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比较研究中坚守主体性
长期以来,比较法研究范式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占据重要地位,大量的域外民事诉讼法理论和制度进入我国理论视野和法律文本,对中国民事诉讼法理论和知识体系的建立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研究规模的不断扩大,比较法研究也出现了忽视域外理论与制度适用场域的问题,导致一些以域外制度为模版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例如,督促程序或支付令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有着极高的使用率,但在我国的适用并未取得理想效果;又如,当事人制度中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当事人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我国的适用也引发了争议;再如,小额诉讼制度虽历经改革,但目前的适用也尚未达到理想预期。
比较法研究本身具有重要价值,我们需要面对和改进的问题是如何更好地达成比较法研究的效果,这要求我们在进行比较法研究时,秉承“体系性”认识,加深对域外制度所根植的场域结构与适用情景的理解,加强对域外制度“所以然”的挖掘,透视其具有共通意义的形成原理,吸收借鉴人类民事司法文明有益成果,为中国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提供参照。同时,主动参与到国际学术对话中,将“在线诉讼”等能够概括和解释中国民事诉讼实践、反映中国民事司法理念的制度和理论在国际交流平台上进行展示,为人类民事司法文明的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作者:李晓倩,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