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六章 管辖
|
 |
. 1.管辖: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
. 2.管辖恒定:在某些情况下,以起诉为标准时点确定管辖后,即使诉讼中管辖根据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已经确定的管辖。
|
 |
. 3.1.1法定管辖: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管辖 3.1.2裁定管辖:法律虽然有规定,但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裁定来确定的管辖。
|
 |
. 3.2.1专属管辖:法律明确规定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均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通过协议变更管辖。 3.2.2协议管辖:尽管法律对案件的管辖已经有规定,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并且当事人的协议优先于法律的规定。
|
 |
. 3.3.1共同管辖:对于同一案件,两个及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 3.3.2合并管辖:也称牵连管辖或者连带管辖,是指对于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虽然对于另一案件本来没有管辖权,但由于有管辖权的案件与另一案件有牵连关系,从而获得另一案件的管辖权。
|
 |
. 4.级别管辖: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
. 4.1提级管辖:按照法律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
 |
. 5.地域管辖:又称为区域管辖或者土地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按照法院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的管辖,在内容上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合并管辖和选择管辖。
|
 |
. 5.1一般地域管辖:以当事人所在地为根据确定的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