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服務保障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的審判體制機制
5.完善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制度機制。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落實黨委(黨組)國家安全責任制和維護社會穩定責任制,依法嚴懲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各類犯罪,完善涉及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案件的法律適用和裁判規則。建立完善覆蓋各類案件的風險排查、預防和處置機制。健全掃黑除惡工作常態化機制。推動完善健全網絡生態治理長效機制。全面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6.完善民生領域司法保障機制。全面貫徹實施民法典,健全婚姻家庭、醫療、養老、住房、交通、教育、就業、消費、食品藥品安全、公民個人信息等民生領域裁判規則。完善勞動爭議調裁審銜接、業務協同、信息共享機制,完善延遲退休、新就業形態下勞動爭議案件裁判規則。完善家事案件審判機制,健全家事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判後回訪幫扶等配套制度,完善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格權侵害禁令執行機制。完善殘疾人監護權益司法保障機制。健全完善城鄉融合發展司法保障機制,加強農民權益保護。
7.完善未成年人權益司法保護機制。依法嚴懲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落實對受侵害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救助幫扶制度。加強和規範適用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格權侵害禁令、家庭教育指導令,落實關愛未成年人提示、社會調查、社會觀護等制度。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護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絡保護、政府保護聯動協同機制。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堅持懲防並舉、寬嚴相濟,特殊預防與一般預防相結合,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推動完善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源頭預防和綜合治理機制,參與做好矯治教育、專門教育和專門矯治教育。
8.完善法治化營商環境司法保障機制。依法平等長久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對侵犯各種所有制經濟產權和合法利益的行為依法實行同責同罪同罰。完善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案件處置機制和裁判規則,明確涉企案件常見行為罪與非罪界限,防止和糾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健全涉企冤錯案件有效防範和依法甄別糾正機制。加強對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司法規制,制定和完善相關司法解釋,維護公平競爭秩序,促進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完善在食品藥品安全、知識產權、產品缺陷、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領域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完善行政協議案件司法裁判規則,助推法治政府建設,改善投資和市場環境。完善破產審判制度,健全人民法院與政府部門協同配合、聯動處置破產案件機制,完善跨境破產協助機制,推動健全企業破產機制,探索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依法嚴格規範保全程序,探索創新保全方式、保全解除機制。
9.完善發展新質生產力司法保障機制。加強對關鍵核心技術、重點領域、新興產業等方面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建立完善涉重大科技創新案件的審理和監督指導機制。健全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和司法審判銜接機制。完善數據權益司法保護制度,健全數據產權歸屬認定、市場交易、權益分配、利益保護的裁判規則。完善涉網絡侵權、人工智能、算法和涉數據不正當競爭等新類型案件的裁判規則,促進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
10.完善金融強國建設司法保障機制。依法懲治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司法保護機制,加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健全完善金融領域行政執法與司法審判銜接機制,協同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完善數字貨幣、互聯網金融、跨境投融資、離岸金融等新興領域金融糾紛裁判規則。
11.完善生態環境治理司法保障機制。健全涉環境侵權、資源開發利用、碳排放權、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用水權、排污權、用能權等糾紛的裁判規則。完善以生態環境修復為導向的環境資源案件執行機制。推動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相關資金專款專用機制。探索建立生態技術調查官制度。推動完善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鑑定製度。健全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環境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等的協調聯動機制,加強生態環境一體化保護。完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領域公益訴訟審理機制。
12.完善高水平對外開放司法保障機制。完善涉外審判機制,加強國際商事審判工作,完善與國際商事調解、仲裁的銜接機制。完善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中當事人依法約定管轄、選擇適用域外法等司法審判制度。健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準確適用機制,完善域外法查明機制。完善海事審判機制,推動完善海事法律體系,健全船舶修造、跨境物流、航運保險、海事金融、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糾紛的裁判規則,完善與海上行政執法機關的協調聯動機制。健全跨境仲裁裁決、民商事判決相互承認和執行機制。健全海外利益和投資司法保護機制。完善僑益司法保護機制。完善涉外審判人才培養機制。加強司法領域國際交流合作,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
13.完善落實「一國兩制」司法保障機制。完善涉港澳台審判機制和程序規則,健全中國特色區際司法協助體系,更好維護港澳台同胞合法權益。深化粵港澳大灣區司法法律規則銜接、機制對接,為大灣區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推動港澳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匯聚港澳台調解、仲裁解紛力量,加強與涉台職能部門協調聯動,促進矛盾糾紛高質效化解。完善涉台司法服務,為台胞台企參與兩岸融合發展提供法治保障,支持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