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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诉讼行为:当事人所实施的,能够产生特定民事诉讼法律效果,且该行为的要件和效果均由民事诉讼法规范所规定的行为。
2.1取效性诉讼行为:当事人所实施的,必须通过法院的行为才能直接产生诉讼法上效果的诉讼行为。
2..2与效性诉讼行为:无须通过法院的行为,便可以直接产生诉讼法上效果的诉讼行为。
3.瑕疵诉讼行为:在法定形式或内容上存在瑕疵的诉讼行为。原则上诉讼行为存有瑕疵时,一般都有补救的可能。
4.1申请: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其作出相应的审理、判断等行为的诉讼行为,包括本案申请和本案以外的申请。这里的本案是指关于实体权利义务的争议。
4.2.1法律上的主张:当事人对案件涉及法律问题的主张,狭义上为涉及法律、法规适用后果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与否的主张,广义为关于所有相关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主张。
4.2.2事实上的主张: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主张。
4.3.1否认:否定对某一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使该当事人必须提出相关证据对该事实加以证明的行为。
4.3.2抗辩:针对对方的否认而提出的事实主张,而该事实的证明责任在提出事实主张的一方。
4.4.1诉讼法上的抗辩:仅关于诉讼程序问题的抗辩。
4.4.2实体法上的抗辩:也称为“本案抗辩”,是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关于本案的基础事实的事实主张,为阻止其相应法律效果发生而提出的事实主张,可分为事实抗辩与权利抗辩。
5.诉讼契约: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以发生诉讼上效果为目的的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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