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20年11期 汤国伟与广州市海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 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裁判摘要】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合同效力以及履行情况等,均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应审理的范畴。在执行异议之诉之外,案外人和被执行人另行单独就执行标的提出有关合同效力、继续履行等诉讼的,存在串通诉讼的嫌疑,可能损害到执行申请人的利益,故该另案诉讼不应继续审理,执行异议之诉不因另案诉讼而中止审理。
|
 |
2020年09期 海南南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海南成功投资有限公司 与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霖、海南金灿商 贸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裁判摘要】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功能,是为因不可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提供救济。实践中,既要依法维护案外人的正当权利,也要防止滥用第三人撤销之诉导致损害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提起撤销之诉的案外人不能充分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实存在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
 |
2020年06期 周长春与庄士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李世慰、彭振傑 及第三人湖南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
【裁判摘要】 在能够证明依法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司机关基本不存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由原告履行前置程序已无意义的情况下,不宜以股东未履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
 |
2020年05期 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 佛山市云米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 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由此主张其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即构成现有技术抗辩。鉴于现有技术证据均早于专利申请日,为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规范诉讼秩序,避免对专利权人造成诉讼突袭并架空第一、二审诉讼程序,引导当事人在第一、二审程序中充分抗辩、解决纠纷,对于被诉侵权人在再审审查程序中首次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和证据,不应予以审查。
|
 |
2020年04期 永安市燕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 郑耀南、远东(厦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 第三人高俪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裁判摘要】 作为普通债权人的第三人一般不具有基于债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事由,但如果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债务人相关财产处分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撤销权条件,则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与该生效裁判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具备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
|
 |
2020年03期 吉林鑫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汤东鹏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并予以释明,是引导当事人正确诉讼的基础。债务人到期未能清偿债务,重新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以房抵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
 |
2020年02期 联奇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摘要】 基于同一事实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与专利侵权诉讼均属独立的诉讼。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上述两类案件的管辖,应遵循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和特点,坚持“两便”原则,并非均需移送管辖合并审理。至于上述两类案件由不同法院分别审理是否会出现冲突,因其上诉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这一可能出现的问题能够通过上诉机制解决。
|
 |
2019年12期 李利华与德盛期货有限公司 期货经纪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交易指令发出的IP 地址为期货公司的,应认定该指令的发生为期货公司员工操作,除非期货公司能够举示相反证据。 二、员工违规操作客户账户造成损失的,应认定期货公司疏于监管,期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
 |
2019年11期 胡炳光、胡绍料、周笃员、蒋美愈、周建光与德清金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平平、沈金龙及陈莲英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 【裁判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第三人撤 销之诉的主体应当严格限定在该条前两款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 权两类第三人,不能将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扩大至《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两类第三人之外的享有普通债权的案外人。原案确有错误的,可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
 |
2019年10期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衡水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 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的规定。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期 限,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避免经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权利 义务关系长期处于可能被提起再审的不安定状态,从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另一方面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避免影响对方当事人对 生效判决稳定性的信赖利益。据此,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以外的其他事由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 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而当事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后,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申请再审的同 时,一并提起其他再审事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