张,为阻止其相应法律效果发生而提出的事实主张,可分为事实抗辩与权利抗辩。 啊啊是谁都对:.
5.诉讼契约: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以发生诉讼上效果为目的的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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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程序保障说:程序保障即保障当事人双方在诉讼审理中提出主张、进行证明的机会,具体体现为当事人享有的辩论权和在诉讼中贯彻辩论主义。程序保障说认为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平等地进行攻击和防御才是目的,判决不过是程序保障的结果。
1.5.2广义的民事诉讼法:除了狭义民事诉讼法之外的,存在于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有关民事诉讼规范的总和。
1.7.2公正:作为民事诉讼中司法裁判的公正,是对裁判者的理想要求,实质是民事诉讼制度应当满足诉讼的程序公正的问题。
1.7.3迅速:民事诉讼应尽可能迅速地推进诉讼,了结诉讼纠纷,缩短诉讼周期。
1.7.4经济:降低诉讼成本,尽可能减少诉讼投入。
1.7.5便捷:民众利用、参与诉讼更为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