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八章
當事人訴訟行為
|
 |
. 1.當事人訴訟行為:當事人所實施的,能夠產生特定民事訴訟法律效果,且該行為的要件和效果均由民事訴訟法規範所規定的行為。
|
 |
. 2.1取效性訴訟行為:當事人所實施的,必須通過法院的行為才能直接產生訴訟法上效果的訴訟行為。 2..2與效性訴訟行為:無須通過法院的行為,便可以直接產生訴訟法上效果的訴訟行為。
|
 |
. 3.瑕疵訴訟行為:在法定形式或內容上存在瑕疵的訴訟行為。原則上訴訟行為存有瑕疵時,一般都有補救的可能。
|
 |
. 4.1申請: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其作出相應的審理、判斷等行為的訴訟行為,包括本案申請和本案以外的申請。這裏的本案是指關於實體權利義務的爭議。
|
 |
. 4.2.1法律上的主張:當事人對案件涉及法律問題的主張,狹義上為涉及法律、法規適用後果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更、消滅與否的主張,廣義為關於所有相關法律、法規適用問題的主張。
|
 |
. 4.2.2事實上的主張:當事人關於案件事實存在與否的主張。
|
 |
. 4.3.1否認:否定對某一事實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提出的事實,使該當事人必須提出相關證據對該事實加以證明的行為。 4.3.2抗辯:針對對方的否認而提出的事實主張,而該事實的證明責任在提出事實主張的一方。
|
 |
. 4.4.1訴訟法上的抗辯:僅關於訴訟程序問題的抗辯。 4.4.2實體法上的抗辯:也稱為「本案抗辯」,是針對對方當事人提出的關於本案的基礎事實的事實主張,為阻止其相應法律效果發生而提出的事實主張,可分為事實抗辯與權利抗辯。
|
 |
. 5.訴訟契約:雙方當事人之間所達成的以發生訴訟上效果為目的的合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