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外賣騎手聖某歡與江蘇某網絡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是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基於用工建立的關係。但實踐中存在企業要求勞動者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後再簽訂承攬、合作等合同,以規避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情況。發生糾紛後,勞動者主張與該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不能僅憑雙方簽訂的承攬、合作協議作出認定,而應當根據用工事實,綜合考慮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等因素,準確認定企業與勞動者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勞動者被要求註冊為「個體工商戶」,並不妨礙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於存在用工事實,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的,應當依法認定存在勞動關係。
本案中,江蘇某網絡公司要求外賣騎手聖某歡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後再與其簽訂承攬、合作協議,意在規避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雙方實際存在較強的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組織從屬性,構成支配性勞動管理。具體而言:其一,聖某歡成為專送騎手需通過站點授權才能完成APP註冊,而後聖某歡通過APP接單,根據勞動表現獲取薪酬,不得拒絕平台派發訂單,特殊情況不能接單時需向江蘇某網絡公司申請訂單調配;而且,江蘇某網絡公司制定考勤規則,對聖某歡的日常工作進行管理。其二,根據APP薪資帳單中的薪資規則說明、平台服務協議可以看出,聖某歡薪資來源、薪資規則制定方為江蘇某網絡公司,發放金額由江蘇某網絡公司確定,雙方實際結算薪資。其三,聖某歡註冊成為專送騎手,隸屬於江蘇某網絡公司承包的某外賣平台滸墅關片區站點,其從事外賣配送服務屬於該公司主營業務。綜上,江蘇某網絡公司要求、引導聖某歡註冊成為「個體工商戶」,以建立所謂平等主體之間合作關係的形式規避用人單位責任,但實際存在用工事實,對聖某歡進行支配性勞動管理,符合勞動關係的本質特徵,應當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關於聖某歡是與江蘇某網絡公司還是與江蘇某管理公司存在勞動關係的問題。經查,江蘇某網絡公司雖然通過簽訂平台服務協議將配送業務轉包給江蘇某管理公司,但實際聖某歡依然通過此前註冊的APP進行接單和配送,江蘇某網絡公司也通過該APP派單並進行工資結算。聖某歡系由江蘇某網絡公司直接安排工作、直接管理、結算薪資等,其與江蘇某網絡公司之間聯繫的密切程度明顯超過與江蘇某管理公司的聯繫。故對江蘇某網絡公司僅以其與江蘇某管理公司存在內部分包關係為由,提出其與聖某歡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抗辯,依法不予支持。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7條、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