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三:《解釋》明確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的侵權責任。請您具體介紹一下相關規則的制定背景、依據和主要內容?
答:保護婦女兒童人身權益不受侵犯,是人民法院服務保障人權發展大局、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國家安全、展現負責任大國形象的重要內容。審判實踐中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的情形,既有拐賣、拐騙兒童等刑事犯罪行為,也有親子錯換等民事行為,還有未達到刑事追訴年齡的未成年人實施的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係或者近親屬間的親屬關係遭受嚴重損害,監護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為進一步明確裁判標準,《解釋》第1條至第3條作出相應規定。
1.明確支持賠償監護人尋親的合理費用
監護的主要內容為「撫養(贍養)、教育(扶助)和保護」,既是權利,又是義務,將監護納入侵權責任調整範圍予以保護,具有正當性。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監護人為尋親往往花費較長時間和一定數額的金錢,產生財產損失。財產損失屬於物質損失、直接損失,按照填補損害的基本原則,無論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監護人為尋親花費的合理費用均應獲賠償,但賠償範圍如何確定,則存在一定爭議。《解釋》第1條以「恢復原狀」「禁止得利」為法理基礎,協調了拐賣獲利刑事追繳與民事賠償的關係,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監護人請求賠償為恢復監護狀態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等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為增強財產損失範圍認定彈性,又避免不當擴大損失範圍,對「財產損失」作出「合理費用」的限定,同時使用了「等」之表述,給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權。
2.明確嚴重精神損害的認定標準
精神損害賠償是被侵權人因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受到侵害遭受精神痛苦,通過金錢賠償的方式對其給予精神撫慰。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侵害了監護關係這種身份利益,若造成了嚴重精神損害,依照民法典第1183條關於「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監護人和被監護人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但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理。
對於如何認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理論與實踐中存在不同觀點。有意見認為,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即構成嚴重精神損害。我們認為,這種意見對精神損害的認定標準失之過寬。民法典第1183條關於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體現了防止精神損害賠償被濫用的立法精神。為嚴格確立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認定標準,《解釋》第2條規定:「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父母子女關係或者其他近親屬關係受到嚴重損害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嚴重精神損害」。審判實踐中,可綜合脫離監護的時間、使近親屬出現精神疾患等因素作出認定。此條規定中的父母子女關係,不僅包括親子關係,還包括形成撫養教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和養父母子女關係。
3.明確依法支持權利人合併請求賠償人身損害與尋親費用
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可能同時造成被監護人死亡。作為近親屬的監護人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合併主張賠償人身損害和尋親費用的,人民法院應否一併支持,審判實踐中存在爭議。《解釋》第3條本着快捷解決糾紛、保障權利人及時受償的考慮,明確規定依法支持賠償權利人合併請求賠償人身損害和尋親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