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人的一生中,其享有自由的開端——出生,恰恰是其最不自由的時刻,與出生相比較,死亡則可以由自己決定並實行,頗有選擇的餘地。自殺作為一種自我決定,歷來都受到論者的關注,並引起了廣泛且深刻的討論。具體來說,哲學通常從自由意志、道德主體等視角出發,討論生命的意義和自殺的正當性;社會學通過記錄「有經驗的個體」中社會關係非人格化的表現,側重分析自殺率變化的社會成因及社會控制方略;心理學通過建構社會心理學模型和認知模型,研究自殺的警示信號和治療方案;流行病學則通過統計測量分析自殺的發生、分布、相關因素,旨在揭示自殺的發生機制進而改善公共健康。
法學也討論自殺,且和哲學一樣,法學也關注自殺的正當性問題。但與哲學不同,法學是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從規範角度分析自殺的正當性(合法性)。既有的討論,主要圍繞以下三個問題展開:①自殺是合法行為嗎?②參與他人自殺的行為該如何評價?③阻止他人自殺的行為該如何評價?本文並無將作者的意見作為參考答案交給讀者的雄心,而只想將既有討論的主幹脈絡簡要地呈現給各位讀者。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指出為主要討論所忽視的一些側面,以供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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