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反駁#
這個談不上反駁,記住一個要訣——
反駁這種事,要改變的不是被反駁者的看法,而是旁聽到反駁的第三方的看法。
如果你的目的不是影響第三方,或者根本沒有第三方存在,那麼就不要考慮「反駁」這樣的影響方式,因為反駁不適用於影響直接對話的對方。
直接影響對方,要靠講道理。
講道理,不是指講你自己的道理,而是指講對方的道理——也就是一切的邏輯起點都從對方的道理出發,列舉出對方自己堅持的兩條(或兩條以上)主張之間的矛盾來,讓對方重新思考自己的決定。
魚固你所欲也,但你別忘了熊掌亦你所欲也。你不是需要考慮我的態度來考慮要不要魚,而是要考慮你自己的熊掌來重新考慮要不要你這條魚。
人們說服不了對方最大的要害,就在於不是拿對方的熊掌去對對方的魚,而是拿自己的魚對對方的魚。
你的魚是你的魚,憑什麼要對方自動放棄ta的魚好讓你得到你的魚?就因為你有某種原因認為「應該」?
具體到這個案例上,如果這位母親要堅持這個論證,那麼她就要面對一個邏輯的後果——從此以後她的「贈送」是沒有意義的了。
因為首先很顯然贈送的每一樣東西都是她購買的,否則怎麼算的上贈送呢?而按照她的原則,是她買的就可以隨時再分配,那麼她贈送的東西,都只能看做是臨時不定期出借。於是相應的,也就只能得到臨時不定期出借所能得到的感情回應。
問題是,一種不定期的,隨時可能會被取消的、並非主動申請的租借,本身可能沒什麼必要。
我如果向你借一把傘,我肯定希望對能用幾天有個數,借一把不知什麼時候就會被收回的傘,我也不敢打這把傘出門呀。不然我正在半路上淋著雨,傘沒了,我豈不是還不如一開始就沒有傘、一開始就決定坐地鐵嗎?如果我一定要打傘出門,我還得帶一把額外的傘來防止這種最被動的情況發生。
這就意義很小了。
尤其是,這把傘還不是我主動向你借的,而是某個時候你很高興自己借給我的。
當然,還是要感謝你的好意。雖然這很輕微了,但畢竟這還是一種好意。
那麼,現在如果你要把這把傘用這個理由拿回去,那麼就是在用實際行動證實你的贈送就是這個意思,我也不能不在以後全部按照這個理解來理解你的所有贈送。
我不反對你選擇任何你覺得合適的做法,但是從純成本收益、純算帳的角度來看,這樣做似乎有點劃不來或者說至少比較低效。
我不能代替你做決定,你自己決定吧。
兩種方式我都可以適應。
你的確兩種方式都可以適應。
而且,附加一句——
對總是能從這個立場出發鑽進對方肚子裡找出對方自己訴求的內在矛盾、而且能用恰當的方式把話講出來的人,有腦子的人一般不敢輕易冒犯。
因為ta要思考有這種能力的人如果被逼成一個敵人,可能造成什麼樣的長期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