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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院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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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程序控制权: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终止以及程序进程的方式和节奏的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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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诉讼启动控制权: ①形式上的控制:在实务上表现为对诉状的审查,主要是看诉状能否有效地送达给被诉的当事人,不考虑主管、管辖、正当当事人、一事不再理等问题。 ②实质上的控制: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必须符合若干实质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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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促使程序高效率进行的职权:法院有权决定是否或何时进行证据交换、何时开庭审理、诉讼是否应当予以合并或分离、是否应当追加被告、是否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是否同意被告提起反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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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程序事项裁决权:主要是指法院对民事诉讼实体争议以外的程序问题予以裁判的权力,主要包括两个内容:①对实体判决要件审理事项的裁决;②其他程序事项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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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实体判决要件:又称“诉讼要件”,指受诉法院能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作出裁判的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当事人实际存在;(2)具有当事人能力;(3)当事人适格(正当当事人);(4)当事人实施起诉行为;(5)实施了有效送达;(6)不属于重复诉讼;(7)具有诉的利益;(8)属于法院裁判权范围;(9)属于审理本案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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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复式审理结构: ①受诉法院只有在具有了实体判决要件以后,才能够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判。 ②受诉法院对实体判决要件的审理和民事争议的审理是同时并行的,因为对二者的审理往往难以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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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其他程序事项的裁决: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程序(广义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发生的程序事项的裁决。主要是涉及主诉讼程序以及子程序变动和启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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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1程序异议裁决权:主要是法院针对民事诉讼主程序和子程序实施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的程序性异议所作出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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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其包含两种不同的含义,①法院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判断),主动调查和收集证据;②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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