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深化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
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依然是2024年度本学科领域内的研究重点与研究热点,主要包括对诉讼标的、共同诉讼、既判力和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等重要基础问题的研究。
民事诉讼标的方面,有学者指出,诉讼标的识别中问题最多的是数量识别与同一性识别,旧实体法说诉讼标的的概念内涵与外延一致,契合民事审判中的请求权基础思维,围绕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主张这个中心,综合诉讼请求、原因事实和法律理由三个指标性因素,运用请求权基础思维方法识别当事人诉请的实体规范类型,可以顺利开展诉讼标的数量识别与同一性识别作业。有学者从一般保证纠纷诉讼视角出发,认为根据诉讼标的理论,一般保证纠纷应采普通共同诉讼形态,在一般保证纠纷所涉主体单独被诉的情形下,应就构建参加之诉的必要性等问题予以回应,从而优化一般保证纠纷的科学诉讼构造。
共同诉讼方面,有学者研究发现,基于查明案件事实、降低诉讼成本、避免矛盾裁判等诉讼政策,我国确立了程序导向的必要共同诉讼,导致必要共同诉讼的泛用和“同案不同判”。实践中,当事人频繁以诉讼标的非同一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以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为由提起上诉甚至申请再审。民法典的实施未能改变程序导向模式,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的实体导向探索反而模糊了必要与普通共同诉讼的界线。据此得出结论认为,单一诉讼标的形态更契合民法典视域下必要共同诉讼的模式转换需要,即在必要共同诉讼的制度目的上强调实体决定性。另有学者指出,由于对连带责任整体性原理缺乏足够认识,加上对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判决对外效力理解偏差,理论与实务关于连带责任共同诉讼形态的研究长期无法形成共识。因此,法院有必要追加其他连带债务人参加诉讼时,应当按照正当程序要求进行释明,把侵权行为性质和责任类型作为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申请追加其他连带债务人,保障当事人的异议权;通过诉讼告知保障潜在连带责任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既判力理论方面,有学者研究指出,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衡量诉讼法学意义上国家资源与个人利益两大价值是否得到平衡保障的重要标尺,然而,其理论发展却囿于规范限制、对话不足、法系偏倚而无法发挥应有的实践指导作用。因此,争点的关键性判断应采替代法,当事人对关键争点亦应负担一定程度的审慎义务。另有学者从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角度出发,提出代表人诉讼的诉讼标的是超越个人权利的“群体权利”,包括扩散权利、集合权利、同源个人权利三种。以群体权利为媒介,代表人诉讼判决在群体权利人的主体范围内发生既判力。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判决对全体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有效,并向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发生既判力(拘束效)扩张。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方面,有学者对于诚信原则进行了深入研究,指出我国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重心是规制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不诚信诉讼行为,其适用范围的厘定面临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尚未最终建立、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约束性尚不充分的发展阶段限制;随着实体程序衔接和民刑交错的规制体系逐步建立完善,诚信原则亟待夯实漏洞填补之固有功能。另有学者以辩论原则为背景,对于我国自认制度进行考察并指出,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虽然赋予民事诉讼上的自认以“无需举证证明”的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自认事实常因接受法官的调查和心证评价而呈现“证据化”特征,深层原因是民事诉讼自认的性质不明,且自认适用对象、场域与自认制度功能定位不相契合。
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